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名稱越來越難取怎麼辦?換個思路註冊肖像商標怎麼樣!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商標局每年都會核准數百萬件註冊商標,其中純文字商標、圖文商標占比最重,眾多常用漢字、詞語已經被核准為註冊商標,然而中文中的常用漢字、詞語畢竟有限,優質的文字商標資源日趨飽和,肖像商標憑藉眾多優點日益成為一種新途徑。

每個人的肖像都是獨一無二的,因而肖像商標具備很高的顯著性、辨識度,往往令人印象深刻,商標的使用價值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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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肖像商標有何好處?

1. 親切,有態度。人物肖像,或親切和藹,或真摯誠懇,當商標“凝望“著消費者時,無形中與之產生一種互動。同時,肖像表情蘊藏著企業文化,選擇商品同時也是選擇此類商品宣揚的人生觀與價值觀,即選擇一種人生態度。

2. 有辨識度。千人千面,並不重樣,以人物肖像作為商標主體具有極強的辨識度。你可以覺得它俗,你可以覺得它不漂亮,但你不會覺得此商標喪失顯著性,產生混淆感。

3. 有安全感。使用創始人或有一定影響力的人物頭像作為商標,是一種誠懇攤牌舉措,因為一旦出現商品或服務質量問題,那麼深入腦海的創始人的臉必被抹黑淪入好感禁區。從而肖像商標即為創始人無聲的宣言——以吾之容,立此承諾,品質,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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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在商標法中的權利限制

人物肖像商品化形成的財產性權利,能夠使消費者通過這一人物肖像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從而使人物肖像成為了一種與商標功能類似的可識別性符號。因此,從本質上講,人物肖像中的財產性權利不是一種人格性權利,而是一種不正當競爭類權利。

根據不正當競爭法的原理,法律禁止的是“一種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因此,使用人物肖像只有在造成消費者混淆的情況下才應當被禁止。

那麼,使用人物肖像造成混淆誤認的情況是否應當毫無餘地的禁止?其實不然,人物肖像權在適用《商標法》“在先權利”條款時,需遵循一定的原則:首先,肖像商品化的使用時間必須早於爭議商標申請時間。這是因為,商業性標識保護的原動力並不是為了保護標識本身,而是為了保護標識經過使用所形成的市場秩序。

這一點,我們也可以從商標法的立法中窺知一二:《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缺乏顯著性的標識,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五年無效宣告限制,使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五年以內提起無效宣告申請,超過五年期限的,對於原本沒有合法基礎的商標權利也予以維持(惡意侵犯馳名商標的除外)。

商標使用是商標法的靈魂所在,如人物肖像的使用時間晚於爭議商標申請日,則很難主張在先權利。其次,人物肖像主張“在先權利”必須遵循地域性原則,即,人物肖像商業化運作必須進入中國市場。而人物肖像類的財產權利,也必須受到地域性因素的限制。這是因為人物肖像商品化權作為一種不正當競爭類的權利,與投資貿易密切相關,如對於未進入國內市場的人物肖像加以保護,將會極大提高投資的風險,這與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原理相悖,人物肖像權作為“在先權利”必須受到地域性因素的限制。

也就是說,人物肖像權作為在先權利主張時,受到時間性與地域性的限制,有其權利窮竭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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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肖像商標的注意事項

3.若申請人將非真實人物肖像(虛擬人物肖像)申請為註冊商標,申請人需要在商標申請書中的說明欄中予以說明,解釋商標肖像只是創作畫或電腦製作的虛構人物形象,並非真實的人物肖像。

4.當然並不是所有的人物肖像可以申請為註冊商標,如偉人的肖像,有違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容易產生不良影響的肖像,缺乏顯著性的虛擬人物肖像(通用化)等,這些肖像都不可以申請為註冊商標。

5.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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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性、獨樹一幟的商標是王道,隨著商標註冊量的增多,想要不撞標,或許你應該考慮一下人物肖像商標,畢竟將個人頭像作為商標,印在商品上進行使用的商家及個人不在少數。使用肖像商標還體現了品牌的歷史傳承,更有歷史厚重感、略帶一絲文化底蘊,對贏得消費者好感和品牌美譽度應該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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