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採集表詳解及案例

填表說明:

1.本表用於大氣、水汙染物的基礎信息採集。表內帶*的為必填項。

2.“汙染物名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中的汙染物名稱填寫。從事海洋工程的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的,填寫大氣汙染物具體名稱,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氣)”、“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氣)”、“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氣)”等;從事海洋工程的納稅人排放應稅水汙染物的,填寫水汙染物具體名稱:“石油類-海洋工程(生產汙水和機艙汙水)”、“石油類-海洋工程(鑽井泥漿和鑽屑)”、“總汞-海洋工程(鑽井泥漿和鑽屑)”、“總鎘-海洋工程(鑽井泥漿和鑽屑)”、“化學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汙水)”。

3. “執行標準”:按照孰嚴原則選擇填寫國家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名稱及編號。海洋工程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或水汙染物,無對應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本欄可不填寫。

4.“標準濃度值”:填寫執行標準對應的濃度值。海洋工程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或水汙染物,無對應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本欄可不填寫。

5.“汙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填寫 “自動監測”、“監測機構監測”、“排汙係數”或“物料衡算”。

填表說明:

1.本表用於固體廢物的基礎信息採集。表內帶*的為必填項。

2.“所在行政區劃”:填寫固體廢物產生地所在的行政區,應具體到縣(旗、區)。

3.“所在街道鄉鎮”:填寫固體廢物產生地所在街道鄉鎮。

4.“主管稅務所(科、分局)”:該項由稅務機關填寫。

5.“固體廢物類別”:按行單項填寫“煤矸石”、“尾礦”、“危險廢物”、“冶煉渣”、“粉煤灰”、“爐渣”、“其他固體廢物(含半固態、液態廢物)”。海洋工程納稅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寫“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6.固體廢物名稱或危險廢物代碼”:固體廢物類別為 “其他固體廢物(含半固態、液態廢物)”的,填寫其他固體廢物的具體名稱;固體廢物類別為“危險廢物”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佈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相應代碼填寫。

7.“固體廢物描述”:描述固體廢物的類型、來源、危害特性等。

8.“設施編碼”: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設施編碼區別不同固體廢物分行填寫。

9.“設施名稱”:分別填寫綜合利用、處置或者貯存設施的具體名稱。

10.“綜合利用固體廢物名稱或綜合利用危險廢物代碼”:按行單項填寫“煤矸石”、“尾礦”、 “冶煉渣”、“粉煤灰”、“爐渣”; 屬於“其他固體廢物(含半固態、液態廢物)”的,應填寫具體名稱;屬於“危險廢物”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佈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相應代碼填寫;海洋工程納稅人綜合利用生活垃圾的,填寫“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11.“綜合利用固體廢物來源”:填寫“內部產生”或“外部轉入”。

12.“綜合利用方式”:填寫“金屬材料回收”、“非金屬材料回收”、“能量回收”或“其他方式”。

13.“綜合利用能力(噸/年)”:填寫該設施的設計利用能力。

14.“處置方式”:填寫“焚燒”、“填埋”或“其他方式”。

15.“處置能力(噸/年)”:填寫該設施的設計處置能力。

16.“場所(設施)基本情況”:簡述場所(設施)的具體位置、類型和貯存方式等。

17.“貯存容量(噸)”:填寫貯存場所(設施)的設計貯存容量。

18.“類型”:填寫“接受”或“轉出”。

19.“接受或轉出單位名稱”:填寫接受或轉出處置、綜合利用固體廢物的單位名稱。“類型”欄填寫“接受”的,應填寫轉出單位名稱;“類型”欄填寫“轉出”的,應填寫接受單位名稱。

20.“處理方式”:填寫“焚燒”、“填埋”、“綜合利用”或“其他方式”。

21.“資質合法性說明”:可填寫環評批覆、三同時驗收、排汙許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證書編號或文件編號。

22.“合同期止”:填寫接受或轉出外單位處置、綜合利用固體廢物合同的終止時間。

填表說明:

1.本表用於噪聲的基礎信息採集。表內帶*的為必填項。

2.“功能區類型”:填寫“0類”、“1類”、“2類”、“3類”、“4a類”或 “4b類”。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幹線兩側區域。

3.“是否晝夜產生”:填寫“是”或“否”。

4.“執行標準”:按照孰嚴原則選擇填寫國家或地方噪聲排放標準名稱及編號。

5.“標準限值(分貝)”:按照所屬聲功能區的執行標準中對應的“標準限值”填寫。

填表說明:

1.本表用於採用排汙係數法計算汙染物排放量的基礎信息採集。表內帶*的為必填項。

2.“產品名稱”、“原料名稱”、“工藝名稱”、“規模等級”: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佈的納稅人適用的產排汙係數表中對應的項目填寫。

3.“應稅汙染物類別”:填寫“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或“固體廢物”。

4.“應稅汙染物名稱”: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佈的納稅人適用的產排汙係數表中對應的“汙染物指標”填寫。

5.“計稅基數(產品產量或原料耗用量)單位”: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佈的納稅人適用的產排汙係數表中“單位”欄的分母項填寫。

6.“汙染物單位”: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佈的納稅人適用的產排汙係數表中“單位”欄的分子項填寫,包括“噸”、“千克”、“克”、“毫克”。

7.“產汙係數”:使用產汙係數法計算汙染物排放量的,填寫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佈的納稅人適用的產汙係數。

8.“末端治理技術名稱”: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佈的納稅人適用的產排汙係數表中對應的“末端治理技術名稱”填寫。

9.“排汙係數”:使用排汙係數法計算汙染物排放量的,填寫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佈的納稅人適用的排汙係數。當“末端治理技術名稱”為空時,排汙係數等於產汙係數。

填表說明:

1.本表為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採集表主表。表內帶*的為必填項。本表包括四張附表,分別為附表3.1《大氣、水汙染物基礎信息採集表》、附表3.2《固體廢物基礎信息採集表》、附表3.3《噪聲基礎信息採集表》、附表3.4《產排汙係數基礎信息採集表》。納稅人根據汙染物類別分別填寫附表3.1至附表3.3,採用排汙係數方法計算汙染物排放量的,須填報附表3.4。

2.“新增”:首次填報本表或新增排放口(噪聲源)的納稅人,須勾選“新增”。新增排放口(噪聲源)的,應填寫新增排放口(噪聲源)及其對應的全部應稅汙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新增固體廢物稅源數據項的,須勾選“新增”,並在附表3.2《固體廢物基礎信息採集表》中同步填寫相關新增數據項。

3.“變更”:變更已填報排放口(噪聲源)信息的納稅人,須勾選“變更”。變更排放口(噪聲源)的,應填寫變更排放口(噪聲源)及其對應的全部應稅汙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因排放口拆除或噪聲源滅失等情形,導致排放口或噪聲源不復存在的,應填寫變更排放口(噪聲源)相關信息並在“有效期起止”欄填寫汙染物排放口或噪聲源的終止日期並註明“滅失”。變更固體廢物稅源數據項的,須勾選“變更”,並在附表3.2《固體廢物基礎信息採集表》中同步變更相關數據項。

4.“是否採用抽樣測算法計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方法或適用稅法所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汙染物當量值》表計算應稅汙染物排放量的納稅人,勾選“是”,其他勾選“否”。

5.“是否取得排汙許可證”:已納入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佈的《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且取得排汙許可證的,勾選“是”;否則勾選“否”。

6.“汙染物類別”:包括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噪聲,可多選。

7.“排汙許可證編號”:“是否取得排汙許可證”欄勾選“是”的納稅人必填。

8.“生產經營場所地址”:是指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所在地址,應具體到縣(旗、區)、鄉(鎮)、街(村)和門牌號碼。

9.“有效期起止”:取得排汙許可證的納稅人,填寫排汙許可證載明的有效期起止日期;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納稅人,填寫汙染物排放口啟用時間或噪聲源所在廠區的投入生產日期。

10.“排放口大類”:填寫“大氣汙染物排放口”、“水汙染物排放口”或“噪聲源”三類。

11.“稅源編號”:該項由稅務機關通過徵管系統根據納稅人的排放口信息賦予編號。納稅人首次申報或新增排放口(噪聲源)的無須填寫。當納稅人發生稅源變更情形時須填寫該項。

12.“排放口或噪聲源編號”:取得排汙許可證的須按排汙許可證載明的大氣、水汙染物排放口編號填寫。

13.“排放口名稱或噪聲源名稱”:納稅人可自行命名每一個排放口名稱或噪聲源的名稱。

14.“所在區劃”:填寫“排放口或噪聲源”所在的行政區,應具體到縣(旗、區)。

15.“所在街鄉”:填寫“排放口或噪聲源”所在街道鄉鎮。

16.“排放口位置或噪聲源位置”:填寫“排放口或噪聲源”的具體位置。

17.“經度”、“緯度”:取得排汙許可證的納稅人,須按照排汙許可證載明的經度、緯度填寫。例如:120度34分28秒。

18.“排放方式”:取得排汙許可證的納稅人,須按照排汙許可證載明的排放方式填寫。排放口大類為“大氣汙染物排放口”時,填寫“有組織排放”或 “無組織排放”;排放口大類為“水汙染物排放口”時,填寫“不外排”、“直接排放”或“間接排放”。

19.“排放去向”:排放口大類為“水汙染物排放口”時必填,填寫:“不外排” 、“排至廠內綜合汙水處理站”、“直接進入海域”、 “直接進入江河、湖、庫等水環境”、“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庫)” 、“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進入城鄉汙水處理廠”、“進入其他單位”、“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其他(包括回噴、回填、回灌、回用、回注等)”。

20.“許可證管控要求”:取得排汙許可證的納稅人,須按照排汙許可證載明的管控要求填寫“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或“設施和車間排放口”。

21.“大氣汙染物排放口類別”: “排放方式”為“有組織排放”的,須填寫“燃燒廢氣排放口”或“工藝廢氣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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