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最高法開庭再審顧雛軍案!告贏證監會的他這次還能贏嗎?

今日(6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資金再審一案。此案在最高法院設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開庭審理。

據媒體報道,早上7點25分,顧雛軍一行人到達法庭,排隊等待安檢。

他穿了一件藍色襯衣,外面罩著寬鬆的黑西裝外套。精神看上去還不錯。對於翻案的信心,他向媒體表示,“我堅信我一定會贏”。

顧雛軍方面的工作人員以及法院工作人員均表示,因為當事人比較多,估計庭審時間會比較長,甚至今天未必能審完,未必能夠當庭宣判。

當天深圳下著小雨,顧雛軍在等待安檢的時候一直保持著笑容,他的右肩還纏著黑紗,其父於去年7月份離世,他曾撰文寫道:“不能在彌留之際聽到我獲得平反的喜訊,一定是父親最後的人生遺憾”。

7點35分,在進入安檢前,顧雛軍和辯護律師陳有西在庭前拍了一張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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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雖然公開審理,但由於旁聽席位有限,包括顧雛軍助理等工作人員都無法入場。在場媒體則被第一巡回法庭的工作人員帶至北區的辦公處觀看直播。

7點40分,媒體正要離開之時,顧雛軍的助理買來一大袋食物,向負責安檢的工作人員解釋:“他們(指顧雛軍、陳有西等進入法庭的人)都還沒吃早餐”,食物被送進去了。

8點41分,法官宣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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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15項新證據僅1項被採納

在此次庭審中,據法庭披露,最高人民法院曾於2018年5月18日在第一巡回法庭召開了庭前會議。在庭前會議上,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提交了15項新證據材料。

在今日的庭審中,法院方面表示,同意將顧雛軍提交的證據材料一、張宏提交的二項證據材料以及檢察機關提交的七項證據材料作為新證據納入法庭調查。“顧雛軍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雙方一致認為不屬於新證據,但有爭議的,可以在法庭審理時提出意見”。

關於顧雛軍提出的第二項申請,法院方面稱,經審查,未發現原一、二審存在非法干預案件審理的情形。

此外,法院還同意了顧雛軍方面申請的調取部分證據材料,包括中國證監會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的相關材料,以及廣東省科技廳在2002年、2003年是否向順德格林柯爾頒發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等。

顧雛軍申請最高檢趙楊二人迴避被駁回

顧雛軍在庭審現場表示,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迴避,他給出的理由是,趙景川、楊軍偉參與偽造證據,偽造的證據為證據7,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技術性審查意見書》。

顧雛軍還原細節稱,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對送審材料進行知識性證據審查時,檢察員趙景川、楊軍偉是送審人。“任何人對意見書中附件一、附件二都能用肉眼就能分辨出來,是有問題的,趙景川、楊軍偉居然視而不見,將如此明顯的偽證作為最高檢的證據,顯然是故意為之,實意圖就是為了阻止申請人案件的糾正,並試圖以此證構陷申請人。我在庭前會議上已經用手電筒指出問題”。

審判長對此表示,是不是偽證要經過本庭今天在審理以後決定,顧雛軍方面申請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

顧雛軍陳述申訴理由:罪名都是被構陷的

顧雛軍在庭審中申訴意見稱,罪名都是被構陷的。他表示,自己不服原審裁判文書,所以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期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都沒有立案再審。

顧雛軍表示,其本人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再審,並提審本案。申訴人認為是違法動用公權力和司法權,對其進行迫害,導致蒸蒸日上的優秀民營企業集團,一夜之間變得苟延殘喘,而這些罪名都是被構陷的,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隨後,審判長裴顯鼎宣佈啟動法庭調查。法庭調查將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一是按照原判認定的三項罪名,即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分別進行調查;

二是先對原判列舉的證據進行分組質證,再對新證據逐一舉證、質證。法庭調查重點圍繞庭前會議中檢辯雙方有爭議的證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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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24項有爭議證據進行分組質證

原二審裁定認定的虛報註冊資本罪,共列舉59項證據。庭前會議中,辯方對其中的24項證據提出了異議,庭審中則對這24項有爭議的證據分為了5組進行質證(各組證據的項數分別為2項、2項、3項、13項和4項)。

在質證第二組證據時,顧雛軍於庭審中表示,“科龍2001年虧損16億元,順德政府找我,要求我收購。我覺得還有補救的可能,政府報價5.6億。”被問及“這筆錢是否經過董事會討論”,顧雛軍回答稱:

“借錢給科龍是給他們應急的,因為這些銀行到賣(注:庭審文字直播原文即為“到賣”)科龍電器的股權給我,這個情況下我把1.9億元給科龍,我需要錢的時候不能把這個1.0億元拿回來嗎?為什麼要經過科龍同意?這個罪名完全是構陷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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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雛軍的辯護律師陳有西表示,從劉從夢證言的質證意見來看,第一,公安的取證程序不合法,對劉從夢的取證時間是從2005年8月15日的2點59分到下午到晚上,長達七個半小時,對證據真實性有異議。顧雛軍受到了不間斷長時間的審訊,對它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不予確認。

第二,證人孫勇的證言,詢問地點是在順德區政府會議中心,違反法律對訊問證人地點的規定。顧雛軍的分工是負責對內,跟政府部門打交道等對外屬於劉從夢的工作範圍。將所有責任推給顧雛軍,還包括姜寶軍,張細漢,劉玉忠等人是不對的。

陳有西還對證人證言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從證人的取證存在威脅、關押取證,把證人當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這樣的取證方式明顯違法;對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本案的證人證言真實性不能認可,因證言的證明力弱,無法實現證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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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質證第四組證據時,顧雛軍提到,“當時最高檢察院辦案動機不純,整個註冊登記都是工商局、順德市政府辦理的。政府讓我拯救科龍公司。”

顧雛軍稱:“股權轉讓驗資,即使不提供買賣雙方的資金也沒有關係。我願意把股權轉讓了也是可以的。驗資是順德市政府委託的,跟我沒有關係。9億元的無形資產,是增加了公司的資本,對公司有幫助。”

檢察員劉小青表示,本案採信的證人證言均符合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要求;顧雛軍否認證據與案件關聯性與事實不符。證據的關聯性,原審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指出是不真實的。判斷證據真實性是否符合客觀實際及證明內容相互印證,不是以被告人的主觀意見為準。

據瞭解,由於當事人比較多,估計庭審時間會比較長,甚至今天未必能審完,未必能夠當庭宣判。

案情回顧

顧雛軍,格林柯爾系集團的創始人,旗下控有科龍電器等五家上市公司。2005年5月,科龍電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涉三宗罪獲刑10年

據《證券日報》報道,證監會相關負責人稱,2005年1月,國家審計署將科龍電器涉嫌虛增鉅額利潤的情況轉證監會處理,綜合此前廣東證監局的調查,證監會認為,“科龍電器存在顯著風險,涉嫌違法違規”。

隨後顧雛軍被抓,2008年1月,廣東佛山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資本三項罪名成立,判刑十年,並處罰68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這份有罪判決排除了一項主要證據。判決書對於偵查機關的前後22份鑑定報告評析指出:鑑定人在法庭上,對一些司法會計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及鑑定報告中的基本內容等問題無法回答,並表示已經盡力了,“其司法鑑定的專業能力值得懷疑,其作出的司法鑑定可信度不高。”

判決書認定:“控方提供的證實犯罪數額的22個司法會計鑑定報告,不能作證據採用”,“對控方提供的證實科龍電器股民經濟損失的證言,因提取程序不合法,不予採信”。

一審判決後,顧雛軍提出上訴,2009年3月25日,廣東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顧雛軍此前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說,經濟犯罪案件需要有相關書證,會計報告、司法鑑定報告等證據,“但原審判決除了一些相關證人證言,沒有客觀證據證明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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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顧雛軍在刑滿釋放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將顧雛軍的申訴交廣東高院審查處理。2014年1月17日,廣東高院對顧雛軍的申訴立案審查。在廣東高院審查期間,顧雛軍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顧雛軍的申訴請求事項包括:

一、申請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再審;

二、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01號《刑事裁定書》;撤銷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書》;

三、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

最高法決定再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佈,意見提出,“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對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錯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糾正並賠償當事人的損失”。

一年之後的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發佈消息,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一案,該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重新審判條件,決定由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提審該案。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提出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提審本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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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原審被告人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案決定再審後,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成立專門的辦案組,依法對張文中案、顧雛軍案同步進行審查,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也就是說,顧雛軍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有望於今年6月28日審結。

2018年5月18日,此案合議庭組織檢辯雙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召開庭前會議。最高法發佈消息稱,庭前會議主要就回避、是否公開審理、非法證據排除、提交新的證據材料、申請重新鑑定、申請證人出庭、調取證據材料等有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事項聽取檢辯雙方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張宏分別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證據材料,顧雛軍和原審被告人嚴友松分別提交了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顧雛軍還提出了要求法院調取證據材料的申請。合議庭逐一展示了新的證據材料,並充分聽取了檢辯雙方對有關問題的意見,合議庭還對原判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進行了梳理,瞭解了雙方爭議焦點,明確了庭審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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