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權力慎之又慎

行使权力慎之又慎

“我委決定對你採取留置措施,這是我們的證件,請你在《留置決定書》上簽字。”這是日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紀委監委對永順縣國土局經開區分局局長宋謀寧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時的一個細節。

州紀委監委集體研究決定並經州委同意採取留置措施、報請省紀委監委批准、調查人員每次訊問都須在訊問本上登記、留置期間全程錄音錄像……“我們以嚴格的內控程序設計和細緻的監督舉措,確保行使權力慎之又慎。”湘西州委常委、州紀委書記、州監委主任鄧為民說。

不僅針對留置措施,也不止在湖南湘西。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貫徹落實監察法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有關規定,調整內設機構強化相互制約、再造流程突出監督程序,在線索處置、審查調查、涉案款物管理等方面嚴格內控制度,切實把紀檢監察機關的權力關進制度籠子。

調整內設機構,權力運行全流程相互監督制約

瞭解所聯繫單位政治生態、發出函詢件……這是雲南省曲靖市紀委監委幹部孟國輝近期的工作內容。此前,她在該單位宣傳部門工作了多年,這次轉崗到紀檢監察監督室,起因於今年2月該市紀委監委的內設機構調整。

監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據瞭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落實監察法要求,完善制度設計,普遍建立了相互監督制約的權力運轉機制。

以上海市為例,信訪室歸口受理信訪舉報,將有關問題線索分類摘要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室;案件監督管理室對問題線索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彙總,同時也直接受理巡視巡察、審計等發現的問題線索,按程序轉交承辦部門審查調查,並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八個執紀監督部門和七個審查調查部門分設,審查調查部門負責對問題線索審查調查,並全程接受案件監督管理室監督。審查調查結束後,審查調查部門要將案卷材料移送至案件審理室,接受該室的集體審議、審核把關,並且審理室有權退回審查調查部門補充證據或重新審查調查。

在內設機構中,案件監督管理室有著重要職能——監督管理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強化案件監督管理是健全紀委監委自我監督體系的重點內容,也是落實監察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具體體現。據湖北省紀委常委、秘書長、省監委委員張家洪介紹,去年以來,該省從領導分工、機構設置、制度設計等方面入手,完善制度、重構流程。其中,有關指導和規範辦案工作的制度就有20多項。“抓好了案件監督管理,嚴格自我監督就有了關鍵保證。”

“通過分解權力、互相制約,建立起執紀監督、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和案件審理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有利於防止因權力過於集中而引發的以案謀私等問題。”江西省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說。

分解細化程序,權力相互制約落細落實在每個環節

予以了結是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的問題線索處置四類方式之一,是紀檢監察機關權力運行的重要環節。現實中,如何處置問題線索也是紀檢監察干部違紀違法的重要風險點。但由誰了結、如何了結、了結要求是什麼,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沒有具體規定。

“我們建立問題線索了結審核制度,線索了結不是一個人或一個部門說了算。比如,對初步核實後建議了結的,還要案管室審查問題線索是否全面核實等。這正是對權力監督制約的制度設計,是黨紀國法有關規定的細化。”明軍說。

在監察法條文中,涉及監察機關權限的有28個“可以”,這些“可以”就是權力,用得好,就能成為反腐懲貪的利器;用不好,就容易出現違紀違法問題。因此,必須把黨紀國法有關規定細化分解到每一項措施、每一道程序、每一個環節,讓監督制約制度不斷落細落小落實。

“麻煩您給蓋個公章,我們有個案子要去銀行調取資料。”日前,在湖南省株洲縣紀委監委辦公室,第三紀檢監察室幹部曠焰明拿著一份辦案文書來到辦公室請求加蓋公章。然而,這份文書有些空白部分沒有填寫完整。“不能加蓋公章。”辦公室負責人陽強興說,需要填好時間、用途與責任人,並呈報領導審籤。陽強興依據的是該省紀委監委制定的執紀監督監察制度彙編,裡面對審查調查措施使用、常用文書格式有明確規範。

對公章使用、辦案文書的細緻要求,體現了嚴格的審查調查措施審批程序。對此,有著20多年反貪經驗的縣紀委監委轉隸幹部粟濤很是讚賞。“這好比‘交通規則’,不能‘越軌’,否則就要為之付出代價。”

不僅對於調查措施有嚴格的制約程序,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也是如此。“案件審查報告移送到審理室後,我們都要認真審核把關,從事實、證據、程序等方面仔細挑‘毛病’。”重慶市涪陵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負責人介紹,他們堅持集體會商制度,強化內部監督程序,把個人因素降到最低。該室近期審結了178起案件,無一引發申訴。

勇於探索創新,不斷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

內部監督更考驗決心和毅力。據瞭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不斷排查風險,對辦案過程開展“一案雙查”,既複查案件本身情況,也查明案件審查調查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履職情況,並及時查缺補漏。

以職權分設強化權力制約、以風險排查切斷違規通道、以建章立制推動長效監管,這是江蘇省紀委監委不斷織密內部監督網的清晰邏輯。該省紀委監委圍繞監察體制改革後權力運行,構建了監察工作運行“1+N”制度體系,包括監察調查措施使用規範、調查職務犯罪證據指引等,推動紀檢監察工作在法治化軌道上運行。

該省紀委監委還創新推行了辦案質量主辦人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每起案件都指派一到兩名案件主辦人,帶領若干名協辦人組成辦案組,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查辦案件。(下轉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江蘇省“留置第一案”主辦人、無錫市紀委監委第七紀檢監察室負責人陶黎清坦言,在上述兩項機制倒逼下,他很有壓力,“每項調查措施適用、每個違法行為的定性,我們都慎之又慎!”

4月中旬,安徽省紀委監委召開專題會議,分析研究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的工作要求等問題。“實踐中,第一、二種形態的邊界把握和第一種形態處置方式的運用上,還存在標準不統一、處理不平衡、程序不規範等問題。”安徽省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說,對此,該省堅持問題導向,形成了運用第一種形態的操作指引。其中,很重要一部分就是規範程序手續,統一報批程序和文書格式。

一年多來,浙江省紀委監委相繼出臺24項制度,設計了與監察措施配套的45類法律文書。該省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從中總結出一條寶貴經驗:“不能試圖一次解決所有問題,要從實踐最急需的制度建起,缺什麼完善什麼,不斷完善權力運行的體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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