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丨從融資租賃角度看到設備、器具一次扣除稅收政策

文/郭波浪

橫琴金投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財務主管

小於500萬的新購進設備一次性扣除稅收新政對融資租賃行業利好影響有限,承租人直接購進設備可以在所得稅前一次扣除,而通過融資租賃取得則只能分期扣除。

投稿丨從融資租賃角度看到設備、器具一次扣除稅收政策

2018年5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文件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從內容上看,本次文件是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優惠的延續與擴大。主要體現在:

1.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一次扣除的金額從100萬增加到500萬;

2.對設備的用途和行業不再設置限制條件。財稅[2014]75號和財稅[2015]106號允許不超過100萬的儀器、設備一次扣除的前提條件是專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或特定行業裡小微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同的儀器、設備。本次政策在擴大到所有行業,同時不限制資產用途。

在資產取得方式上,文件沿用了“購進”的說法,文件本身並沒有對“購進”進行明確定義,但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曾在“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訪談”時回答網友提問做了如下回復:

“固定資產的取得包括外購、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融資租入等多種方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明確的“購進”是指:以貨幣購進的固定資產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明確: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以下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購進是指以貨幣購進的固定資產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不屬於購進的範疇,因此,不能適用本次加速折舊政策。

訪談中提到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是對財稅[2015]106號文件相關問題的進一步明確。在未有相關規定前,本次文件的“購進”執行口徑與2015年訪談的口徑一致。因此,在目前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設備、器具不能享受文件規定的所得稅前一次扣除的優惠。此外,如後續有相關文件規定突破這一限制,承租人還需關注發票的取得問題。

本次文件對融資租賃行業有一定的影響,承租人直接購進設備可以在所得稅前一次扣除,而通過融資租賃取得則只能分期扣除。但並不意味著融資租賃優勢不再,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抵扣融資利息增值稅的政策仍是有效的。

比如,一企業通過銀行借款購買設備,設備價款40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借款利息每年20萬,企業當年未扣除設備折舊費及利息費用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企業第一年所得稅為(500-420)*25%=20萬,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所得稅為(500-20)*25%=120萬。五年合計500萬。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該設備,假設利息與銀行借款一致,期限5年,其他條件相同,企業每年所得稅為(500-500/5)*25%=100萬,五年合計500萬。通過比較我們可以發現,兩種模式下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總額一致,不同之處在於企業通過銀行借款直接購買設備可以獲得現金流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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