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五常:知識資產需要保護嗎?

張五常:知識資產需要保護嗎?

思想是人類進步的主要資源,雖然到處戰亂是說人類其實是愚蠢的。沒有思想,我們今天還會住在山洞中。

有點奇怪,以發明專利(patent rights)的法律來保護知識資產姍姍來遲,首出於意大利。那是一四七一年。其後的發展複雜無比。我曾經花了幾年研究,勞師動眾,所獲甚微,雖然在經濟學行內算是知得比較多的。是深不可測的學問,儘量簡化同學們還要讀得很小心才能知大概。

發明專利的法律起自意大利的文藝復興。那是中國的明代,而中國在唐、宋期間的富庶與文化發展的光芒是沒有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中國有發明專利法律是很近代的事,不到一百年,而有點看頭可能不到二十年吧。不要以為西方的發明專利法律一定可教。我不知道。

我知道的是西方的知識保護法律有很大的麻煩。美國的國家研究基金曾經資助研究,希望我能提出一些改進的建議。我寫了一份長報告,學者朋友認為重要,但對該基金的要求是交白卷。把我知道的困難說說吧。

知識保護的變化

知識增加會帶來收入增加,所以知識的權利是一種產權,原則上要有界定及保護才可以發展得好。但要怎樣保護才對呢?在發明專利法律引進之前,人類以知識來增加收入早有可觀。純為自己所需的發明,讓他人免費採用的例子無數,是沒有法律保護的。

商業秘密,只要能守秘,可以是非常有效的保護。守秘當然不易,但傳統上中國的廚藝、藝術、醫療等,皆以守秘的法門發展起來。商業秘密可以很值錢。美國的可口可樂是有名的例子;中國雲南白藥股票之價這些年不是上升得很有看頭嗎?

名牌寶號保護知識

就是今天,鑑定古書畫的專家們通常能把數百年前的收藏家的眾多印章背出來。不是說笑,一幅不怎麼樣的清代書法,因為有一個沒有疑問的乾隆皇帝的印章,市值增加了人民幣數千萬。好收藏的朋友知道,賣古書畫有時其實是賣印章,也即是賣名牌寶號的保障。

也沒有疑問,因為人的知識得來不易,知識投資的成本往往是知識產權的保障,有時相當可觀。例如中國藝術品或古文物的收藏,這些年市價上升得急,好此道或素有研究的君子們因為鑑證的知識來得不易而大有斬獲。不單是他們持有的收藏品升了值,還要加上去的是他們的知識變得很值錢。

今天內地的拍賣行業有求物品容易求專家困難的說法。一般而言,收藏市場的假貨遠比真貨多,而市場之價是先論真假然後講優劣。懂得鑑別怎會不值錢呢?同學們可以羨慕,但不要眼紅,因為鑑證收藏品的知識得來不易,動不動需要十多年的研究投資。沒有狂升的收藏品市場形勢,投資於讀書識字的學問是比較上算的。

沉悶與有趣之別

張五常:知識資產需要保護嗎?

經濟學者一般怎樣看呢?馬歇爾可能是第一個說知識投資最重要;跟著費雪說同樣的話。到了上世紀六十年代,知識投資這個話題在經濟學行內被認為是最重要的。我的投訴,是這項大搞特搞了約二十年的學問,雖然參與的能人無數,但過於著重讀書求學或知識增加帶來收入回報的調查與統計分析,發表的文章讀來味同嚼蠟。

不是說不重要——知識投資當然重要——但沉悶,沒有令人拍案而起的驚奇。我認為知識投資搞出趣味要向訊息費用那方向走,但研究訊息費用的朋友可沒有強調減少訊息費用是知識投資的另一個看法。他們老是關注著這些費用給社會帶來的浪費或禍害,過於重視改進社會而漠視瞭解釋現象是科學的真諦。

一士諤諤,一九七五年我開始在香港的玉器市場研究訊息費用。是自己擅長的街頭巷尾的實地調查,以瑣碎的真實現象為出發點,管趣味,管解釋,不管的是好或不好,更不問政府應否管制。

後來我轉向多種收藏品的調查研究。收藏品不僅一律有很高的訊息費用,而且樣樣不同,開闊了自己看訊息費用的眼界。這些費用導致的現象無奇不有,過癮好玩。做學問是應該為自己的興趣與好奇心而做的吧。我會在第八章以一整章處理訊息費用,但只能簡略地處理。詳盡的分析要用好幾本書。

三個難關要過

本章分析的主要是發明專利與商業秘密,尤其是前者。說過了,同學們要準備進入一個天旋地轉之境。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以法律保護知識資產有三個難關要過。其一是知識屬思想,而思想是抽象之物,法律怎可以保護看不到、摸不著的東西呢?其二是思想或知識屬共用品(public goods)。

我在《科學說需求》第八章解釋得清楚,經濟學傳統對共用品的分析差不多從頭錯到尾。其三是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的專利必定有壟斷性質,而經濟學傳統歷來是詛咒壟斷的。科研帶來的利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嗎?法律應該維護壟斷嗎?這些是價值觀的問題。客觀地問,發明專利的保護──這種壟斷的保護──給社會帶來的利益是否高於壟斷的無效率或浪費的害處呢?

發明專利的傳統觀

可能因為「思想」有點虛無飄渺,不易觸摸,經濟學者對知識資產應否受到保護這個話題比其他資產的保護更有興趣。紛爭歷久不息,要把所有的不同觀點寫下來會是洋洋鉅著,不值得的。今天塵埃略定,回顧一下,大概的觀點分歧倒可說說。

有四個不同的看法──我自己的是第五個。其一起自邊沁(J. Bentham, 1795)、薩依(J.B. Say, 1803)、密爾(J.S. Mill, 1848)與克拉克(J.B. Clark, 1907)。這四君子認為以發明專利法律來保護知識資產是必需的。其二來自陶西格(W. Taussig, 1915)與庇古(A.C. Pigou, 1920)。這兩位認為發明專利的保護是多餘的。

其三是普朗特(A. Plant, 1934)與巴澤爾(Y. Barzel, 1968)。這兩位認為沒有發明專利比有的好。其四是阿羅(K. Arrow, 1962)。基於霍特林(H. Hotelling, 1938)與薩繆爾森(P.A. Samuelson, 1954)的理論,阿羅認為發明專利雖然重要,但比不上政府直接投資鼓勵發明研究。

阿羅與巴澤爾還健在,是今天的人,我把他們的「專利」思想留在第三與第五節討論。這裡要指出的,是我對發明專利的研究止於上世紀七十年代中期。那是三十五年前。我知道後來有不少其他經濟學者問津這題材,但沒有跟進。當年走自己的路,有幾位助手,考查的法律文件及發明的租用合約無數,而此路也,走的沒有其他人。

無中生有之見

先談上述的第一組吧。邊沁說知識沒有保護不會有發明。他認為發明專利制度的成本是零。

薩依支持這看法,說發明專利不會影響社會的其他經濟事項。密爾說發明專利有成本,但甚微。到克拉克,「無中生有」的觀點就說得清楚了。他說:「如果一件物品因為有發明專利的保護而出現──沒有這保護不會出現──發明者的專利不會損害任何人,但他自己得益。」

這裡有些嚴重的問題。就算保護髮明的成本真的是零,我們要保護哪些發明才對呢?從一端看,太陽之下沒新事──所有發明都是舊知識再組合。從另一端看,同樣知識的不同組合或不同用途都是新思想。在實踐上,大自然規律的發現是不能註冊專利的──邊沁可能不同意。

另一方面,在美國,一件沒有專利的產品的不同用途可能獲得專利,例如某化學藥物用作殺某種野草曾經獲得發明專利的保護。

就算一項發明是沒有疑問地可以獲得專利,其保護範圍應該多廣呢?應該保護多久呢?什麼才算是發明呢?眾人皆說輪子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但輪子是一個小孩子也可以想出來的玩意。要是輪子受到發明專利的永久保護,人類的進步會有一個大難關要過。

發明的界定是非常複雜的問題,邊沁等四君子不應該沒有想清楚就武斷。至於發明專利的年期規限,西方一般是十七年。為何十七年只有天曉得,而不同種類的發明應否有不同年期的保護,三十多年前資助研究的基金要求分析,但我和幾位助手參考了無數文件也交白卷。

自發沒有成本之見

轉談陶西格與庇古的看法,他們認為發明專利毫無用處,因為發明是某些人的天生自發本質。陶西格說:「有一件事是明確的:從事發明的那種人會順從他們天生的無可抗拒的衝動。他們自小就開始設計與實驗,而只要有生命活力他們會繼續這樣做。對這些人來說,大增財富或終身貧困皆不會影響他們的發明意圖。」

庇古同意陶西格的看法,但他把發明的收入帶到他專長的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有分離的話題上去。他認為雖然發明主要來自人類自發的本能,發明專利的保護不會明顯地增加發明的意圖,但專利的保護會減少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分離,也會導致發明被用到較有價值的用途上去。

作為大師,庇古的推理邏輯歷來不可靠。如果把他說的闡釋為發明專利鼓勵使用,那麼發明既然自發地出現了,任何使用費的收取都會壓制使用。如果把他說的闡釋為發明專利會鼓勵價值較高的使用,那麼他是忘記了發明是共用品,任何使用費的收取會壓制有價值的使用。沒有專利,不收費,多人可以共享,用戶當然包括產品價值較高的了。

嚴格來說,自發性的發明是指沒有成本的發明,其分析因而不在經濟學的選擇理論的範圍內。從科學方法的角度衡量,我們不要管發明究竟是不是自發。作分析我們大可武斷地否決這種發明,把成本加進去然後推出可以驗證的假說。

發明真的是自發的嗎?一個經濟學者會無端端地想出相對論嗎?愛因斯坦可以想出科斯定律嗎?機會不是零,但一個學者走自己學問的路,永遠希望一腳踏中些什麼。說發明可以是意外的收穫我同意,但為爭取這意外出現的機會投資成本一般高昂。

陶西格與庇古不是很久以前的人。他們寫作時期美國的偉大發明家愛迪生如日方中,他們怎會不知道愛氏凡事講錢,僱用員工刻薄,任何懷疑外人盜用愛氏必訴之於法,以致有後人估計愛氏有好些官司付出的費用高於有關的發明的收入。陶西格與庇古也應該知道,僱用發明研究專材的市場合約在發明專利法律存在之前早就出現了。

張五常:知識資產需要保護嗎?

科斯的老師激烈反對

跟著而來的在發明專利上大花筆墨的普朗特是科斯的老師。普氏是我知道的經濟學者中反對發明專利最激烈的人。他的反對有幾方面,讓我分點說吧。

首先,普朗特不同意薩依與克拉克說的發明主要是自發的。他認為自發性的發明存在,但在比例上很小。

他認為發明有成本,所以市場有價對鼓勵發明重要。在這個我認為是正確的觀點上,普氏的結論──沒有發明專利的保護比有這保護對經濟有利──不容易明白。

這觀點當然錯。一塊荒山野嶺之地不值錢,有人花巨資開採,找到了金礦,是創造了缺乏嗎?一塊荒地無人問津,有人投資改為農地,政府因而授予地權是創造了缺乏嗎?缺乏的可不是還沒有被發現的金礦,或是那些無人問津的荒地,而是那些找尋金礦或開墾荒地需要的投資。

我在本章第一節提到,讀書識字的那種知識投資,其成本是那些有了知識的人的保護。好比一個學子花了金錢及時間學好英文,他的收入增加了,其他學子要競爭也要花類同的成本,所以成本是知識的保護。這裡的問題是某些知識投資可能帶來一些有市場價值的新產品,公開了,外人可以一見就免費地抄襲,害得原先的知識投資者血本無歸,或起碼大幅地減少了該新產品的收入。這新產品應該受到發明專利的保護嗎?

發明專利是歧視性質

普朗特可沒有錯得那麼淺。他認為好些可以註冊專利的發明是沒有專利的保護也會被髮明的。他同意有些發明研究成本高,也要花長時日,但認為這些屬少數,所以一個有一般性保護的發明專利制度是說不通的。這裡普氏的困難,是天下從來沒有一個一般性的發明專利制度!

無可置疑,人類的好些發明是沒有專利保護的。普朗特認為這些發明屬大多數可能起自不同的發明往往有很不相同的投資回報率。有些有專利保護的發明,其回報率高得離奇,但投資成本卻微不足道。

問題是,在市場競爭下,考慮到風險或訊息費用,不同的研究投資的預期回報率應該大致相若。好比在賭場下賭注,可以發達也可以輸身家,但不同的賭注在市場競爭下其預期的回報率應該大致相等。投資永遠是賭博,研究發明的風險大,一項「幸運」的高回報命中可能要算進無數的失敗嘗試甚至無數失敗者加起來的高成本。有人發達,有人破產,但在市場競爭下研究發明的回報率會與其他投資大致相同──研究的風險較大隻會增加一點風險回報。

發明專利的保護不可能是一般性的。牛頓的三大定律不會受到專利的保護。普朗特用上「可以註冊專利的發明」(patentable inventions)這一詞,是說發明專利有歧視性。大致上這是今天的發明專利制度,只是這歧視的準則常有爭議,也屢有變動。如果交易費用是零,我們可以設計一套準則而使普氏之見全盤錯了。批評或衡量一個發明專利制度但沒有提出保護髮明的歧視準則,基本上是沒有內容的空泛言論。

只有一個獎金是難題

普朗特提出的最後一個反對發明專利的重點,是這專利帶來壟斷。不單是傳統詛咒壟斷的看法。他指出多個研究者為了爭取某專利而投資,但勝出的最終只有一個,其他多個失敗者的投資是全部浪費了。這個無數競爭者只一個獎金會否帶來浪費的話題是難題,我的好友巴澤爾一九六八年發表的有名文章說會有浪費。巴兄認為只有一個獎金,發明的競爭者會爭先恐後,在時間上搶先的成本過高,違反了經濟效率。我不同意,但要到本章第五節才討論。

張五常:知識資產需要保護嗎?

阿羅的想象與世界的現實

還健在的阿羅(K. J. Arrow, 1921-)是個天才。精於數學經濟,他和十九世紀法國的古諾(A. A. Cournot, 1801-1877)是兩位我佩服的喜歡用數學思考的經濟學者。我認識阿羅。他不走驗證工作的路,但客觀,想象力強。我自己少用數,但認為經濟學需要有古諾及阿羅這種人。鳳毛麟角,一百年一個,考慮走數學經濟的路的同學要三思而後行了。

三個特徵的意思

阿羅一九六二發表的《發明的經濟福利與資源運用》是重要文章,雖然好些地方我不苟同,但他提出了幾個有關鍵性的問題,我們不能漠視。不是他首先提出的,但他綜合起來發揮,思路縱橫,牽涉到的範圍甚廣。他指出發明研究有三個特徵帶來困難:uncertainty,indivisibility,inappropriability。

Uncertainty指風險。基本上風險無從量度,我喜歡代之以訊息費用,但大家接受的是發明的成果事前難以預料的因素大。阿羅認為人有規避風險的傾向,不利研究發明的投資。

Indivisibility是說不可分割,有點像傳統分析成本曲線所說的「團性」,但阿羅是指一項發明或思想不容易分割或切開出售。這就帶到他關心的不容易把不同的使用者隔離的問題。我認為他其實要說的是發明是共用品,可以讓無數人一起共享,把他們隔離收費不容易。

Inappropriability直譯「不能撥款」,在阿羅的內容上應該解作「不能界定付款的分配」。更簡單地看,indivisibility與inappropriability相加,阿羅是說發明的成果不容易收取回報──incapturability是也。比起大家知道的市場物品,思想或發明有銷售收錢的困難。這一點,我的考查支持阿羅的看法。加上科研的風險大,他的結論是市場的發明投資是偏低了,經濟效率不足,需要政府資助。

不要把專利與秘密混淆

投資發明有成本,在市場出售使用的權利需要收費,但在上述的特徵下,阿羅提出三個收費困難,都有爭議。他對真實世界發生著些什麼事喜歡像小孩子那樣左問右問,但自己從來不做實證研究。我要把他提出的三個收費困難以我知道的現實世界的運作比對一下。

阿羅指出的收費困難的第一點,是「任何人使用一項發明會知道是什麼。要購買該發明的人要知道是什麼,但知道了這個人是沒有付錢就先獲取」。不知何物,知識資產的維護當然困難。然而,發明專利的要點,是註冊時需要公開佔有的是些什麼,要以實物表達。換言之,以公開是何物的方法來註冊專利會減少收費的困難。阿羅這第一點用於商業秘密是對的,但用於發明專利不對。

私人與社會利益不一定有衝突

阿羅提出的第二個困難,源自他說的「不可分割」──我認為其實是共用品──的看法。受到霍特林與薩繆爾森的影響,他認為既然增加使用人數的邊際成本是零,不應該收費,但不收費就不會有人投資於發明研究了。

他寫道:「在自由市場中,發明研究的行為受到創立產權(即發明專利)的支持。正因為在某程度上是成功了,發明知識的使用會被壓制。困難於是成為:在自由市場中有利可圖的發明會帶來無效率的資源使用。」

一個思想或發明可以讓無數人一起使用,是共用品的特徵。多讓一個人使用的邊際成本是零,所以不應該收費,是老生常談的話題,但不收費難道要靠陶西格說的自發性的發明嗎?至於共用品應否收費這話題,我在《科學說需求》的第八章提出了自己的見解,這裡不再說。

要說的是當年我考查過不少發明專利的租用合約,那些合約的條款不支持阿羅的看法,或起碼提出重要的問號。

發明專利的租用合約一般有一個放在前頭的較大額的一次過收費(lump-sum),跟著以每件產品算的收費下降,顯示著專利的持有者鼓勵租用者增加產量的意圖。考慮到消費者盈餘的榨取,原則上最理想的收費方法是一次過地收取一個大金額,然後每件產品不再收。不同的使用者可以收不同的一次過的金額。

這樣看,原則上,發明者的最高收入是所有使用者的邊際收費是零。只要能這樣處理,源自霍特林及薩繆爾森的阿羅說的邊際成本是零所以不應該收費的觀點是推翻了。他們可沒有說完全不應該收費,只是說收費不應該左右邊際的使用。

發明專利的持有者為了增加自己的財富,其意圖跟阿羅的社會利益意圖是沒有衝突的。要是交易費用容許,發明專利的持有者可以找到不同使用者的不同一次過收費,也可以按時把這些一次過的收費一次又一次地調校。這樣,專利的持有者的最高財富是使用量的邊際收費永遠是零。

當年考查功虧一簣

問題是市場的交易或訊息費用往往不容許這樣做。當年考查了不少發明專利的租用合約,我的直覺是發明專利的持有者按產品件數收取使用費的主要原因,是希望通過按件收費來獲取市場需求的訊息。租用發明的人不會樂意或誠實地提供產量的數字,按件數收費專利的持有者有權查察,知道生意有多好才考慮調校續約時的一次過收取的金額。

當年我花了不少時間追查專利租用合約兩三年後一般要續約的新合約,要看看同一發明專利租給同一使用者的續約條款的變動是否一次過收費與按件收費的比重不斷地上升,可惜怎樣也找不到前、後同樣合約與同一租用者的續約延伸。一個基金給了一筆不小的經費,我從美國某機構購進了幾百份專利租用合約,其中找不到連續性或續約的。發明不同,公司不同,是以為難也。

基礎研究的爭議

最複雜是阿羅提出的第三個收費困難,傳統上不少人關心過。那是關於基礎研究(basic research)。基礎研究是指那些本身沒有市場產品的研究,其所得只可以作為他朝帶來產品的基礎,或希望他朝會發展出新產品。阿羅認為有產品的發明收費困難,沒有產品的基礎研究所得的收費是難上加難,所以市場對基礎研究的鼓勵是更為失敗了。他也認為,基礎研究本身不會帶來收入,但其他競爭者知道後可以得到啟發而發揮,有捷足先登的可能,這會使原先的基礎研究者更不樂意投資下注了。

阿羅的《發明》文章發表於一九六二。一九二一年,奈特(F. H. Knight)之見是發明專利的主要受益者是最後製出產品的人,可能是最後輕輕一觸的finishing toucher。還沒有產品的基礎研究成果可以註冊發明專利大家知道。但一九三四年,普朗特反對發明專利時,提出的卻是基礎研究不是啟發他人「盜用」思想,而是基礎研究獲得的專利保護會防礙其他研究者的發展。換言之,在基礎研究這個話題上,怎麼樣的看法都可從經濟學的大師中找到。真理究竟是什麼呢?

阻擋專利的闡釋

我要在這裡向同學們介紹「阻擋專利」(blocking patent)這一詞。原則上,所有發明的專利保護都有阻擋性,因為要有「阻擋權」才可以收費。但「阻擋專利」這稱呼主要是為基礎發明的保護而用的。我有了一項可以清楚界定的發明,有產品出售,專利注了冊,你要發明同樣的被我阻擋著──但這不是「阻擋專利」的意思。基礎發明專利的阻擋才是。問題是,我有一項基礎性的發明,注了冊,但沒有產品面市,我是無法阻止你私下采用我這專利作研究發展的。

這是說,他人基於我的基礎發明作研究我無從阻止。我要等他人研發出一件產品,在市場出現,才考慮有否侵犯了我的基礎發明,才考慮應否訴之於法。換言之,一項有市場產品的發明專利可以阻擋他人研究,但基礎發明的專利註冊是不能阻擋他人的研發權利的。當年我和幾位助手跟進了幾件因為有了市場產品而打的侵犯基礎發明的官司,法庭的判決往往有武斷成分。發明的界定一般是複雜話題。

不用其實是用了

張五常:知識資產需要保護嗎?

從上述我們也可以知道,那無數的對發明專利註冊的實踐用途的統計研究是無聊之舉。這些研究說百分之四十到八十的發明專利沒有市場產品,因而認為這些專利是廢物,浪費了金錢。我同意有些專利的註冊是某些人幻想著有利可圖的玩意,其實沒有市場,浪費了專利註冊的不低成本。

然而,我們不容易判斷這些註冊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在科技發達的今天,沒有產品的基礎性研究往往牽涉到一組被僱用的研究專材。這些專材要互相合作,而偶有較為重要的發現,因為有一組人的參與守秘很不容易,而法律是僱主不能禁止被僱的辭職轉工。法律可以約束被僱者轉工後不能把原職獲得的研究秘密外洩,但監管很困難,而秘密這回事,一旦外洩是難以收回的。

是在這樣的困境中,今天的研發機構每有所獲,會考慮先註冊專利,究竟最終有沒有實際的市場產品不是今天要管的事。

一項發明專利的保護期是十七年,在這期間可能有其他有關的發明出現,或者原有的發明可以改進。事實上,就是那些有了市場產品的發明專利,十七年的保護是足夠的時間讓該專利的持有者繼續研究改進。如果沒有可以守秘的考慮,每一步改進往往有每一步的專利註冊行為。一般是法律手續成本高昂的玩意,但從事研發的機構選擇這樣做,較大的機構有他們自己的專於發明註冊的律師。

性質不同保護有別

無可置疑,學術上的研究,雖然有些成果可以註冊專利,但通常沒有這種保障。這可能解釋了學術研究有較多的政府及私人非營利機構的資助。以我熟知的經濟學而言,外間對研究的資助不重要。但我知道今天的生物學研究,純學術性的,沒有資助不成。然而,從事生物研究的朋友一律同意,重要的生物學發現一般是出自沒有政府或外間資助的時代,只是今天的研究變得太複雜,要勞師動眾,且儀器昂貴,沒有資助不成。

最後不妨例舉我這個老人家,今天既不能升職,也無法失業,但還是天天在學術那方面打轉,想著些沒有人到過的思想領域去。這可能就是陶西格說的自發性的本能吧。

商業秘密

好奇心或金錢之外的興趣可以解釋不少研究發明的行為。然而,為了金錢或職位而研究總要有一點知識的保護,即是要有權利選擇拒絕某些要使用這知識的人。在不同程度上,這拒絕權利可以源自一些特殊情況,或緊守秘密,或依靠風俗或法律。

好些情況,自我保護不需要用上守秘的途徑。個人的天賦或獨特的風格會增加仿效者的成本。某些有壟斷性的產品可以維護與該產品有特殊關係的發明。然而,這些情況不能一般性地提供知識資產的保護。商業秘密(trade secrets)是重要的另一回事。

法律不需協助,不能不協助,無從協助

有大成的商業守秘例子不少。我提及過可口可樂與雲南白藥。製造最好的鈸(一種樂器)的金屬的提煉方法的秘密在一個家族中保存了幾百年。

古往今來最貴重的小提琴,由意大利的斯特拉第瓦里製造,其處理木材所用的油究竟是什麼被他帶進墳墓而失傳。這些神奇的守秘效果是不需要法律協助的。人的腦子可以是那麼牢固的保險箱,就是武力也不易打破。從可以安全守秘的角度看,法律不需要協助。

不需要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否決了普朗特的反對壟斷價格,也否決了阿羅的反對邊際使用收費。在自由經濟中,壓制私人的秘密自守會對社會整體為禍。西方的先進之邦,維護商業秘密的法律牽涉到普通法的幾方面,否決商業秘密會使整個法治架構倒塌下來。從法律可以協助商業秘密的角度看,為了維護法治的整體法律不能不協助。

當然,守秘不容易。如果「倒推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能使外人見到產品可以複製出來,法律無從維護商業秘密。在西方,公平的追溯倒推工程是法律容許的。因此,在一端商業秘密根本不需要法律維護,在另一端法律維護不了。兩端之間有一個發明活動的層面法律對秘密的維護有助,但因為外人不知秘密是什麼,產權無從界定,西方只能採用普通法中關於合約、侵犯、信託、代理、歸還等法律處理,而其中合約法律最重要。

一般而言,經過化學作用的變化而製成的產品,以倒推工程追溯做法很困難。可口可樂與雲南白藥是例子,釀製美酒的秘方與烹飪的食譜也類同。外人見到物品但不知其做法是最佳的秘密保護,中國的傳統滿是這種例子。

然而,轉到以設計或機械為主的發明,倒推工程遠為容易,守秘失靈,發明專利的保障就有用場了。可以這樣看吧:如果我們不管普朗特與阿羅的投訴,發明專利對工業的發展遠比舊中國的手工藝傳統重要。從倒推工程容易的角度看,法律是無從協助商業秘密的。

法律協助的兩方面

回頭說上文提到的秘密的兩端,一端是秘密用不著法律保護,另一端是法律無從保護,那麼我提到的普通法的幾項用於商業秘密的法理是保護著些什麼商業秘密呢?有兩方面。其一是那些根本不需要法律保護的秘密,如果要租出去或賣出去給外人使用,沒有法律的協助不容易收到錢。

沒有發明專利的註冊,購買者或租用者知道了秘密可以立刻佔為己有,賣家怎可以收錢呢?好些發明者可以安全地守秘的發明,尤其比較瑣碎的,自己或者沒有能力製造產品,或者秘密只是某產品的一小部分,發明的人會考慮租出或賣出。他可以先註冊發明專利,有了明確的保護才出售,但這注冊往往手續複雜,要寫下明確的佔有困難,好些時甚至寫不出來。

一九五七年,一件有名的美國官司案牽涉到一個家庭主婦想出把一種藍色的粉末加進洗衣粉內,值錢,把這想法提供給一個製造商,但收不到錢,打起官司該主婦勝了。這是很難得的勝仗,所以有名,但主婦勝出可不是因為有合約的維護,而是因為普通法中有一項稱為「不公平致富」(unjust enrichment)的法理。

也有另一件我記不起是什麼時候什麼地方的官司,更為神奇。一位顧客進入一家餐館進食,欣賞某菜式,問食譜為何,餐館奉告,這顧客跟著在自己的餐館照譜出售,打起官司,提供食譜的餐館也勝。

另一個法律可以維護秘密的用場,是在研發的過程中需要防止秘密外洩。上節我們提到,研發往往需要有一組人合作,而人數愈多外洩的機會愈大。雖然中途有成果,遠沒有市場產品也可先註冊發明專利,但很多瑣碎知識或小發現難以頻頻註冊,需要互相守秘。可以協助這種守秘的法律是合約法律。

推銷秘密困難的證據

不管怎樣說,一個秘密公開了就再不是秘密,而任何洩漏要收回很困難。要證明有人盜竊,或非法地外洩,或證明不是他人自己想出來的知識——一律困難。上世紀六十年代美國一些學者估計舉國每年花掉的工業間諜活動(industrial espionage)及其防止的費用,加起來是天文數字。

因為上述種種,要把一個商業秘密賣出或租出遠比一個發明專利困難。有兩項證據,一弱一強,顯示著以市場合約擴散發明知識,商業秘密的確困難。較弱的證據,是當年我和助手調查了數百份知識租用合約(license agreements),商業秘密的不到發明專利的十分之一。說這證據較弱,因為秘密數不出來,也因為蒐集到的合約版本數量可能有偏差。但商業秘密的租用通常有抵押的要求或指定,而發明專利的租用則沒有,加強了證據。

較強的一項證據,很強的,是商業秘密的交易洽商,開始時秘密的擁有者一般要先簽下一份權利放棄協議(submission agreement,可稱棄權書)。一九七五年我囑助手去信一千五百家機構,要求提供這協議的樣本,獲三百二十份。

還沒有詳細審閱,兩位仁兄一九七六年發表一篇關於這協議的文章,基於一百零五份樣本。是什麼協議呢?一個商業秘密的持有者找一家機構接洽,說有秘密出租或出售,該接見機構會要求來者先簽這份協議才讓他說秘密是些什麼。該協議或說明機構接受或考慮一個秘密不代表答應守秘;或說明除非來者正在申請發明專利,否則要放棄所有關於該秘密的權利;或說明考慮秘密的機構什麼責任都沒有。

有些協議把這幾個棄權條件一起放進去。換言之,商業秘密的持有者找機構覓知音,希望賺點錢,接見的機構會說:「你不要開口,除非先答應,什麼我也不用負責。」這是指在西方普通法約束下的情況。

不先要來者籤這一份棄權書,接見的機構可能惹禍上身,也可能機構本身已經有類同的商業秘密。還有另一個要點需要提及。那是在上述的棄權書中接見的機構往往寫明提供秘密給考慮的要全部說出,不可有局部的隱瞞。這一切,可見商業秘密的推銷有很大的困難。

租值消散無從估計

商業秘密,就是某程度有法律的維護,算不算是一種產權可以爭議。雖然原則上一個秘密的持有者可以杜絕他人免費使用,他無法禁止他人用公平或自我研究的手法發掘出來。好比一間房子是我的,內裡有珍貴之物,只要你能猜中是些什麼可以進去予取予攜!這就帶到一個重要的有趣觀察:商業秘密容易引起租值消散——邏輯上,這租值消散可以使一項商業秘密的社會價值變為負值!

我在上文提到工業間諜活動的社會成本龐大。又好比上文提到的猜房子內的珍貴物品,猜中是你的,你和其他人加起來的猜測成本可能高於物品所值。歷史上不少大有市場價值的靠保密發達的產品,仿效或假冒的人無數,法律費用不論,這些行為牽涉到的總租值消散我們無從估計。

另一方面,我們不能說仿效或假冒的成本對社會的貢獻一般是負值。好些仿效品不僅本身有價值,而優於原來保密產品的也屢見不鮮。商業秘密是隻要其產品或服務面市,外人不能施展倒推工程也會因為見到而得到啟發,什麼蛛絲馬跡或多或少是提點,研究找尋的人夠多會有新產品出現。

好比你發明一種可治癒癌症的生草藥,天下獨有,關上門在密室行醫,十治九愈,消息傳開了,外間肯定你是神醫,患者會說你用的是生草藥。只靠這些提點,外人能找到類似的治法的機會一定大升。

我們因此無從判斷商業秘密惹來的租值消散是否高於大家見到產品或服務得到的提點給社會帶來的貢獻。另一方面,守秘是人類天生的權利,壓制這權利的禍害明顯。

從西方普通法的經驗看,不尊重守秘會影響法治的幾方面。以普通法維護秘密的一個主要困難是因為幾方面的法律不能分割。這觀點一九八二年我以英文發表,行內的朋友接受。

張五常:知識資產需要保護嗎?

成功專利可以夜不閉戶

在同一文章中行內朋友認為更重要的是提出了發明專利的成立需要有一個可以觀察的轉移(observability conversion),即是我在前文提到的專利註冊需要把一個思想表達在可以觀察到的物品或程序上,加上要用文字表達著發明者要佔有的是什麼。困難明顯:好些思想不能作上述的轉移,而就是能夠,要寫下佔有的是些什麼很不容易,尤其是不少其他人可能註冊了相近的說法。發明的人不懂法律;註冊的律師需要是有關科技的準專家。專利註冊處需要有各行各業的科技人材。滿足了這些,同一法官可能今天審判電子科技明天審判汽車零件。一個算得上是成功的發明專利制度是成本高昂的制度。

換來的是什麼呢?是成功的發明專利有神奇的功能。一個富有人家不會把他的珍寶留在家中,家中無人時不把大門關上。但成功的專利註冊卻可以這樣做!這是因為任何人盜用專利早晚會在市場產品見到。跟商業秘密不同,發明專利用途的擴散遠為容易:其租用合約是遠為簡單及直截了當的。重複一項有了明確專利註冊的發明我們很少聽到。

合夥合約協助擴散

在實踐上,一個發明的人得到有價值的成果喜歡雙管齊下,或者律師會這樣教他。這是儘可能把不容易守秘或外人可以倒推工程的那部分註冊發明專利,可以守秘的那部分繼續守秘。不容易,因為發明專利的註冊處一般要求全部公開。這不等於一個註冊者不會在這裡那裡把一些知識隱瞞著。

中國開放改革以還,中、外合資的發展大有可觀。我認為這成就的一個原因,是外資帶進科技時,因為合資有夥伴關係,有專人長駐,瑣碎的秘密提供可以監管。商業秘密通過夥伴合約擴散,其交易費用是遠比租用合約或買賣合約為低的。

發明專利界定研發權利

關於知識資產這個老生常談的話題,雖然參與研究的學者無數,但一般不到位,其中一個困難是漠視了知識或發明屬共用品——即是無數的人可以一起共享的。共用品的分析困難自成一家,我在《科學說需求》的第八章提供了自己滿意的分析。本章討論的發明可不是讀書求學那種知識,其難度更上一層樓。

一項發明是共用品,不把使用的人隔離難以收取費用,正如電影院要以門票隔離那些不付費的人。發明專利與商業秘密的性質不一樣,但皆因持有者有隔離的權力,不付費不能使用。如果我們不管那些自發性的發明,或那些由政府資助的,那麼沒有專利或秘密的維護,發明收不到錢,除了自用所需的自創,大有市場價值的發明不會出現。研發的投資成本往往高昂,私人或企業下注要有點保護,但因為成果是共用品,某程度的專利是需要的保護了。

公海捕釣的比喻

在上節我提到商業秘密會導致租值消散,但認為從社會的角度看,外人的偷師或猜測這裡有害那裡有利,我們難以估計這消散帶來的整體效果。我是行內唯一的指出商業秘密會導致租值消散的人。

另一方面,發明專利卻有不少行家說會導致租值消散,其中主要是前文提到的普朗特與巴澤爾。普朗特說多人參與研發,勝出只有一個,發明研究於是重複了,是浪費。普氏之文發表於一九三四。巴兄之文發表於一九六七,顯然是受到戈登(H. S. Gordon)一九五四年發表的關於公海漁業的分析的影響。

戈登是第一個採用「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一詞的人,但他的文章的思維是源自奈特一九二四年發表的《社會成本闡釋的謬誤》。二者皆有錯,不是小錯(見拙作《合約結構與非私產理論》,一九七○年),但都是重要文章。

戈登分析公海漁業的要點,是海洋非私有,任何人可以隨意捕釣,參與捕釣的人會比海洋的捕釣權利是私產的情況為多,以致捕釣的均衡點是捕釣的成本等於魚獲的所值,海洋的捕釣租值於是下降為零。

這是說,要是海洋的捕釣權是私產,業主約束捕釣會有租值,但作為公海沒有約束的捕釣,人數的增加導致的成本增加會取代海洋捕釣權作為私產應有的租值——這租值是因為公海捕釣的總成本增加而消散了。

說公海捕釣會導致租值消散是對的:沒有業主收租,在競爭下應有的租值因而消散是定義性的結果。我在上文提到這分析有錯而且不是小錯不是這消散的結論,而是促成這消散的機制運作被漠視了,得到的經濟含意有大差別。

不是淺學問,因為原則上每個參與競爭捕釣的人都有意圖減少這租值的消散。這話題我曾經在《收入與成本》詳述過,也會在卷四討論價格管制時再作補充。

耕耘權利是研發權利

公海捕釣,所獲的魚是私產,租值的消散起於捕釣權非私有,沒有業主為了爭取租金極大化而約束捕釣者的人數及行為。要是捕釣權屬私產,租值消散不會出現。這好比一塊農地有兩項權利:其一是耕耘的權利,其二是種植收穫的權利。租值消散的出現是指耕耘的權利非私有,其使用沒有業主的約束,會導致荒廢農地或使用時出現糾紛等租值消散的現象。

轉到發明專利那方面,一項發明是共用品,專利的批准是私產的維護,協助收取使用費或租值。普朗特及巴澤爾分析的是這專利只提供一個獎金,多人競爭會導致重複了研發及爭先恐後等行為,使一個發明專利的租值在競爭下消散了。

他們的分析含意著的是研發的權利非私有,等於海洋的捕釣權或農地的耕耘權非私有。以這邏輯推理,

多人爭取發明專利惹來的社會租值消散可以高於發明專利帶來的私人租值。

這個看來是顯淺的結論,當年我不同意,因為我想到耕耘的權利與收穫的權利這兩方面去。發明專利是收穫的權利,由政府界定為發明者所有,而發明的耕耘權利無疑是發明的研究權利——即研發權利——我問,這後者是像公海捕釣那樣,屬公有的權利嗎?想了幾天,答案竟然是:不一定!這奇怪的答案當年在西雅圖華大吵了起來,最後巴澤爾同意我對,他錯。

郵輪大霧遇難的例子

同學們可以考慮如下的例子。一艘滿載富人的巨大郵輪在大海遇難,快要沉到海底去。霧很大,什麼也看不到。有關當局公佈找到該郵輪可獲鉅獎,誰先找到會獲天高的獎金。假設那還不是科技發達的時代,沒有什麼雷達之類的儀器,只能用小艇去找尋該巨輪。只有一個大獎,會有很多小艇去找尋,或起碼去碰一下運氣嗎?那唯一的大獎是租值,會被眾多小艇找尋的合共成本替代甚至超於替代了嗎?

答案是不一定。因為只要小艇的主事人大家知己知彼,互相知道大家的比較成本優勢,認為自己鬥不過的不會冒險出海找尋。擁有快艇的會去嘗試,擁有慢艇的不會。有指南針的會偏於嘗試,沒有的不會。如果只有一兩隻小艇剛好有雷達儀器,其他艇主知道,出海找尋的只會有這一兩隻,其他的會知難而退。

普朗特與巴澤爾認為因為發明專利只有一個獎會導致多人重複研發或大家爭先恐後,研發總成本的增加會導致租值消散。我的想法相反:正因為只有一個獎,不認為自己有某程度的比較成本優勢的不會參與競爭,另謀高就的考慮重要。

成本是最高的代價,不是因為有大獎就不管成本的。這隻有一個獎的情況與公海捕釣的情況很不一樣。公海捕釣,所獲是多是少,是大魚還是小魚,皆獎賞也。

租值消散不容易的原因

我曾經用自己發明的數學方程式證出(數學專家認為難看之極,但奇怪地對,行內傳為佳話),公海捕釣要把租值全部消散,不僅捕釣者的自由參與要毫無政策約束,也要他們的捕釣成本與技術本領一律相同,以及捕釣的人數要達到無限多之境。租值消散不是那麼容易的事,因為原則上減少這消散會使社會整體得益。

現在的問題是,一項發明專利只提供一個獎,而這專利的本身是共用品,即是無數的人可以一起互不干擾地共享,只為一項專利而投資研發的敗軍之將會血本無歸。

因此,只要研發的競爭者彼此之間的比較成本優勢的訊息費用夠低,只會有很小的一撮人參與一項專利的發明研究。換言之,在比較成本優勢的訊息費用夠低的情況下,發明所得的專利權的設立是含意著發明研究權利(即研發權)的私有界定。這不是我的幻想,在本節的最後可見,事實的考查與驗證支持著我的假說。

因為重要,讓我再說一次。因為發明專利只提供一個獎,也因為一項發明是共用品,可以讓無數人一起共享,再因為研發的成本不低,所以只要研發的競爭者之間的比較成本優勢有足夠的訊息,發明專利的界定是含意著研發權利的界定,在競爭下租值消散不會出現。

張五常:知識資產需要保護嗎?

級差租值的看法

這裡說開理論,不妨多說幾句。先不要管發明專利的獎金,有了界定的研發權利值多少錢呢?這是問一幅耕地值多少租金呢?我們要指定該耕地是用來種植什麼的。這樣看研發權利,其所值是級差租值(differential rent)。

這概念來自十九世紀天才李嘉圖(D. Ricardo)提出的級差地租。眾人皆說李前輩錯了,我認為是小錯大對。前輩當年問:農地為何有地租?他的答案是因為不同農地的肥沃程度不同。

有小錯,因為只要農地供不應求,即使肥沃程度一樣也會有地租。是大對,因為只要肥沃程度不同,即使農地的供應無限較為肥沃的也會有地租。農地無限,地租之所值是同樣耕耘成本較為肥沃的產量增加的那部分,一層一層地算下去,最不肥沃但還有人耕耘的地租是零。

從李嘉圖的級差地租看研發權利的所值,我們可以說級差租值是發明的天賦之價,在競爭下等於比較成本優勢的差距。因為研發所得的專利只有一個獎,不同的競爭者會按各自的成本優勢而選走不同的研發的路,可以很相近但不相同。

如果研發的成果在事前有難以確定的因素,爭取同一發明的情況存在,但不會是很多的人。又因為成果事前難以確定,有血本無歸的失敗也有意外的驚喜發現帶來的高回報,但這些可沒有推翻級差租值是研發權利的所值。

真實世界的印證

現在我們可以轉看真實世界的情況了。以科技發達的美國經驗為例是適當的。有兩項相當普及的安排支持著本節的分析。其一是發明專利集用(patent pool)的安排。這是不同的機構一起簽下集合協議,把大家研發所得的專利集合共用。

在有反托拉斯(政府反對串謀壟斷)的顧忌下,這種專利集用還普及,顯示著研發的機構重視要避免有意或無意間重複了可以節省的研發成本,也即是要減少租值消散。第二種普及的安排也類同。那是專利交叉使用合約(cross licensing),即是你的發明專利給我用時我的發明專利也給你用。不一定是為了減少租值消散,但有這樣的效果。

上述兩種安排之外,我們還要提到研發外判合約的普及,也要提到專利註冊的搜查(patent search)是例行的研發程序,往往由專業人士處理。這些當然是要避免重複研發或爭先恐後的租值消散的浪費了。

可能最有說服力的發明專利帶來租值消散甚微的證據,是美國發明專利局的干擾記錄檔案(interference proceedings)。這些記錄,起於兩項或更多的發明同時申請專利註冊,但有相同之處,因而互相干擾,需要仲裁而存案。

上世紀七十年代我和助手們考查發明專利時,得到的資料是隻有約百分之一的發明申請專利時出現互相干擾,需要仲裁。考慮到當時從申請到批准平均要三年半的長時日,這百分之一的互相干擾是很低的數字了。

交易費用促成專利制度

沒有誰不同意人類最有價值的資源是他們的腦子。雖然我說過人類到最後可能因為自己的腦子了得而毀滅自己,但回顧歷史,儘管互相殘殺的蠢行為無數,人類因為腦子可以思想帶來的進步是宇宙的一個奇蹟。

在人類稱得上是有價值的資源中,只有腦子不可能不是私產。就是勞動力也可以被強迫作為非私有,但腦子怎樣想外人無從知道。可以被破壞或被毀滅,但腦子怎樣想原則上外人無從干預。在這個上蒼主宰的運程中,腦子的產出其中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經濟學者吵了近兩個世紀的共用品,即是無數人可以一起共用的。

發明是共用品,專利法律協助隔離那些不付使用費的人。壟斷是效果,雖然期限一般在十五至二十年之間(美國是十七年)。發明專利能保護的只是知識資產的一小部分,但因為有明確的法律,多而複雜,專家不少,然而,深入考查的經濟學者則屬稀有。

沒有利益團體左右的法律

我信奉經濟學的主旨是從侷限條件的轉變來解釋行為的科學,因而在多項政策性的法例上下過功夫。每項法例知得不是律師打官司那個水平,但知得多而雜,希望從中能找到一些侷限條件的轉變引用到需求定律那邊去。

可以說,在我考查過的屬於政策性的法律或規例中,只有發明專利的我找不到任何對社會整體有明顯的負面影響。美國的發明專利法律有些我不能肯定對社會有貢獻,有些官司的裁判我不認同,但法例的本身我沒有批評過,而歷史上每次修改我總認為有合乎經濟原則的道理。

比起什麼最低工資、勞動法例、租金管制、價格管制、樓房政策、環保條例等——從社會利益的角度衡量我容易搖頭嘆息——但發明專利的法律我沒有批評過半句。考慮到設立或修改發明專利法律的人不知共用品為何物,也不是什麼交易或訊息費用的專家,我的衷心欣賞應該解釋一下。

範圍雖小,發明專利的法律及檔案洋洋大觀,而且往往牽涉到價值連城的知識產品。經濟分析為什麼那樣難以批評呢?我找到的答案,是這組法律的興起與修改從來沒有受到壓力或利益團體的左右——我個人看不到。

上文提到的勞動法例、樓房政策之類的法例,利益團體的壓力明顯得像太陽普照,但發明專利的法例我們不容易看到哪些團體或明或暗地在壓著些什麼。

只此一項政策性的法例能在我面前獨善其身。這觀察教我們,凡是政策法例牽涉到把財富或收入再分配,不容易達到意圖的效果。真正獲益的通常是一些混水摸魚的人。

廣義交易費用的節省

從我曾經提出的廣義性的交易費用(即社會制度費用)角度看有關的問題吧。有了產出之後以法例把財富再分配,必會大幅地增加這些交易費用。

我也曾經指出,要是廣義的交易費用不存在,不會有市場——市場是為了減低交易費用而出現的。轉到發明專利制度那邊,如果廣義的交易費用不存在,不會有這專利制度,因為不需要有。發明專利制度的出現及持久存在與修改是為了減少交易費用的。

想想吧。沒有交易費用,不同研發的人在不同項目上的比較成本優勢大家知道,研發合約的外判毫無困難,所有發明的租用合約可以預先安排,共用性質的困擾可以先用預定合約處理,按期的一次過租金可以預先約定而使邊際使用的收費為零,風險的存在可用變化多端的保險合約處理。人類腦子的價值因而受到多種不同的合約保護著。

但交易費用不僅存在,牽涉到知識這些費用一般高昂。發明專利針對某類知識,保護的不是抽象的腦子思想而是具體的腦子產品。因為腦子的產品往往屬共用品,這制度以專利的授予來讓發明專利的持有者隔離不付費用的人。

為恐這專利保護過甚,年期的約束出現。我從來沒有在發明專利的資料上讀到關於共用品的言論,但這專利說明不保護技術是顯示著主事者知道關鍵問題:技術不是共用品。

張五常:知識資產需要保護嗎?

法例演變的證據

發明專利首次出現是一四七一年,在意大利,一七九三年美國引進。重要的發展是美國一八七○年加進了佔有權(patent claim)這個重要概念。個人認為在佔有權引進之前發明專利的保護很有點胡塗,引進了佔有權變得遠為清楚,交易及訊息費用是大幅地減少了。

我對佔有權的闡釋,是前文提到的把抽象的發明轉移到可以觀察的物體或程序上,然後以圖片及文字表達清楚發明者要佔有的是什麼。這解決了很多因為模糊不清而引起的困難,但同時把可以註冊專利的範圍收窄了。大自然規律的發現因為範圍太廣不能註冊,引進了佔有權這概念之後再沒有是否大自然規律的官司。

衡量佔有權的申請應否受到保護的準則,在美國出現過幾次重要的修改,都有減少交易費用的效果。例如一個曾經普及的功用(utility)準則逐漸消逝,因為何謂「功用」模糊不清。

一九五二年美國的有關當局提出了一項重要改革:發明專利的申請不會因為發明是怎樣研發出來的而否決。這準則的引進推翻了之前的兩個主張:其一,是否靈機一觸的天才發現不再管;其二,研發者的研究設備為何不再管。

新奇的準則

到了上世紀七十年代,要明確地以實物或程序表達佔有權之外,餘下來的重要準則是發明要夠新奇,novelty是也。怎樣才算是新奇呢?同學不妨考慮如下有名的官司。

一八六二年,一個名為Reckendorfer的人想出了把擦膠鑲在鉛筆上。這發明的商業價值甚大,獲得專利,但後來被人抄襲,打起官司,該仁兄輸了。法官的理由是擦膠及鉛筆都不是新奇之物,合併在一起算不上是一個發明。這判斷後來不同意的學者甚眾,因為所有物品的發明都是以舊物合併而成的。

可能因為要澄清類似這類案件引起的混淆,到了上世紀七十年代,新奇的定義變得遠為清楚了。何謂新奇只有兩點。其一,如果合併的舊物皆曾獲專利保護,其合併使用是普通人見到舊物不會想出這新的合併方法。其二,不管舊物曾否註冊專利,合併了的用途要與不合並的用途不同。

當年考查美國發明專利的新奇準則,發覺註冊當局的仲裁者考慮到我在上節提出的級差租值。雖然級差租值會在競爭下由市場決定,批准專利的範圍有彈性,這裡可以大一點那裡可以小一點,有關當局對新奇的衡量是考慮到其他可能作出同樣發明的人的成本或機會相差多遠。

羨慕古人也支持

在自己家內遊目四顧,我發覺沒有什麼物品不是曾經有過一項甚至多項發明專利的保護。我是現代的古人,對新潮沒有興趣,但家中用的可不是什麼明、清傢俱那麼富有。人類進入了工業時代有了長時日,我說過,發明專利制度對工業遠比以手工藝為主的經濟重要。

我們不容易明白為什麼不少經濟學者反對發明專利制度的存在。可能因為他們沒有跟進過這制度的性質及其演進的史實。我跟進過,認為這專利的存在及其演進主要是為了減少腦子產品出售時近於高不可攀的交易費用。

那是我還年輕的三十多年前,既可持久拼搏,也可過目不忘。今天我有點後悔昔日下重注的考查,因為其他題材會有遠為可觀的收穫。我不建議同學們投資於發明專利或商業秘密的研究。

但我希望同學們能從我的經驗中知道,要解釋世事,我們首先要知道世事為何。不知世事而作分析的經濟學者無數,在研發與專利的話題上,他們的分析近於一無所知。

弗裡德曼曾經問:人是為了要活著而工作嗎?還是為了要工作而活著呢?我沒有答案。經濟學分析的重點是:侷限不同,行為於是有別。知識資產需要保護嗎?要增加國民總收入,今天的侷限說是需要的。

(注:本文所有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均不代表環球新聞立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