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小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入院前已死亡。 经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小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问题:小林陪客户喝酒醉亡是否算工伤?
解析
本案中的小林因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病发,当属于工作时间;病发的地点虽不在公司,但由于喝酒行为属于领导安排的办公行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所以,按照这些标准,小林属于工伤本无可非议。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所述,法律早已规定,陪酒醉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