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出租車發生車禍 ,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乘客該如何選擇?

【基本案情】

乘客乘坐出租車公司的出租車外出辦事,不巧在途中出租車與貨車相撞,導致乘客受傷。經公安部門處理,認定貨車司機應付全責,現乘客欲提起民事訴訟。

乘客維權方式

受害人(乘客)可以依據《合同法》第293條主張出租車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向法院提起違約之訴;也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第48條主張負全責的肇事者(貨車司機)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侵權之訴、違約之訴之對比】

1、無論受害人提起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受害人主張賠償費用的標準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若受害人提起侵權之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受害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會根據事實判斷支持受害人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金額是否合理,是否需要酌情調整。相反,若受害人提起違約之訴,受害人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3、無論提起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受害人主張賠償的費用都需要與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係。但若受害人提起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受害人需承擔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相反,若受害人提起違約之訴,受害人無需承擔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

4、若受害人提起侵權之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肇事貨車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侵權人貨車司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賠償。

6.若受害人提起違約之訴,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出租車公司負有將出租車乘客安全運輸至目的地的義務,如果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傷亡,出租車公司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違約責任”之規定,受害人可以主張出租車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結論】

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兩種方式不能同時選擇且兩種方式的賠償項目、法律依據、舉證規則不同,所以受害人在選擇維權方式時應根據自己的情況慎重考慮,可以結合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1)是否能夠承擔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2)肇事車輛投保問題 ;(3)是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1.10.01實施,現行有效)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損失賠償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九十三條 【客運合同的成立】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條 【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條 【對行李的損害賠償責任】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旅客託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10.07.01實施,現行有效)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05.01實施,現行有效)

第七十三條 【交通事故認定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六條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12.21實施,現行有效)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05.01實施,現行有效)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07.01實施,現行有效)

第六十四條 【舉證責任與查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相關案例】

侵權之訴:

1、案號:(2019)京0108民初6893號

說理歸納:法院認為,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法院根據事實和證據,認定侵權人應賠償的精神損失撫慰金金額。

2、案號:(2018)京0108民初10559號

說理歸納:法院認為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賠償。法院支持了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訟請求。


違約之訴:

1、案號:(2020)京01民終1514號

說理歸納:精神損害撫慰金並不屬於違約責任應賠償的損失範疇。

2、案號:(2016)京02民終3449號

說理歸納: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都根據現有證據來判斷受害人主張的賠償金額與事故發生是否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係。二審法院認為出租車公司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應為與交通事故具有法律上因果關係的具有法律依據的合理、必要的損失費用。

3、案號:(2015)二中民終字第11674號

說理歸納:一審法院法院經乘客、出租車公司同意委託鑑定機關對乘客傷情是否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因果關係進行鑑定。二審法院參照相關鑑定機構所作出的鑑定意見作出判決。



作者:張仁藏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多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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