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十週年系列:十年救災政策制度的演變

從國家政策的角度來看,汶川地震後的十年間,社會組織參與救災經歷了從被限制到被正視,從開放參與到逐步規範的歷程。

救災募捐方面,社會組織不再需要指定;救援救助方面,從無序走向專業;政社關係方面,從自發無序走向多元協同。

地震募款:從指定到不再限定

汶川十周年系列:十年救灾政策制度的演变

汶川地震發生後,民間捐贈熱情空前高漲

“一方有難,八方支援”是我國的優良傳統,汶川地震的消息傳來,國人的捐贈熱情被迅速激發,誰來接收善款成為問題。

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等向全國社會組織發出抗震救災倡議書,倡議全國社會組織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向地震災區捐款捐物,但最初被允許接收善款的社會組織只是中華慈善總會、中國紅十字會。

在社會各界紛紛向災區捐贈資金、物資,部分社會組織積極爭取的態勢下,民政部發布公告(2008)第108號,要求沒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以救災名義開展募捐活動,應經同級民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已經開展募捐活動的公募基金會在本公告發布7日內,到同級民政部門補辦審批手續。

最終共有16家全國性基金會經批准可以開展抗震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社會各界對汶川地震災區的捐款。

經過汶川地震救災募款的實踐檢驗,社會組織的作用開始被正視。

2013年4月20日,四川蘆山發生7.0級強烈地震。4月21日,民政部發布《關於四川蘆山7.0級強烈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活動的公告》,《公告》顯示民政部不再指定善款接收機構。

個人、單位有向災區捐贈意願的,提倡通過依法登記、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慈善組織和災區民政部門進行,捐贈以資金為主。

這一變化在2014年魯甸地震中得以延續。《民政部關於雲南魯甸6.5級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活動的公告》再次提出倡導通過依法登記、有救災宗旨且有公募資格的社會組織和災區民政部門進行捐贈。

社會組織參與救災募捐已經成為一種常態。

與此同時,社會組織在善款使用上的自主性也在不斷加強。

汶川地震時,其他社會組織接收的救災捐贈款物要轉交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

蘆山地震時,在資金使用導向上,民政部公告明確非災區地方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捐款,可通過同級民政部門逐級匯繳至省級民政部門,由省級民政部門轉交四川省民政廳,及時用於抗震救災工作。

魯甸地震時,資金使用的規定已經變成社會組織應按照捐贈人的意願、災區應急救災和恢復重建需求使用救災捐贈資金。

地震救援:從無序到規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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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山地震發生後,更多專業的社會組織加入到地震救援中

除了開展募捐之外,更多的志願者和社會組織在汶川地震發生後迅速湧入災區參與救災,從而拉開了社會組織參與災害救援的大幕。

最初的參與是無序的,大量湧入的民間力量在災區處於自發自為狀態,發揮了一定作用,但也產生了大量問題。如何讓包括社會組織在內的社會力量有序發揮作用成為一個必須得到解決的課題。

2008年6月8日頒佈實施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首次將“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作為六原則之一提出,賦予了社會組織作為社會參與的重要力量,參與災後重建的合法地位和活動空間。

蘆山地震發生後,專業性要求被提高了重要的高度。

民政部就提出鑑於災區交通、通信條件不便,加之餘震不斷,根據救災工作實際情況,可公告非專業救援人員、志願者等社會公眾在現階段不要自行前往災區。

魯甸地震後,這一要求再次被民政部提出。鑑於目前災區尚處於緊急救援階段,且交通、通信、住宿條件不便,加之餘震不斷,建議非專業救援的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在現階段不要自行前往災區。

總結多次地震救援的經驗,民政部在2015年發佈了《關於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根據救災工作不同階段的任務和特點,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充分發揮優勢,並確定了在常態救災、緊急救援、過渡安置、恢復重建等不同階段,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重點範圍。

201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發佈,明確提出要完善社會力量和市場參與機制。要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全方位參與,構建多方參與的社會化防災減災救災格局。

多元參與:從自發到政社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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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全國第一家在省級層面統籌社會力量參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專門機構成立

在認可社會組織參與救災的作用、引導社會組織根據不同階段發揮不同作用的同時,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協同機制也在逐漸形成。

蘆山地震救援中,四川省成立了全國首個災害社會服務管理平臺——雅安抗震救災社會組織服務中心,建立了系統化、窗口化、網格化的災區社會管理服務網絡。

2014年,魯甸地震發生五天後,雲南省民政廳成立“雲南社會組織救援服務平臺”。

2015年發佈的《關於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的指導意見》特別強調了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應堅持“政府主導、協調配合;鼓勵支持、引導規範;效率優先、就近就便;自願參與、自助為主”的原則。

《意見》明確提出要搭建服務平臺。發揮救災綜合協調職能作用,爭取建立常設的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協調機構或服務平臺,為災區政府、社會力量、受災群眾、社會公眾、媒體等相關各方搭建溝通服務的橋樑。

《意見》還要求,民政部門在日常工作中,加強與有關社會力量的聯絡互動,做好政策諮詢、業務指導、項目對接、跟蹤檢查等工作。

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將社會力量參與救災作為本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重要內容,協同組織開展救災演練,加快推動社會力量在救災工作中充分發揮生力軍作用。

在《意見》的指導下,政府部門搭建平臺指導、協調社會組織參與救災成為地震救援的一種常態機制。

《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再次強調,要研究制定和完善社會力量參與防災減災救災的相關制度,完善政府與社會力量協同救災聯動機制。

2017年,全國第一家從省級層面統籌社會力量參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專門機構“四川省社會力量參與防災減災救災統籌中心”正式成立,承擔全省社會力量參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日常協調、信息溝通和資源統籌等工作。

社會組織協同救災已經從災害發生時的臨時性動作發展為日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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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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