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2、
区分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非法改变财物合法占有状态行为的性质,该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亦为直接侵害犯罪客体的危害行为。另外,在某些情况下抢夺罪也可以转换为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作出相应的规定,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知,在实施抢夺行为后又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则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案件中,李X峰有预谋地实施了在加油未付款后乘工作人员不备驾车逃离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加油站的财产权。李X峰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乘人不备驾车逃离,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其加油后不予付钱的意图并非诈骗罪中所致的事实或真相,而属于主观意识活动,故李X峰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李X峰加油后,乘加油站工作人员不备公然驾车逃离,由于加油站工作人员在李X峰驾车逃跑时已经发觉该行为,且我国在立法上并不存在“公然窃取”的情况,故李X峰的行为亦不构成盗窃罪。
因确定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非法改变财物合法占有状态行为,而加油站工作人员为李X峰加油的行为并未改变柴油的占有状态,而是李X峰的驾车逃离行为致使加油站丧失对柴油的控制,故本案应以李X峰乘人不备驾车逃离的行为作为认定其罪名的依据。从客观方面分析,李X峰在财务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乘人不备驾车逃离,以该手段将财物占为己有。因此,应认定李X峰的行为属于公然夺取,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李X峰在其抢夺行为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而不顾工作人员安危,强行扯开工作人员驾车逃离,该行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同时李X峰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抗拒工作人员的抓捕,因此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抢夺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情形,故李X峰的行为由抢夺转化为抢劫,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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