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比PPP模式,PFI更強調企業的主導性。PFI 模式下政府發起項目,企業建設、運營,並按規定提供所需服務。政府的目的在於獲得有效服務而非設施的所有,政府在合同期內因使用企業提供的服務而向其付款,合同結束時,有關資產的所有權或歸還給政府,或留給企業,取決於原合同約定。故PPP旨在政府最終擁有設施,而PFI在於私營部門提供公共服務,當然,現階段中國的PPP已將PFI模式包含進來。
(3)PFI項目更具多樣性,大到與國防相關,例如空對空加油罐計劃、軍事飛行培調計劃、機場服務支持等,小到社會服務,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築、警局、醫院、養老院、能源管理、公路照明,甚至公路、監獄等;且PFI項目可能無法向百姓收費,或靠自身運營不能完全收回投資,需要政府財政支付或補貼。
(4)相比PPP模式,現階段PFI擁有以下幾個熱門議題:前期費用遠高於常規方式,需要將資金的時間價值合理考慮到採購成本中,測算PFI是否為最經濟的融資方式;PFI的本質是政府向企業購買服務,多用於福利項目,但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低,需將資源投入到能直接或間接產生經濟效益的項目,而基礎設施的地位很難使政府放棄其所有權;因此PFI在發展中國家的適用領域不同於發達國家;近年英國發展出政府入股的PFI模式,也是各國研究的熱點,國內習慣稱之為PFII。
本讀書筆記摘抄自:王盈盈,馮珂,王守清.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PPP):實務問答1000例[M]. 20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