房租?减免!学费、住宿费?可退!

为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负担,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和高校、研究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

以为这就完了?......退住宿费学费也有新规定!


浙江:多余住宿费一律退还,未开学不得收学费!


据浙江省教育厅官方微博“教育之江”4月30日消息,按照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问题的预警要求,近日,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就做好浙江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工作发布通知。

通知指出:


严格执行学费(保教费)收费规定


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关于防控疫情延迟开学期间在全省中小学全面实施线上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防控办函〔2020〕7号)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77号)要求,做好线上教学和开学复课工作,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含网课)的不得收取学费(保教费)。


切实做好住宿费退费工作


学校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收取住宿费,每学年按照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多余部分一律退还学生。在校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


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


自2020年春季学期开始,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对经认定的所有学生资助对象,按学段分别落实学前教育保育费减免、义务教育困难生生活补助和营养餐、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研究生)奖助学金等学生资助政策。


坚决查处各种违规乱收费行为


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对各种违规乱收费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除了浙江,这些地方也已明确退还住宿费!

宁夏:学校需将多收部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结算退还学生

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须将多收部分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结算退还学生。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在校住宿时间不足1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1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

四川: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

近日,四川省教育厅发布《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住宿费多余部分需退还学生

日前,河北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等发布通知,提出严格落实住宿费退费要求。通知明确,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陕西: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合理清退

据陕西省教育厅4月28日消息,陕西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前发文明确,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

4月10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其中明确: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应根据实际住宿情况合理确定退费办法。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