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講|顛覆國家政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什麼是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二十八講 | 顛覆國家政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大家好,歡迎來到每天學點實用法律,在不確定的時代,為個體躍升增加一項必備技能。

第二十八講|顛覆國家政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一、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真實案例

基本案情

劉某某1998年初購買一臺電腦,於1999年在某縣電信局註冊登記上網。自1999年6月至2000年8月間,劉某某署名“Lgwf”,通過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在江蘇省南京市民富網絡服務有限公司網站、貴州省銅仁信息港《梵淨茶莊BBS》(編者注:BBS,英文“BulletinBoardService”的縮寫,意為“電子佈告欄服務”)、寧夏公眾網BBS公告欄、江西“九江信息港”BBS論壇、廈門“商務中國”網站、深圳市“深圳之窗”網站、新疆“塔城信息港”BBS論壇上,發表文章11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劉某某因對社會主義制度及國家領導人不滿,在互聯網上多次發表推翻國家政權、詆譭社會主義制度的文章,其主觀上具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關於被告人劉某某提出的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經查,被告人劉某某發表的十一篇具有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內容的文章均通過互聯網發佈到各地網站,由於網站用戶的不特定性,社會危害性極大。因此,劉某某提出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關於劉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劉某某主觀上不具有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其行為純屬過失,不會危害國家安全,請求給予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劉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其發表的攻擊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表明其有明顯的犯罪動機,客觀上又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其行為不屬過失。鑑於被告人劉某某在偵查及法庭審判過程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於2001年5月23日判決如下:

1.被告人劉某某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被告人劉某某用於犯罪的工具電腦一臺予以沒收。

二、評析

刑法概念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所謂造謠,是指為了達到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無中生有。捏造虛假事實,迷惑群眾;所謂誹謗,是指為了達到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散佈有損於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以損害國家政權的形象。

行為人只要具有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所煽動的對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動的內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實行所煽動的有關顛覆活動,均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條將犯罪主體分別規定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和其他參加的。實施顛覆政府行為的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竊據黨、政、軍重要職位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野心家、陰謀家。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惡意。

三、提升

第一條、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中,認定煽動的方式,應注意同那些一時不明真相的群眾輕信、誤傳小道消息或出於善意對某些政府行為或領導人進行批評、發牢騷相區別,不能將後者依犯罪處理。

第二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區別:

(1)行為直接影響的對象或影響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開,對不特定的多人進行煽動,當然也不排除個別的一個一個地對多人進行分別煽動的情況。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只是對特定對象進行教唆,一般不是公開的。

(2)侵害具體對象的行為內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為包括一項,即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為內容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3)確定罪名的根據不同。本罪的根據僅在於本條第2款,而後者則包括總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有關規定,是多樣性的。

(4)處罰的原則也不同。對本罪應嚴格按本罪法定刑處罰,後者則應按總則的規定並結合其教唆行為具體觸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國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第三條、相關說明

1、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面向社會和大眾進行顛覆政府,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宣傳煽動的行為。

2、在主觀方面,是出於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故意犯罪。行為人進行煽動的目的,是企圖用造謠蠱惑、誹謗、煽動群眾的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3、只要行為人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又實施了宣傳煽動行為,就構成本罪。至於群眾是否聽信,是否構成了實際後果,屬於犯罪的具體情節,不影響定罪。

4、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好,今天的課就到這裡,希望能對你有啟發。

今天,距離到達實用法律認知的彼岸還有337/365。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