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佈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 9)。2017年3月,財政部發布了修訂後的新金融工具準則,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CAS 22)、《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CAS 23)、《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CAS 24)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 號——金融工具列報》(CAS 37)。新金融工具準則分類分批實施,其中: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金融工具準則保持了與IFRS 9的趨同。核心變化內容包括: 一是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減少金融資產類別,提高分類的客觀性和有關會計處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以更加及時、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揭示和防控金融資產信用風險;三是修訂套期會計相關規定,使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致同將就新金融工具準則發佈系列解讀文章,包括:變化概述、新舊對比、概念及適用範圍、確認和終止確認、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分類、攤餘成本和公允價值的計量、金融工具的減值、套期會計、列報與披露、新舊銜接、行業影響及新準則應用實務案例分析等。
本期主要解讀新金融工具準則的變化概述與核心要求。
一、新金融工具準則的變化概述
二、新金融工具準則的新舊銜接要求
修訂後的CAS 22、CAS 23實施時應當予以追溯應用,但企業不需要重述前期比較數據;除特定情況外,修訂後的CAS24採用未來適用法。在新舊準則轉換時,金融工具原賬面價值和在新金融工具準則施行日的新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新金融工具準則新施行日所在年度報告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綜合收益。
新舊準則轉換時,主要涉及的銜接過渡事項包括:
1. 業務模式
以施行日的既有事實和情況為基礎; 無須考慮企業之前的業務模式。
2. 合同現金流量特徵
以初始確認時存在的事實和情況為基礎,對特定貨幣時間價值要素修正及提前還款特徵的公允價值等項目進行評估。
3. 指定或撤銷指定
以施行日的既有事實和情況為基礎,進行指定或撤銷指定和評估。包括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指定或撤銷指定,自身信用風險的會計錯配評估等。
4. 計量
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混合合同但之前未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其在前期比較財務報表期末的公允價值應當等於其各組成部分期末公允價值之和。以成本計量的無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企業應當以其在施行日的公允價值計量。 實際利率法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以施行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該金融資產的新賬面餘額或該金融負債的新攤餘成本。在施行日,企業計量金融工具減值的,應當使用無須付出不必要的額外成本或努力即可獲得的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確定金融工具在初始確認日的信用風險,並將該信用風險與施行日的信用風險進行比較。企業在施行日必須付出不必要的額外成本或努力時才可獲得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的,企業在每一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等於其整個存續期的預期信用損失來計量其損失準備,直至該金融工具終止確認。三、新金融工具準則的實施影響
新金融工具準則降低了金融資產分類的複雜程度,並減少了人為因素及主觀判斷對分類結果的影響。因為對於特定企業來說,業務模式通常具有客觀性和一貫性,而管理當局的意圖則多依據主觀判斷。對於提高中國企業——特別是金融企業和投資機構——的財務信息質量,增強中國內地上市公司之間財務業績的可比性,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另外,採用新金融工具準則也有可能引導企業改變其經營決策。實施新金融工具準則後,有可能導致更多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並列報,引起會計實務和企業經濟決策的變化。
金融機構及其他持有大量按攤餘成本或FVOCI計量的金融資產組合的企業將受到最大影響,特別是來自預期信用損失模型的影響。對於這些企業來說,儘快評估新準則帶來的影響是至關重要的。新預期信用損失模型的實施將充滿挑戰,並可能涉及信用管理系統的重大修改。
從修訂後準則的過渡和實施角度,企業還需要調整相關的系統、流程和內部控制機制來適用新金融工具準則的影響。
新金融工具準則解讀(二):核心概念及適用範圍——致同研究
之企業會計準則系列(五十六)
新金融工具準則保持了與IFRS 9的趨同。核心變化內容包括:一是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減少金融資產類別,提高分類的客觀性和有關會計處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 改為“預期損失法”,以更加及時、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揭示和防控金融資產信用風險;三是修訂套期會計相關規定,使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新金融工具準則分類分批實施,其中: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致同將就新金融工具準則發佈系列解讀文章,包括:變化概述、新舊對比、概念及適用範圍、確認和終止確認、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分類、攤餘成本和公允價值的計量、金融工具的減值、套期會計、列報與披露、新舊銜接、行業影響及新準則應用實務案例分析等。
本期主要解讀新金融工具準則中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
一、概述
相對於原準則而言,新金融工具準則在金融工具的確認方面的要求沒有實質性的修改。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二、常規方式購買或出售
對於以常規方式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的,企業應當在交易日確認將收到的資產和為此將承擔的負債,或者在交易日終止確認已出售的資產,同時確認處置利得或損失以及應向買方收取的應收款項。
此規定僅適用於金融資產交易。
以常規方式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按照合同規定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並且該合同條款規定,企業應當根據
規定或允許對合同價值變動進行淨額結算的合同不是常規方式合同。相反,這種合同在交易日和結算日之間的期間內應作為衍生工具進行核算。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資產簡稱為FVOCI。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資產簡稱為FVTPL。
新金融工具準則解讀(三):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致同研究 之企業會計準則系列(五十七)
新金融工具準則保持了與IFRS 9的趨同。核心變化內容包括:一是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減少金融資產類別,提高分類的客觀性和有關會計處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 改為“預期損失法”,以更加及時、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揭示和防控金融資產信用風險;三是修訂套期會計相關規定,使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新金融工具準則分類分批實施,其中: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致同將就新金融工具準則發佈系列解讀文章,包括:變化概述、新舊對比、概念及適用範圍、確認和終止確認、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分類、攤餘成本和公允價值的計量、金融工具的減值、套期會計、列報與披露、新舊銜接、行業影響及新準則應用實務案例分析等。
本期主要解讀新金融工具準則中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
一、概述
相對於原準則而言,新金融工具準則在金融工具的確認方面的要求沒有實質性的修改。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二、常規方式購買或出售
對於以常規方式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的,企業應當在
此規定僅適用於金融資產交易。
以常規方式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按照合同規定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並且該合同條款規定,企業應當根據通常由法規或市場慣例所確定的時間安排來交付金融資產。
規定或允許對合同價值變動進行淨額結算的合同不是常規方式合同。相反,這種合同在交易日和結算日之間的期間內應作為衍生工具進行核算。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資產簡稱為FVOCI。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資產簡稱為FVT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