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生效,商標和商業廣告中都不得出現這些內容

為全面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獲全票表決通過,已於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新法規生效,商標和商業廣告中都不得出現這些內容

說到商標註冊禁止性條款,我們順便重溫一下商標法裡規定的還有哪些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法》-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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