躺槍,莫明其妙就進了徵信“黑名單”……

目前,小嬋有個煩惱:在購房辦理貸款的時候,銀行查詢其個人徵信,她竟然發現自己名下無故有一筆3萬元的貸款記錄,至今仍處於逾期狀態。由於信用報告存在問題,她不僅無法進行貸款,而且還面臨鉅額違約金賠償。

具有同樣遭遇的還有徐先生,幾年前,徐先生和同行孟女士幾個人共同向銀行申請貸款,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隨後,銀行向徐先生名下的借記卡發放了10萬元貸款,但是卡卻交到了孟女士手上,結果徐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貸款被別人所用,而他因沒能如期換代被納入了徵信黑名單。

躺槍,莫明其妙就進了徵信“黑名單”……

如今,隨著社會的發展,個人信用記錄已成為個人的重要無形資產,關係到個人在生活中的各項行為。而徵信系統的“黑名單”制度,是國家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方式之一,“黑名單”制度使守信者一路綠燈、失信者處處受限,是重塑社會誠信大廈、懲治失信“老賴”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徵信系統的“黑名單”制度能否徹底貫徹,對我國誠信體系建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也正是因為徵信系統“黑名單”威力巨大,所以在將公民個人寫入“黑名單”的時候,應特別謹慎。這不僅是對公民個人的尊重,也是對於“黑名單”制度的尊重與敬畏。倘若由於種種原因,而誤將誠信公民列入“黑名單”,那麼,對於公民的負面影響將會是致命的,即便以後再從“黑名單”中刪除名字,負面影響也很難得到完全糾正。

如果一旦出現文中的情況,誤將公民列入黑名單,或者猶豫疏忽未將貸款借記卡發放到本人手中,致使還款不及時而“失信”,公民也完全可以依據法律手段維權。

《徵信業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徵信機構採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註,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並將結果書面答覆異議人。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徵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註;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同時在第26條規定了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的途徑,即信息主體認為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投訴。受理投訴的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覆投訴人。信息主體認為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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