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出納侵佔公司80萬買私彩外逃

10多年後,在家人的勸說下,吳某絮回國投案,供認挪用公司80萬元。在姐姐、妹夫被牽連獲刑多年後,吳某絮犯職務侵佔罪被海口美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

2000年,29歲的吳某絮進入海南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任財務出納。期間,吳某絮利用其經手海南海王公司現金的職務便利,將公司的現金據為己有。同事表示,其對吳某絮不太瞭解,只是知道吳某絮這個人比較喜歡談論彩票,有時還會講她買些什麼東西之類,感覺吳某絮挺會花錢的。

2003年11月初,賀某上任公司財務經理,著手對吳某絮經手的賬目進行盤點。同年11月6日,公司財務部人員盤點到吳某絮管理的現金庫存時,吳某絮感到其侵佔公司資金的犯罪行為即將暴露,便藉口家中有急事離開公司。

當日,吳某絮找到姐姐吳某英、妹妹吳某某及妹夫陳某某等親人,承認挪用了公司現金,公司正在盤點現金庫存,因其無法彌補現金庫存想逃往國外。也有家人勸說吳某絮自首,但是她只是哭,卻不肯自首,而是想逃離海南。11月7日至11日,吳某絮在姐姐吳某英、妹夫陳某某的幫助下,從海口市秀英港乘船到廣東湛江市後轉道廣西南寧市、北海市及雲南昆明市,再以妹妹吳某某身份乘飛機到達雲南景洪市,後由他人帶其逃往泰國。

同年12月3日,公安機關接到吳某絮公司報案後,在吳某某的見證下,將吳某絮在公司任出納期間經手的賬目移交給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結果為公司短缺的現金共計人民幣357萬餘元。

吳某絮逃往泰國了,但其姐姐吳某英、妹夫陳某某卻因為幫其逃離而獲刑。

2014年,公安民警對吳某絮在海口市的親屬做了大量勸返工作。2014年12月24日,吳某絮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庭審時,吳某絮供述其利用職務之便,挪用了公司款項為80萬元買私彩,但並非挪用357萬餘元。鑑於吳某絮自首等情節,該院判處吳某絮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同時判決責令吳某絮向受害公司退賠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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