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的規定,侵害姓名權的行為一般由作為的方式構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見的行為就是干涉、盜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
(3)假冒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
2、行為人的過錯
3、損害後果
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造成了損害後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別的損害事實,即可主張權利。
4、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閱讀更多 約見科技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