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蹊跷的欠条

“法官,我现在不想出示欠条的原件了,我要把原件收回。”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上演了奇怪的一幕。同一名原告提供的欠条,却出现了原件与复印件截然不同的两种版本,原告还口口声声要把原件收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情还要从2017年10月说起,被告李某雇佣原告张某在油田作业区铺设线缆,如期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李某应支付原告张某劳务费24000元。被告李某表示暂无现钱支付,但是可以给原告张某出具一份欠条。原告张某心想劳务费虽不能及时支付,打欠条也算是有利保障,加上此次施工进展顺利,也就爽快的答应了。哪知麻烦便从这张欠条开始了。

原来,原告张某为了多层保障,提出在欠条上约定仲裁条款。后因被告李某未按时支付劳务费,原告张某多次索要未果,便想到去法院起诉。但原告张某又担心法院因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而不予立案,便将欠条上的仲裁条款遮挡后进行复印,并提交给法院。法院给原、被告送达之后,如期开庭。因被告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那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本案中,原告不能在庭审中出示欠条的原件后,发现对自己不利,又要求把原件收回。如果原告只提交复印件,会面临因证据证明力不够而败诉的风险。其次,双方当事人约定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只能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法官释法:仲裁与诉讼同为解决纠纷的两种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若原告坚持起诉,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起诉。经法官释法后,本案的原告选择了当庭撤回起诉。(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