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要求調整私募合同 合格投資標準尚待界定

機構要求調整私募合同 合格投資標準尚待界定

據瞭解,資產界定、產品類型、合格投資者標準等,都是新規以後,私募、券商在操作層面上比較疑惑的地方,某大型券商甚至為此暫停私募代銷業務,目前各家機構看法不太一致,業內都在亟待新規細則出臺。與此同時,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也呼籲,當務之急是推動資管新規配套規則儘快落地。

部分機構

要求調整私募合同

近日,百億私募永安國富資產在新發產品合同中明確表示,該基金投資於權益類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金融衍生產品、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成本計算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均為0~80%;同時,投資於現金類資產比例為0-100%。

這對於私募來說,產品合同進行了較大調整。“新規以後,我們理解多策略產品算混合類,有些倉位不能超過80%。這是合規上的要求,需要在合同裡進行充分披露。”該私募相關人士解釋。

資管新規第四條提出,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並規定了各類型產品的投資比例。

無獨有偶,北京某“公募派”私募運營總監也表示,目前華北某大型券商託管已對私募提出要求,私募產品合同要對產品類型、合格投資者進行界定。

也有華北某券商託管部總監表示,現在有三個核心環節比較難確定,“第一,對底層資產的界定有歧義,比如收益憑證、類固定產品等該怎麼算,基礎資產上的分類難題,給產品設計環節帶來了較大難度;第二,產品如何分類,資產如何界定;第三,產品分類不同,對應的投資者適當性的風險等級也不同。”

合格投資者標準

尚待界定

近期,中信證券暫停私募代銷業務。據瞭解,其主要原因是資管新規對投資者准入和適當性管理有新的規定,目前券商正在梳理相關落地政策辦法。

招商證券託管部也認為,從實際操作來看,家庭金融淨資產的數據核實存在一定的困難,如何對合格投資者家庭淨資產進行認定,需要等待細則進一步明確。

近期,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表示,資管新規發佈後,一些市場機構對合格投資者標準產生顧慮,暫停了對私幕基金的銷售,正常業務活動受到影響。“在此,協會提醒大家,行業自律標準應當高於法律底線標準,公司標準應當高於行業自律標準,掌握好公司標準,就可以放心大膽地開展業務。現在行業的自律標準已經高於法律底線標準,我們也呼籲銀行和證券公司,不應當拒絕代銷或發行私募基金產品。”

同時,洪磊也稱,在優化行業制度環境方面,當務之急是推動《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配套規則儘快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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