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萬銀行轉賬沒留下借據,僅憑匯款單能否證明借貸關係?

核 心 提 示

21次、總額28萬餘元的銀行轉賬,卻沒有一次留下借據。事後,款項轉出一方以借款為由要求另一方歸還,而另一方卻否認雙方存在借款事實,並稱所有轉賬款均系雙方共同生活開銷……這28萬餘元能不能討回,取決於銀行匯款單的證明效力。

案 情 再 現

據原告徐某稱,其與被告王某系通過婚戀網站相識後開始交往,同居期間,被告陸續以做生意需要週轉等為由,要求原告匯款至其賬戶。

28萬銀行轉賬沒留下借據,僅憑匯款單能否證明借貸關係?

網絡配圖

2011年11月9日至2013年7月,原告通過銀行網銀向被告匯款21次,共計人民幣28.61萬元。因雙方關係較為親密,故原告並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條。

2013年7月底,雙方分手,原告要求被告歸還上述借款無果,故訴至法院。審理中,被告辯稱,原告向被告匯款金額屬實,但該款並非借款。被告解釋稱,雙方同居後,被告就將自己的工資卡交給原告,需要用錢時就由原告給被告,所以相關款項均用於同居期間共同生活消費支出,其中部分被原告賭博輸掉了,有雙方短消息為證。被告堅稱,自己從未向原告出具過借條,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 決 結 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僅憑銀行轉帳單,只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為,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貸關係。現原告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事實的依據,雖然提供了錄音資料,但該錄音資料未能體現正常借貸關係所應包括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及利率等借款的基本要素,故原告主張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依據不足,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條之規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徐某的訴訟請求。

法 官 說 法

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首先要求當事人有借貸合意,這直接關係到合同的成立及違約責任的承擔。法院判斷借貸關係存在與否,借條、借款合同等是重要的書證,是當事人借款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

28萬銀行轉賬沒留下借據,僅憑匯款單能否證明借貸關係?

首先,銀行匯款單並不等於借據,銀行匯款單只是當事人辦理過匯款業務的憑證,而借據是由出借人保存的字據,反映彼此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據。即銀行匯款單雖然能反映原、被告之間有28.61萬元的金錢往來,但該款到底屬於何種性質,則處於不確定狀態,存在借款、還款等多種可能性,不能明確該款就是借款的唯一性,更不能認為彼此之間具有主張和償還的權利義務關係。

其次,原告應就彼此之間的借貸關係承擔舉證責任。譬如,銀行匯款單或轉賬清單上雖有匯出數額、收款人姓名,但並不能證明此筆款項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項,雙方對借貸關係存在爭議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關係進一步提供證據。本案中,被告對原告持有的銀行匯款憑證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否認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實主張。在此情況下,需要原告進一步舉證,從而使法官能夠對雙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確認。作為大額民間借貸事實的親歷者,不能提供借條並說清借款事實等細節,明顯與常理不符,原告的陳述可信度不足,因此原告需要補強其他證據。

最後,在被告提供了相應證據的情況下,原告應當進一步針對被告提出的主張進行舉證,如原告舉證不能,則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具體到本案中,被告對款項性質存有異議,也提供了相應的短消息作為證據,而原告除了銀行匯款單以外,無其他證據證明該款項屬於借款,這就意味著原告需承擔舉證不能導致敗訴的不利後果。

在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法院會結合借條、銀行轉賬記錄、借款用途、本金利息金額、歸還金額、款項來源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判斷,僅有銀行轉賬記錄一般難以認定借款事實。在民間借貸案件證據中,借條、借款合同等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最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因此,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在進行大額資金借貸時,在轉賬的同時,還應形成規範的借據,以避免發生糾紛後因舉證不力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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