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吿,構成土地徵收程序上違法

偽造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吿,構成土地徵收程序上違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俗稱依法行政29條或法治政府建設29條)第12點“完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凡是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是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諮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並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要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作出決策。”規定,棚戶區改造項目一是徵收個人房屋,政府投資的項目,這是涉及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作出決策。然而, 有的單位提供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堂而皇之地裝進了虛假的數據或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還要晩出的有關文件, 有的官員解釋說是為了完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需要。時間倒流的怪事, 弄虛作假的現象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吿出現,這說明了什麼?說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構無視法律,偽造評估報吿.因此本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吿是嚴重違法的。這顯然是違反上述條例與意見的規定。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書》的必經程序。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以及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出預警評價:(一)房屋徵收事項是否經過合法性和可行性論證;(二)實施房屋徵收是否會產生行政爭議和具有化解的可能;(三)徵收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能否籌措到位;(四)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可實施的意見。對可實施房屋徵收的項目,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社會穩定風險的防範、化解和處置預案。這兩部行政法規明確告訴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由此可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書》的必經程序。也是政府依法行政, 減少社會矛盾的一項必不可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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