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未配合辦理合同備案,開發商另賣他人是否該賠償

交齊房款後,購房人未配合備案,開發商另賣他人是否該賠償

2013年,小王到河北某縣催收貨款成功後,在該縣某樓盤一次性全款購買了一套70多萬元的房子。由於該樓盤未拿到預售許可證,只能與小王簽署紙質版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辦理網籤備案手續。後小王一直忙於生意,雖然於2015年中旬收到了收樓通知書及催辦合同備案手續的通知書,但小王未能抽空收樓及辦理合同備案手續。2016年,當地房價開始飄升,小王的房子市價已經達到了200多萬元。

2017年初,小王再次到該縣洽談業務,順道去樓盤辦理收樓手續時發現,房子已經另行出售給他人並辦妥了產權證。一氣之下小王起訴了開發商,要求開發商退還70多萬元房款並賠償價差損失140萬元。

購房人未配合辦理合同備案,開發商另賣他人是否該賠償

在法庭上,開發商表示曾經通知小王及時辦理買賣合同備案手續,但因小王的過錯遲遲無法完成,而買賣合同備案手續是商品房銷售必備要求,故紙質版買賣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對雙方未產生約束力,小王依據未生效的合同要求賠償,不應當獲得法院支持。另外,開發商還表示,為避免商品房閒置,在合同尚未生效的情況下,開發商有權另行出售,但鑑於實際收取了房款,獲得了流動資金,開發商願意給予小王利息補償,可以考慮調解結案。

乍一聽,開發商說得好像有點道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確實必須依照政府要求辦理了合同備案後,才會被政府認可,才具備辦理產權證書的條件。這樣說來,小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沒有生效???那麼小王應否收回房款本金及利息,調解結案呢?

購房人未配合辦理合同備案,開發商另賣他人是否該賠償

其實,即使商品房買賣合同未備案,也不影響法律效力。開發商的說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法》以及行政法規並未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經過備案才生效。

其次,《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開發商須將合同送房地產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規範開發商的銷售行為,避免一房多賣等現象發生。屬於開發商的義務而非購房人的義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也就是說,即使開發商與小王約定合同備案後才生效,但小王給足房款,開發商接受了,則商品房買賣合同都會生效。

因此,小王不應當接受調解方案。

購房人未配合辦理合同備案,開發商另賣他人是否該賠償

事實上,開發商收齊房款後"一房兩賣"的情形被不少法院判決敗訴,不得不按打官司時的市場價標準向購房者賠償價差損失。按照過往案例,小王除了可以拿回房款本金外,還可以獲得至少140多萬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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