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宽甸法院公布一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大家快来看看都有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丹东宽甸法院公布一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大家快来看看都有谁

失信被执行人:于信宏

性别:男

执行案号:(2017)辽0624执2007号

身份证号:210624196604170036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南关街道13组11-1号

失信行为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辽0624刑初259号

执行案由:罚金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被告人于信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于信宏盗窃所获赃款人民币一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刘士春人民币一千一百元;退赔给被害人张志高人民币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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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孙凤军

性别:男

执行案号:(2018)辽0624执77号

身份证号:210624197512301937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西关街道1组08号

失信行为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辽0624民初283号

执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被告孙凤军给付原告詹春富欠款4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4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詹春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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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郝占阳

性别:男

执行案号:(2018)辽0624执98号

身份证号:210624195805227153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八里村7组33

失信行为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辽0624民初3221号

执行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告郝占阳给付原告丁学平140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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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刘金红

性别:女

执行案号:(2017)辽0624执2168号

身份证号:210624195911167123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龙爪沟村2组20

失信行为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辽0624民初2226号

执行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告李双文、刘金红偿还原告张丽萍借款2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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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李双文

性别:男

执行案号:(2017)辽0624执2168号

身份证号:210624195709117130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龙爪沟村2组20

失信行为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辽0624民初2226号

执行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告李双文、刘金红偿还原告张丽萍借款2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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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于美琴

性别:女

执行案号:(2018)辽0624执448号

身份证号:210624198311030725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刘家村六组28

失信行为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宽民一初字第03876号

执行案由:婚姻家庭、继承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原告于美琴与被告姜凤华离婚;二、婚生女姜颖由被告姜凤华抚养,原告于美琴自2014年12月1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至姜颖能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姜凤华在大西岔镇于政为硼铁粉厂未领取工资7300元归被告姜凤华所有;四、各自衣物归个人。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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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李伟

性别:男

执行案号:(2018)辽0624执恢10

身份证号:210624198205027557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县灌水镇龙爪沟村2组20

失信行为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宽民一初字第00864号

执行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判决如下:被告李伟、高颖莹偿还原告于忠安借款27 3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 280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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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孔凡军

性别:男

执行案号:(2017)辽0624执1488号

身份证号:210624197111294414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县振江镇西江村十组28

失信行为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辽0624民初96号

执行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被告孔凡军、鄂焕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吕良借款78000元;二、二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二被告负担。


丹东宽甸法院公布一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大家快来看看都有谁

失信被执行人:鄂焕萍

性别:女

执行案号:(2017)辽0624执1488号

身份证号:210624197312214425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县振江镇西江村十组28

失信行为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辽0624民初96号

执行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被告孔凡军、鄂焕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吕良借款78000元;二、二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二被告负担。

财产线索举报电话:0415-5137070;0415-5122008;0415-512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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