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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被執行企業因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已作出執行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之規定,特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予以公佈,請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協助限制其高消費,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