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

债务人没有能力用货币还债,与债权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这样的情况就势必要求法院对抵债协议做出是否有效的认定。

结合最高法院最新九民纪要和最高法院判例,总结归纳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下。

一、分为债务到期前和到期后两种情况。

二、原债务、以物抵债形成的新债,这两是同时存在,债务清偿,并存的关系,都可以作为权利救济依据。

三、借款履行届满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协议有效,但是物的交付无效。物未交付的,债权人主张交付的,不适用让与担保71条;债权人主张交付物的,法院需要释明不能主张物的交付。此时,债权人可以变更诉请;不变更驳回诉讼请求,可以另行起诉。以物抵债合同物没有交付的

,因违反流押、流质,债务人请求债权人履行清算义务或主张回赎的,法院应予支持。虽然交付无效,债权人可以诉请折价、拍卖、变卖,请求变价、清偿债务,优先受偿。依据是《九民纪要》71条让与担保。

四、债权到期后,以物抵债协议有效。主张物的交付,法院会依法支持。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之前不影响法院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