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王金喜
被執行人姓名:王金喜
性別:男
執行案號:(2017)豫0103執1928號
身份證號:4101021959****2035
住所地:鄭州市中原區桐柏北路101號院4號樓3單元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4160000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執行法院: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0103民初10429號
舉報電話:0371-68959760,0371-68873517
案情介紹:原告巴月琴訴被告王金喜、第三人譚某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豫0103民初10429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王金喜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4160000元及利息。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1日立案執行,並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是,其至今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