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關於借款人意外死亡規定

一般而言,銀行將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間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或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行為定義為一種違約事件。所以,簡單的總結,對於銀行而言,關注的重點在於借款人是否按時還款,如果借款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可以代為還款的,銀行並不將其列入違約事件。而當貸款違約的情況下,銀行一般會進行催收管理,常見做法如下:

1短信催收

總行每月統一發送逾期催收短信,主要針對剛進入逾期的早期逾期客戶,提醒其歸還欠款。

2電話催收

總行每月集中電話催收的對象主要為由個貸系統自動評定的風險等級較低的個人貸款(不含平安小額等渠道類信用貸款),其中無法聯繫的客戶通過個貸系統自動劃轉至分行落地催收。分行催收管理崗需監控經營單位失聯率變化情況,督促經營單位降低失聯率。客戶經理需通過聯繫其他關係人、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更新借款人聯繫方式,並及時維護進個貸系統,對於確實無法聯繫的借款人需及時預警。

3上門催收

客戶經理對無法聯繫、未承諾還款或未按承諾還款等電話催收無效的客戶進行上門催收。分行催收管理崗針對高風險貸款需督導或協助客戶經理進行上門催收。上門催收人員需走訪借款人單位或家庭,送達《逾期貸款催收函》(在個貸系統打印)並取得回執,無法取得回執的,可進行公告催收。同時,需及時通知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寄發《保證責任履行通知書》。有條件的分行需向借款人發送催收律師函,無法聯繫的借款人需辦理公證送達,同時做好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的準備。

解讀:這三種催收方法屬於逐級遞增,如果短信催收沒有效果,再採取電話催收,最後採取上門催收,因此如果是因為借款人死亡而出現貸款逾期的情況,銀行可能需要一定的反應時間,畢竟個人貸款筆數多,相對分散,相比對公貸款,個人貸款所掌握的信息更為不對稱,管理難度相對更大,管理精力較為有限。

4訴訟清收

如果以上三種催收方法均沒有效果,對於催收無果的個人貸款,銀行一般會啟動司法程序,爭取首輪查封抵押物,並充分運用民訴法特別程序快速實現擔保物權。同時,在訴訟過程中,銀行一般會緊密結合訴訟與催收,確保在司法程序過程中仍保持有力度的催收。對於抵押物涉及多輪查封的案件,積極與法院、其他交叉查封的債權人協商,合力處置抵押物,儘早收回執行款。

法律關於債務“繼承”規定

1、《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2、《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岀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