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360°無死角對所有在售人身險產品進行全面清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4號下發《關於組織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通過自查整改、監管核查和監管處理三階段來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同時還圈定了違規開發、設計異化、損害消費者利益和開發“奇葩”產品四大清理重點。

監管全面檢查作業

《通知》明確,此次專項核查清理工作最主要的目標就是“集中清理整頓一批歷史遺留問題產品,嚴厲打擊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加快轉變行業發展方式”。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並未對中短期產品“一竿子打到底”,而是明確表示“不斷滿足消費者多樣化保險產品需求,努力形成長、中、短期限結構合理……人身保險負債結構新局面”。

銀保監會:360°無死角對所有在售人身險產品進行全面清查

《通知》註明,核查工作將遵循三項原則,

一是依法合規、明確標準。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要求,對照行業產品開發設計負面清單,切實查擺行業在售存量產品問題。

二是全面徹底、不留死角,對行業所有在售存量產品的合法合規情況進行全面核查清理,並將各公司已備案但不使用的“儲備”產品和已停售但計劃重新銷售的產品列入核查清理範圍確保核查清理無遺漏。

三是務實高效、標本兼治。

哪些行為是核查清理的重點對象?

(一)嚴查違規開發產品、挑戰監管底線的行為。重點核查清理各公司產品開發設計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在產品定名、設計分類、保額設定、萬能賬戶實際結算利率確定、分紅險利益演示、投資連結保險單位價格確定等方面不符合監管要求,通過變相提供生存金快速返還、減少基本保額等方式規避監管規定等。

(二)嚴查偏離保險本源、產品設計異化的行為。重點核查清理各公司產品開發設計違背保險基本原理,異化產品設計形態,通過責任設定、精算假設、現金價值計算等方式將產品“長險短做”“名實不符 ”,擾亂市場秩序等。

(三)嚴查罔顧公平合理、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重點核查清理各公司產品開發設計不公平、不合理,通過延長等待期、降低保額等手段代替核保,變相削弱保障責任,通過設定不合理的理賠條件惜賠、拒賠,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行業形象等。

(四)嚴查以營銷為噱頭、開發“奇葩 ”產品的行為。重點核查清理各公司產品開發設計嚴重缺乏經驗數據基礎,隨意約定保險責任、保險金額,追求營銷效果,炒噱頭、蹭熱點,定價假設隨意調整,數據造假,嚴重偏離經營實際等。

先險企自查後監管部門核查

(一)自查整改。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各公司應當按照通知要求,認真對照核查重點和負面清單,對公司所有在售存量產品的合法合規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有效整改。各公司應當就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和整改落實情況形成專項工作報告,並填寫《人身保險公司產品自查情況表》(詳見附件2)作為報告附件,於2018年6月30日前報送我會。

(二)監管核查。我會將結合各公司自查整改情況,採取重點核查和監管抽查形式,對各公司在售存量產品從嚴核查,絕不放過一個問題產品。同時,我會將重點選取自查發現問題少、整改力度弱的公司和保費佔比高、日常監管反饋問題多,以及社會關注度高、易引發炒作的產品進行全面核查。

(三)監管處理。我會將結合公司自查整改和監管核查情況,對產品專項核查清理情況向行業進行通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公司自查認真、整改徹底且未導致嚴重後果的,可以依法減輕或免予處理;對監管核查發現的自查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依法嚴肅從重處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產品,嚴格依法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公司申報新的產品。

開發設計負面清單,以確保核查無遺漏1產品條款設計

(一)條款文字冗長,重點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於消費者閱讀理解。

(二)條款中對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義務的條文不統一、不集中,一些約定缺乏法律依據、缺乏合理性。

(三)條款中對於保險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應盡義務表述不嚴謹,存在誤導銷售隱患。

(四)保險條款中保險金額約定不規範,與《保險法》規定的保險金額概念不一致。

(五)保險條款中保險金訴訟時效約定,與《保險法》規定不一致。

(六)保險條款中關於保險單現金價值退還的約定,與《保險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不一致。

(七)產品保險條款中約定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範圍,與《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不符。

(八)保險條款中約定的“社會醫療保險”範圍,與《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不一致。

(九)條款中的重要釋義不符合消費者通常理解。例如:“癌症”釋義中未包括原位癌責任。

(十)人壽保險產品的身故保險金申請材料在要求消費者提供死亡證明和戶籍註銷證明基礎上,還要求提供火化證明、喪葬證明等不合理材料。

(十一)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產品,在被保險人身故後,不全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要按條款約定標準分期給付生存金給保單受益人,變相增加身故保險金給付條件。

(十二)個別公司利用“保險+信託”等其他非保險金融產品為賣點進行宣傳,將保險產品與信託、銀行理財、基金等其他金融產品混為一談,混淆保險產品概念。

(十三)產品猶豫期設定不明確,沒有在條款中明示產品猶豫期天數,或猶豫期設定不符合監管要求。

2產品責任設計

(十四)年金保險產品長險短做,通過生存金快速返還形式,將消費者所交保費大量快速返還,把長期年金保險實際做成短期產品。

(十五)年金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第一年末現金價值即超過已交保費,同時條款設計靈活的加、減保額功能,實現類萬能型保險自由進行賬戶部分領取功能,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十六)分紅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產品條款中包含了賬戶管理、保證利率等概念,與萬能型產品類同。

(十七)醫療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無風險保額或保險金額低於保費,嚴重偏離保險保障屬性,同時還提供保險資金投資增值服務。

(十八)重大疾病保險產品,對惡性腫瘤責任中的甲狀腺惡性腫瘤進行單獨處理,責任設計不合理,設置較低的保險金額,變相縮小產品的保障範圍。

(十九)投資連結型產品約定猶豫期退保為退還保單賬戶價值,未區分投保人是否選擇在猶豫期內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的不同情況進行約定。

(二十)保單貸款比例約定不清晰,沒有約定為不超過現金價值80%。

(二十一)長期保險產品條款約定公司保留調整風險保費的權利,公司可以單方調整費率,對消費者不公平。

(二十二)疾病保險產品條款中不合理約定被保險人確診所保疾病後,需生存一定期限方可獲得保險金給付。

(二十三)保險產品設置過長的等待期,或通過調整保險金額等方式變相延長等待期,或通過等待期內發生風險事故不全額退還所交保險費變相懲罰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

3產品費率釐定

(二十四)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為追求營銷噱頭,在嚴重缺乏經驗數據、定價基礎的情況下,盲目設定高額給付限額,並在短期健康保險中引入“終身給付限額”“連續投保”等長期保險概念,誇大產品功能,擾亂市場秩序。

(二十五)產品預定附加費用率或初始費用為零或明顯偏離實際費用水平,產品費率釐定不真實不合理。

(二十六)個別產品通過調整產品定價發生率或定價過程,使產品統一費率以混淆保險產品與銀行存款的區別。

(二十七)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定價未區分社保、非社保。

(二十八)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費率浮動範圍超過基準費率30%的限額。

(二十九)公司對人壽保險產品、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進行費率浮動。

(三十)產品費率釐定未考慮等待期因素。

4產品精算假設

(三十一)違背一般精算原理,通過調整產品現金價值利率等方式提高或降低產品現金價值。

(三十二)通過設定不合理假設、採用偏離度較大的利潤測試因子來實現利潤測試新業務價值率不為負。

(三十三)萬能型產品未按規定進行賬戶管理、確定結算利率,實際確定的結算利率與賬戶投資情況無關。

(三十四)重疾險產品的參數調整管理辦法中設置調整疾病種類及定義。

(三十五)公司認定為非中短存續期產品,但利潤測試的退保率假設前5年已超過60%。

(三十六)產品保險期間與利潤測試中退保率假設等所反映出的預期存續期不一致。

(三十七)萬能型產品條款約定只可以躉交,不允許消費者追加保費,與萬能型產品交費靈活的特點相違背。

(三十八)通過刻意調整投資連結型產品投資安排,使產品投資收益率在一定時間內為固定值,且在銷售宣傳時明示或暗示產品為“保證收益”,誤導消費者,與投資連結型產品投資風險由消費者自行承擔相違背。

(三十九)分紅型產品分紅演示中使用的股東、消費者之間分紅比例,給予消費者的比例高於公司實際分紅中給予消費者的分紅比例,誇大分紅利益,誤導消費者。

5產品申報使用管理

(四十)產品備案材料存在漏報、少報,材料相關信息缺失等問題。

(四十一)產品實際報送材料少於清單表中所載材料。

(四十二)短期產品費率浮動管理辦法、中短存續期產品董事會決議總精算師未簽字。

(四十三)投資連結型產品報備,未按照規定對投資賬戶設立等事項進行報告。

(四十四)某項產品材料附加於其他材料中,未按要求單獨列報。

(四十五)產品費改信息表的償付能力指標未使用“償二代”數據。

(四十六)產品材料中清單表、條款中無產品編碼信息。

(四十七)產品材料中的報送日期與系統上傳日期不一致。

(四十八)已經變更備案的產品,其變更前的老產品仍未停止使用,或部分公司新開發的產品仍使用已經停售的產品名稱。

(四十九)開發報備多款內容相近、名稱相仿的同質化產品,沒有形成產品差異化特點。

(五十)對已備案滿一年但保單件數和保費規模不達標產品未按規定報送停止使用報告,或停止使用後立即復售。

(五十一)對存量產品清理不及時,對質量效率低,市場認可度、有效性不強的“殭屍”產品清理力度不夠、決心不強。

(五十二)通過業務展期等方式變相銷售已停售保險產品。

這52條完全是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貫徹“保險姓保”的具體表現。多少人都是知道保險該買,但是又不敢買的階段徘徊。只要買保險可以買的心明眼亮,監管機構幫忙避免掉坑,消費者的顧慮也就越來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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