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过继已满18岁侄子,15年后继子却拒绝赡养,法院这样判!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如果是养父母与继子女呢?

63岁的李婧就因三年前与继子的一场官司至今闹心不已。1991年,她和丈夫将小叔子已满18岁的大儿子过继过来,随后为其入伍、找工作的事费尽心思;2005年,继子成家立业后搬离家中,自此就断了联系。

长达12年的“失联”让李婧夫妇寒心不已,最终将继子告上法庭,追讨60000元的赡养费。然而,这场特殊的官司却引发了不少争议——在李婧夫妇与继子不存在事实抚养关系破裂的前提下,对方是否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文中人物皆系化名)

过继家族里的成年儿子

“母子关系15年,没想到现在他却不承认了!”63岁的李婧与丈夫周为民本育有一儿一女,但在1987年,时年7岁的亲生儿子不幸溺水身亡,让原本幸福的一家人遭受了沉重打击。

考虑到自己年纪大了不好再生育,李婧夫妇便找到周为民的兄长周国芳,希望过继他们家当时已满18岁的大儿子周磊。

那一年,周磊高三在读,准备报考军校,正是需要花钱的时候。想到李婧家里条件更好,能让周磊过上更好的生活,周国芳立即同意了。

1991年,经家族亲戚一致商议,李婧夫妇作为接养人与周国芳一家签订了“过养协议”,其中,明确“将周磊过继给李婧夫妇为子”。

自此,周磊与李婧夫妇共同生活——为了帮助周磊入伍和找工作,李婧夫妇出了不少力。周磊也很争气,随后考上了公务员,事业发展得不错。

2003年,周磊在养父母家结了婚。可大家都没想到,小家庭的成立,反倒拉开了他们之间的亲情——“我们跟儿媳妇合不来,吵过几次架,他们索性就搬了出去。”李婧说,2005年,周磊和妻子搬走后在外租了房子,从此再没回来过。

一晃就是十余年。随着年龄增长,周为民患上了重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让李婧心寒的是,养父生病以来,周磊夫妇不仅没有掏过医疗费,甚至从来没有去医院探望,连电话都没有打过一个。

就这样,2017年5月,与周磊失去联系多年的李婧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磊承担周为民住院期间一半的医疗费,同时履行其应当担负的赡养义务。

备受争议的“收养协议”

“我过继到他们家时已经成年,根本不符合现在的收养规定。”同年,接到法院传票的周磊也很是气愤。法庭上,他认为“收养协议无效”,养父母与他更不存在事实抚养关系,自己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而这些年,他并没有失联,只是换了电话号码和住处。

周磊说,养父周为民是退休干部,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养老保障,完全有能力承担医疗费。另外,老人还有一个亲生女儿,是他们从小养育长大。因此,作为没有被老人抚养的“成年继子”,他不需要与老人的亲生子女承担同等的赡养义务。

那么,周磊与李婧夫妇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呢?这份备受争议的“收养协议”又是否有效?这个案件极具代表性。

首先,收养时养子已经成年,当时双方签订的抚养协议是否有效,能不能形成收养关系,这很重要;其次,在老人有亲生子女的情况下,养子需要尽怎样的赡养责任,这一点需要佐证;另外,在养父母有一定收入保障时,养子承担的赡养费该如何计算,这也是一个矛盾点。

而针对“抚养协议是否有效”的争议,根据199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周磊在被收养时已经成年,但仍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协议有效。

继子女对养父母也有同样的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继子在法律上也属于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其是过继子女而与亲生子女有所区别。

就这样,考虑到李婧夫妇的医疗费和未来的赡养费,结合周磊的收入条件等各种因素,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周为民前期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继子和亲生女各承担一半,其中,周磊需要支付周为民医疗费16863元。另外,周磊还需要支付周为民医疗赡养费31104元。

“一审判决后,周磊不服,今年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李婧说,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管怎样,心里还是很难过,我们赢了官司,但是输了亲情”。

法律延伸

问:什么条件下,过继子女需要承担亲生子女同等的赡养义务?

答: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签订的收养协议以及可以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来认定:

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该按收养关系对待。

也就是说,养父母与生父母达成了过养协议,且不论即使过继子女的实际年龄是否已经成年,只要在本人同意的前提下,这个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比如在过养后,在的本人的履历表中对养父母称呼“爸爸”、“妈妈”,尤其过继子女还与养父母是亲属关系,即可证实过继子女是同意与认可该协议的。

因此,“收养协议”成立、且双方同意与认可收养关系后,养父母应对过继子女承担抚养义务,而过继子女也需要承担亲生子女同等的赡养义务。

问:解除收养关系后,过继子女还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答:在一定条件下是需要继续支付生活费赡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 :

1、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问:成年过继关系下,过继子女是否也享有继承权?

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同时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此可知,继子女是有继承权的,但前提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

来源:今日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