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国。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以确定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二是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以便它们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有条不紊地受理和解决民事纠纷。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明确民事诉讼主管既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起诉权,又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民诉法》第3条规定了法院主管的标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向前推进,我国法院根据这一标准逐步扩大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把那些原来因条件不成熟而未受理但本质上又是符合这一标准的案件列入了受理范围。例如,我国法院原先不受理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不受理企业改制过程中引起的民事纠纷,现在已开始受理。民诉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还表明,这一概括性的标准是行之有效的,为法院解决主管有疑难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2.商事案件。指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3.劳动争议案件。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作出约定。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会发生其他方面的劳动争议。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这些劳动争议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4.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举法和民诉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民诉法规定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二是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三是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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