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弘中学一初三男生宿舍内打架死亡案委托金亚太律师法律援助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死者父亲)

诉讼代理人:苏义飞律师、李井方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黄军龙,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东公(新)不立字【2019】1000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二、请求贵局立即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X某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对Z某死亡案不予立案,明显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撤销

2019年1月7日22时许,X某因滋事脚踢Z某的洗脚盆,双方发生争执,进而X某动手殴打Z某,造成Z某死亡。本案事实清楚,发生X某殴打Z某,造成Z某死亡的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明显与本案事实不符。该《不予立案通知书》无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二、X某已满十四周岁,其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致Z某死亡,该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详细殴打经过暂时不能公开】

X某因滋事与Z某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用手掐住Z某的脖子长达数分钟,并用拳头重击Z某的头部,其明知他自己的掐脖、殴打行为能够导致Z某受伤害的损害后果,而放任甚至追求Z某受伤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伤害Z某身体的故意,且其实施的伤害行为与Z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X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X某已年满十四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应对故意伤害Z某,造成Z某死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为使犯罪人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恳请贵局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东公(新)不立字【2019】1000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依法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X某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

申请人:张某某

日期:2019.6.25

相关新闻:锦弘中学两初三男生发生冲突至一男生不幸身亡

2019年1月7号晚上,肥东县锦弘中学两名初三学生在寝室内发生冲突,冲突中,一名男生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1月7号晚上夜间的十点半钟以后,这个学校的男生宿舍里,有两名初三男生,因为一盆洗脚水而引发冲突,冲突中有一名男生受伤,受伤的男生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锦弘中学初中部校长杨强劲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七号晚自习后,发生冲突的两名男生是同班级同寝室的同学,下晚自习以后有两个孩子在宿舍,可能是因为一盆洗脚水的缘故发生了口角争执,后来班主任,包括教学的管理人员才接到电话之后,第一时间回到学校,回到学校之前,老师拨打了120和110,120到了以后第一时间把孩子送到了合肥市二院进行抢救,同时警方也已经介入,对整个事件进行调查。杨强劲告诉记者,学校晚自习是十点钟下课,十点钟班主任在巡查寝室时,双方还没有发生冲突,当时孩子坐在床上洗脚,老师叮嘱孩子早点上床休息,一切都很正常。10:37,刚刚离开学校的班主任接到了生活老师的电话,才知道出事了。班主任到了学校问了一下同宿舍的同学,可能就是因为洗脚水。可能是一方有意还是无意的踢到了洗脚盆,就因为这个发生了一些口角。

杨强劲告诉记者,初步了解,两名男生之间并没有过于暴力的斗殴。相互推搡之后,其中一名男生倒地。在此之前两人没有发生过矛盾,实际上也没有说所谓的这种打斗,可能就是你推我一下,我推理一下这个过程,也没有预料到,也没有想象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我们的心情上也很悲痛。现在也在积极的配合公安部门,正在积极的处理和善后这件事情。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两名男生今年都是15岁,在读初三生。平时在校表现都很正常,没有发生过过激的行为。杨强劲说,后面也了解各班级老师和班主任,这两个孩子学习上,生活上都很正常,没有任何迹象显示他同学习压力有关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打斗过程中,两名男生并没有使用器械,为何会产生如此严重的结果,目前小男生的死亡原因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的确定,目前施暴的男生已经被公安部门控制,关于此事的后续,我们也将持续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