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職責是什麼?|監察法釋義

第十三條

本條是關於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職責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既是明確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法定職責,使其開展工作具有明確的依據,也是明確其義務和責任,對不履行或者沒有履行好法定職責的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要依法追究其失職責任。

定位準才能責任清,責任清才能敢擔當。黨的十八大以來,派駐機構按照中央紀委要求,聚焦中心任務,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不斷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合署辦公,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職責與紀委派駐機構職責相匹配,要充分發揮“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聚焦監督、調查、處置,使駐在單位和區域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得到切實加強,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有力支撐。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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