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出臺《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實施辦法(試行)》

該《實施辦法》經市委常委會研究通過,實施範圍為各縣(市、區),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考核指標暫定為可吸入顆料物(PM10)和達標天數,臨渭區增加細顆料物(PM2.5),高新區增加二氧化氮(NO2)。數據採用各縣市區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數據和全省環境空氣質量報告。《實施辦法》規定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核算各縣市區生態補償資金,市財政局負責各縣市區生態補償資金的扣繳和管理,生態補償資金納入市級環保專項資金管理,主要用於大氣汙染防治工作及相關項目,以及各級各部門的獎補,該辦法的實施標誌著我市大氣汙染防治轄區負責制將進一步夯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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