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執法”?

什麼是“行政執法”?

就“行政執法”這一概念來說,在不同的場合,針對不同的事物,人們對它的內涵和外延會有不完全相同的界定。這種不完全相同的界定在社會科學中,在法學中應該是允許的。當然,在特定的場合,我們使用任何概念必須確定。否則,我們就會出現形式邏輯混亂,人們之間就無法進行思想的或學術的交流,說話者就不可能說清楚任何問題,不可能讓別人明白你所說的任何問題。

什麼是“行政執法”?

人們通常在下述三種場合使用“行政執法”,並賦予其以相應的涵義:

其一,為說明現代行政的性質和功能而使用“行政執法”。此種場合使用這一術語,旨在強調,(1)行政是執法,是執行法律,而不是創制法律,因此,行政從屬於法律;(2)行政是執法,是依法辦事,而不是和不能唯長官意志是從;(3)行政是執法,是基於法定職權和法定職責對社會進行管理,依法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而不能對相對人任意發號施令,對相對人實施沒有法律根據的行為。在這種場合,在這個意義上,“行政執法”即等於“行政”。

其二,為區別行政的不同內容而使用“行政執法”。在行政法學研究中,許多學者習慣於將行政的內容一分為二或一分為三。

一分為二即將行政的內容分為兩類:一類為制定規範行為(行政機關制定規範的行為在性質上不同於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在實質上仍屬行政而不屬立法);一類為直接實施法律和行政規範(包括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行為。前者謂之“行政立法”,後者謂之“行政執法”。

一分為三即將行政的內容分為三類:一類仍為制定規範行為,另兩類即將前述“行政執法”行為再一分為二:一類為直接處理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各種事務的行為;一類為裁決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或行政相對人相互之間的與行政管理有關的糾紛的行為。在這兩類行為中,前者仍謂之“行政執法”,後者則謂之“行政司法”。在這種場合,在這個意義上,行政執法只是行政行為的一類。

其三,作為行政行為的一種特定方式而使用“行政執法”。行政行為有各種各樣的方式,如許可、審批、徵收、給付、確認、裁決、檢查、獎勵、處罰、強制等。在行政實務界,人們一般習慣於將行政監管、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和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一類行為方式稱為“行政執法”。

什麼是“行政執法”?

某種行政行為方式被確定為“行政執法”並無完全統一的標準,大致的依據有:

(1)法律、法規或規章對這類行為的條件、標準、程序以及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和違法責任通常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便於理解和適用。從而實施這類行為一般較為快捷,許多情況下是當場發現問題,當場處理。而行政機關實施許可、審批、徵收、給付行為,往往需要較多時間:幾天、十幾天、幾十天,甚至更長時間;

(2)這類行為的目的通常是直接維持某一行政管理領域(如治安、交通、城建、環境、衛生、文化等)的秩序,而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行為的目的並不直接與秩序相關,更多地是為了保障公正,協調國家、社會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關係;

(3)這類行為通常由相應行政機關中一個相對獨立、相對專門的機構(如行政執法局、執法處、執法大隊等)行使,而行政審批、許可等行為通常由相應行政機關內的一般業務主管機構辦理;

(4)這類行為通常在行政機關辦公室之外進行,執行公務的地點往往是流動的和不固定的,而且實施此類公務的人員一般統一著裝和佩戴專門標誌,而行政機關公職人員辦理其他公務通常在固定的辦公地點進行,一般也不要求統一著裝;

(5)這類行政行為與行政相對人關係最為密切,最經常、最廣泛地涉及相對人權益,也最易於侵害相對人權益。因而這類行為的實施最直接影響人民對政府的評價,對政府的信任。也正因為如此,政府對這類行為特別重視,通過制定很多規範性文件對之加以規範。

根據各級政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和實踐中的作法,歸入“行政執法”的行政行為方式大致包括:檢查、巡查、查驗、勘驗、給予行政處罰、即時強制、查封、扣押及採取其他強制執行措施等。可見,在這種意義上,行政執法只是行政主體採取特定方式實施的部分行政行為,其範圍不僅小於第一種場合使用的行政執法,而且也小於第二種場合使用的行政執法。

因此,我們在探求“行政執法”的涵義時,一定要明確使用者是在什麼場合使用這一概念。只有明確了使用者使用該概念的場合,我們才能比較準確地把握其所使用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同樣,我們自己在使用“行政執法”這一概念時,也應首先明確自己使用的場合,然後再決定自己在何種意義上使用這一概念,以不至於發生邏輯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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