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新的規範即將出臺,大家先睹為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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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技術規範

Technical code for auto tracking and targeting jet suppression system

(報批稿)

20XX– XX –XX 發佈 20XX – XX –XX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技術規範

Technical code for auto tracking and targeting jet suppression system

GB 50XXX -20XX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中國計劃出版社

20 XX 北 京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標【2008】102號文《關於印發二OO八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的要求,本規範由公安部負責主編,具體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完成。

在本規範的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遵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以及"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對我國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管理的現狀進行了調查研究,在總結多年來我國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設計與施工驗收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參考了發達國家和國內相關標準、規範,同時廣泛徵求了有關科研、設計、施工、院校、製造、消防監督、應用等單位的意見,結合我國工程實際,經反覆討論、認真修改,最後經專家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規範共13章和7個附錄,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和符號、適用場所和系統選型、系統組件、系統設計、操作與控制、施工驗收基本規定、材料與系統組件進場、施工與安裝、系統沖洗和試壓、系統調試、系統驗收、維護與管理。

本規範以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公安部負責具體管理,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解釋。請各單位在執行本規範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並及時把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規範管理組(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號,郵編:200032,電話:021-54960866),以便今後修訂時參考。

本規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審查人:

目 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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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2 )

…………………………………………………………………………………( 4 )

……………………………………………………………………………………………( 4 )

……………………………………………………………………………………………( 4 )

………………………………………………………………………………………………( 5 )

…………………………………………………………………………………………( 5 )

……………………………………………………………………………………………( 5 )

……………………………………………………………………………………………( 6 )

……………………………………………………………………………………………( 6 )

………………………………………………………………………………( 7 )

…………………………………………………………………………………………( 7 )

……………………………………………………………………( 8 )

……………………………………………………………………( 8 )

…………………………………………………………………………………………( 8 )

………………………………………………………………………………………( 8 )

……………………………………………………………………………………( 8 )

………………………………………………………………………………………………(10)

……………………………………………………………………………………………(10)

……………………………………………………………………………………(10)

……………………………………………………………………………………………(11)

……………………………………………………………………………………………(13)

…………………………………………………………………………………………………(13)

……………………………………………………………………………………………(13)

………………………………………………………………………………………………(14)

……………………………………………………………………………………(15)

…………………………………………………………………………………(17)

……………………………………………………………………………………………(17)

……………………………………………………………………………………………(17)

………………………………………………………………………………………………(17)

……………………………………………………………………………………………(17)

……………………………………………………………………………………………(19)

……………………………………………………………………………………………(19)

……………………………………………………………………………………………(19)

……………………………………………………………………………………………(19)

……………………………………………………………………………………………(20)

……………………………………………………………………………………………………(20)

…………………………………………………………………………………(21)

……………………………………………………………………………………………(21)

………………………………………………………………………(22)

………………………………………………………(22)

…………………………………………………………………………………………(23)

………………………………………………………………………………………(24)

……………………………………………………………………………………(24)

和試壓 ……………………………………………………………………………………(25)

……………………………………………………………………………………………(25)

…………………………………………………………………………………………………(25)

水壓和氣壓試驗……………………………………………………………………………………(26)

………………………………………………………………………………………………(27)

……………………………………………………………………………………………(27)

……………………………………………………………………………………………(27)

………………………………………………………………………………………………(29)

……………………………………………………………………………………………(29)

……………………………………………………………………………………………(29)

…………………………………………………………………………………………(31)

……………………………………………………………………………………………(31)

………………………………………………………………………………(31)

………………………………………………………………………………………(32)

……………(33)

………………………………………(34)

………………………………………………………………………………(41)

…………………………………(42)

……………………………………………………(43)

…………………………………………(44)

本規範用詞說明……………………………………………………………………………………………(45)

引用標準名錄 ………………………………………………………………………………………………(46)

附:條文說明 ………………………………………………………………………………………………(4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

Terms and symbols …………………………………………………………………………………( 2 )

Terms…………………………………………………………………………………………………( 2 )

Symbols………………………………………………………………………………………………( 2 )

Setting location and system selection………………………………………………………( 4 )

Setting location……………………………………………………………………………………( 4 )

System selection……………………………………………………………………………………( 4 )

System components……………………………………………………………………………………( 5 )

System configuration………………………………………………………………………………( 5 )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5 )

Fire detection device……………………………………………………………………………( 6 )

Control device………………………………………………………………………………………( 6 )

Fire pump set and fire pump station……………………………………………………………( 7 )

Valve and pipeline…………………………………………………………………………………( 7 )

Foam proportioner device and foam tank…………………………………………………………( 8 )

Fire water tank and pressure regulator device………………………………………………( 8 )

Water flow indicator………………………………………………………………………………( 8 )

Terminal water-test device……………………………………………………………………( 8 )

Siamese connection ………………………………………………………………………………( 8 )

System design…………………………………………………………………………………………(10)

General requirement ………………………………………………………………………………(10)

System design and layout…………………………………………………………………………(10)

Hydraulic calculation ……………………………………………………………………………(11)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13)

Wiring…………………………………………………………………………………………………(13)

Fire control room……………………………………………………………………………………(13)

Operation and Control………………………………………………………………………………(14)

Basic provisions of the construction acceptance………………………………………(15)

Material and system components site inspection………………………………………(17)

General requirement ………………………………………………………………………………(17)

Pipe and fittings …………………………………………………………………………………(17)

Foam concentrate……………………………………………………………………………………(17)

System components …………………………………………………………………………………(17)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19)

General requirement ………………………………………………………………………………(19)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19)

Fire detection device………………………………………………………………………………(19)

Control device………………………………………………………………………………………(20)Wiring…………………………………………………………………………………………………(20)

Fire pump and fire pump station…………………………………………………………………(21)

Valve and pipeline…………………………………………………………………………………(21)

Foam proportioner device and foam tank…………………………………………………………(22)

Fire water pool, fire water tank and pressure regulator device…………………………(23)

Water flow indicator………………………………………………………………………………(23)

Terminal water-test simulator…………………………………………………………………(24)

Siamese connection ………………………………………………………………………………(24)

System flushing and pressure test …………………………………………………………(25)

General requirement………………………………………………………………………………(25)

System flushing …………………………………………………………………………………(25)

Pressure test………………………………………………………………………………………(26)

System debugging …………………………………………………………………………………(27)

General requirement………………………………………………………………………………(27)

System debugging …………………………………………………………………………………(27)

System acceptance…………………………………………………………………………………(29)

General requirement………………………………………………………………………………(29)

System acceptance ………………………………………………………………………………(29)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31)

General requirement………………………………………………………………………………(31)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test……………………………………………………………………(31)

Appendix A Equivalent length chart………………………………………………………………(32)

Appendix B Division project, sub-division projects,

sub-item project of auto tracking and

targeting jet suppression system …………………………………………(33)

Appendix C Construction inspection records of auto

tracking and targeting jet suppression system…………………………(34)

Appendix D Concealed work acceptance records……………………………………………(41)

Appendix E Quality control data verification records of auto

tracking and targeting jet suppression system …………………………(42)

Appendix F Acceptance records of auto tracking and

targeting jet suppression system ……………………………………………(43)

Appendix G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 items of auto

tracking and targeting jet suppression system……………………………(44)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45)

Normative standard………………………………………………………………………………………(46)

Appendix: Provisions explanation…………………………………………………………………(47)

1 總 則

1.0.1 為合理設計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保證施工質量,規範驗收和維護管理,減少火災損失,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工程中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管理。

1.0.3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管理,應密切結合保護對象的功能、火災特點及系統特性,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組件、材料和設備等應選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

1.0.5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管理,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 語

2.1.1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auto tracking and targeting jet suppression system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是以水或泡沫混合液為射流介質,利用火災自動探測進行早期火災的自動跟蹤定位,並運用自動控制方式來實現射流滅火的滅火系統。按滅火裝置流量大小及射流方式,系統分為自動消防炮滅火系統、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和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

2.1.2 自動消防炮滅火系統 automatic fire monitor system

滅火裝置的流量大於16L/s的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2.1.3 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 eject type automatic jet system

滅火裝置的流量不大於16L/s且不小於5L/s、射流方式為噴射型的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2.1.4 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 spray type automatic jet system

滅火裝置的流量不大於16L/s且不小於2L/s、射流方式為噴灑型的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2.1.5 滅火裝置 extinguish device

以射流方式噴射水或泡沫進行滅火的裝置,包括:自動消防炮、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裝置、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裝置。

2.1.6 探測裝置 detect device

通過探測周圍環境與火災有關的物理或化學現象的變化,向系統的控制裝置傳送火災信號,並可自動定位火災位置、區域的裝置。

2.1.7 控制裝置 control device

系統的控制和信息處理組件,能夠接收並及時處理火災探測信號,發出控制和報警信息,驅動滅火裝置定點滅火,接收反饋信號,同時完成相應的顯示、記錄、並向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器傳送信號等功能的裝置。

2.1.8 自動控制 automatic control

在自動狀態下,系統自動完成火災探測、報警,並啟動滅火裝置實施滅火的一種控制方式。

2.1.9 消防控制室手動控制 manual control in fire control room

消防值班人員在控制室接到火災報警信號後,通過控制主機的操作面板,手動啟動消防泵、打開控制閥門,調整滅火裝置瞄準火源實施滅火的一種控制方式。

2.1.10 現場手動控制 manual control on site

現場人員發現火災後,通過現場控制盤,手動啟動消防泵、打開控制閥門,調整滅火裝置瞄準火源實施滅火的一種控制方式。

2.2 符 號

D——滅火裝置的設計最大保護半徑;

D0——滅火裝置在額定工作壓力時的最大保護半徑;

d——管道內徑;

dj——管道的計算內徑;

h1——沿程水頭損失;

h2——局部水頭損失;

i——單位長度管道的沿程水頭損失;

L——計算管道長度;

N——系統中需要同時開啟的滅火裝置的數量;

P——消防泵供水壓力;

P0——滅火裝置的額定工作壓力;

Pe——滅火裝置的設計工作壓力;

Q——系統供液設計總流量;

Qg——管道內的設計流量;

q——滅火裝置的設計流量;

q0——滅火裝置的額定流量;

Z——最不利點處滅火裝置進口與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之間的高程差;

ζ——局部阻力系數;

υ——管道內的平均流速;

Σh——水泵出口至最不利點滅火裝置進口管道水頭總損失。

3 適用場所和系統選型

3.1 適用場所

3.1.1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適用於撲救民用建築和工業廠房、丙類庫房的下列場所:

1 淨空高度大於12m的高大空間場所。

2 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有困難的場所。

3.1.2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不適用於以下場所:

1 經常有明火作業;

2 存在較多遇水加速燃燒的物品;

3 存在遇水發生爆炸的物品;

4 存在較多遇水發生劇烈化學反應或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物品;

5 存在因射流而導致液體噴濺或沸溢的物品;

6 存放遇水將受到嚴重損壞的貴重物品;

7 其他不適宜設置的場所。

3.2 系統選型

3.2.1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選擇,應根據設置場所的火災類別、火災危險等級、環境條件、空間高度、保護區域特點等因素來確定。

3.2.2 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可參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的規定劃分。

3.2.3 輕危險級和中危險級場所宜選用噴射型或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

3.2.4 嚴重危險級和B類火災場所宜選用自動消防炮滅火系統。

3.2.5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選擇應符合以下原則:

1 環境溫度不低於4℃且不高於55℃的場所應採用溼式系統;

2 環境溫度低於4℃且不低於-10℃的場所可採用預作用系統,但僅適用於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

3.2.6 環境溫度低於-10℃或高於55℃的場所不宜採用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4 系統組件

4.1 系統配置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設備組成應符合表4.1的規定。

4.1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設備組成

4.2 滅火裝置

4.2.1 滅火裝置應滿足相應使用環境和介質的防腐蝕要求。

4.2.2 自動消防炮和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裝置的俯仰和水平迴轉角應滿足使用要求。

4.2.3 自動消防炮應具有直流-噴霧的轉換功能。

4.2.4 自動消防炮、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裝置、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裝置的性能參數應符合表4.2.4-1~表4.2.4-3的規定。

4.2.4-1 自動消防炮的性能參數

4.2.4-2 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裝置的性能參數

4.2.4-3 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裝置的性能參數

注:表4.2.4-1~表4.2.4-3中的最大保護半徑基於介質為清水時的數值,若介質為泡沫液,按對應值的85%選取。

4.3 探測裝置

4.3.1 探測裝置應能有效探測和判定保護區域內的火源。

4.3.2 探測裝置的監控半徑應與對應的滅火裝置的保護半徑或保護範圍相匹配。

4.3.3 探測裝置應滿足相應使用環境的防塵、防水等要求。

4.3.4 探測裝置應能抗現場干擾。

4.3.5 探測裝置應採用複合探測方式。

4.4 控制裝置

4.4.1 控制裝置應具有對消防泵、滅火裝置、控制閥門等系統組件進行控制的功能,且具有自動控制、控制室手動控制和現場手動控制三種控制方式,手動控制相對於自動控制應具有優先權。

4.4.2 控制裝置應具備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其他聯動控制設備通信或聯動的接口。

4.4.3 現場手動控制盤應具有防誤操作設施。

4.4.4 控制裝置應具有對消防泵、滅火裝置、自動控制閥、手動檢修閥、水流指示器等系統組件工作狀態的監控、顯示功能。

4.4.5 控制裝置應具有聲、光報警功能。

4.4.6 控制主機還應具有以下功能:

1 自檢功能;

2 消音復位功能;

3 故障報警功能;

4 報警信息顯示、記憶和打印功能;

5 火災現場視頻記錄功能。

4.5 消防泵組和消防泵站

4.5.1 消防泵組應按一用一備或二用一備的比例設置備用泵。備用泵的工作能力不應小於其中工作能力最大的一臺工作泵。

4.5.2 按二級負荷供電的建築,宜採用柴油機泵組作為備用泵。

4.5.3 柴油機消防泵房應設置進氣和排氣的通風裝置,室內環境應符合柴油機的使用要求。

4.5.4 系統的消防泵和穩壓泵應採用自灌式吸水方式。

4.5.5 每臺消防泵宜設獨立的吸水管從消防水池吸水。當每臺消防泵單獨從消防水池吸水有困難時,可採取單獨從吸水總管上吸水。吸水總管伸入消防水池的引水管不應少於2根,當其中1根關閉時,其餘的引水管應能通過全部的用水量。

4.5.6 消防泵站應有不少於2根的出水管直接與系統供水乾管連接。當其中1根出水管關閉時,其餘的出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用水量。

4.5.7 消防泵吸水管上應設置過濾器、真空壓力錶和控制閥,控制閥宜採用閘閥。

4.5.8 消防泵出水管上應設止回閥、控制閥、壓力錶和公稱直徑不小於65mm的試水閥,壓力錶量程應為消防泵額定工作壓力的 2~2.5倍。必要時,消防泵出水管上應採取防止系統超壓的措施。

4.5.9 消防泵站內的電氣設備應採取有效的防水、防潮和防腐蝕等措施。

4.5.10 消防泵站內應設置排水設施。

4.6 閥門和管道

4.6.1 閥門應密封可靠,並應有明顯的啟、閉標誌。

4.6.2 對於自動消防炮系統,應在每臺自動消防炮入口前管道上設置手動檢修閥;對於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和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應在每個防火分區、每個樓層的幹管上設置手動檢修閥。手動檢修閥應為信號閥。

4.6.3 每臺自動消防炮及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裝置的入口前管道上、每組噴灑型滅火裝置的供水支管入口前管道上應設置自動控制閥和手動控制閥。

4.6.4 信號閥、參與系統聯動的自動控制閥,其啟、閉信號應傳至消防控制室。

4.6.5 室內外架空管道宜採用熱浸鋅鍍鋅鋼管等金屬管材。架空管道的連接宜採用溝槽連接件(卡箍)、螺紋、法蘭、卡壓等方式,不宜採用焊接連接。

4.6.6 埋地管道宜採用球墨鑄鐵管、鋼絲網骨架塑料複合管和加強防腐的鋼管等管材。埋地金屬管道應採取可靠的防腐措施。

4.6.7 在泡沫比例混合裝置出口後的泡沫液管道上宜設旁通的試驗接口。

4.6.8 使用泡沫液、泡沫混合液的管道應在適當位置設沖洗接口。

4.6.9 在可能滯留空氣的管段頂端應設置自動排氣閥。

4.6.10 水平安裝的管道宜有不小於1‰的坡度,並應坡向洩水閥。

4.6.11 當管道穿越建築變形縫時,應採取吸收變形的補償措施及防凍措施。

4.6.12 當管道穿越承重牆時,應設金屬套管,當穿越地下室外牆時,還應採取防水措施。

4.7 泡沫比例混合裝置與泡沫液罐

4.7.1 泡沫比例混合裝置應能在設計流量、壓力範圍內自動提供規定混合比例的泡沫混合液。

4.7.2 泡沫液罐宜採用耐腐蝕材料製作,當採用碳鋼材質時,其內壁應作防腐蝕處理。與泡沫液直接接觸的罐內壁或防腐層對泡沫液的性能不得產生不利影響。

4.7.3 貯罐壓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裝置的罐體上應設安全閥、進料口、排渣口、取樣口和人孔。

4.7.4 貯罐壓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裝置的單罐容積不宜大於10m3。隔膜型貯罐的內膽應滿足存儲、使用泡沫液時對其強度、耐腐蝕性和存放時間的要求。

4.8 高位消防水箱和氣壓穩壓裝置

4.8.1 系統不採用常高壓給水時,應設高位消防水箱或氣壓穩壓裝置,但採用預作用系統時除外。

4.8.2 高位消防水箱的供水應保證系統最不利點滅火裝置的設計工作壓力,其儲水量不應小於1m3。

4.8.3 建築物(群)同時設有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其他滅火系統時,可共用高位消防水箱。

4.8.4 高位消防水箱應設補水管、出水管、溢流管、通風管及放空管。

4.8.5 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徑不應小於80mm,出水管上應設止回閥。

4.8.6 高位消防水箱宜採用鋼筋混凝土、不鏽鋼、玻璃鋼等耐腐蝕材料建造。

4.8.7 高位消防水箱應定期清掃,水箱人孔、溢流管及通風管處應有防止蚊蟲進入的措施。

4.8.8 寒冷地區,可能遭受冰凍的高位消防水箱,應採取防凍措施。

4.8.9 系統不設高位消防水箱時,應設氣壓穩壓裝置。氣壓穩壓裝置供水壓力應保證最不利點滅火裝置的設計工作壓力。穩壓泵流量宜為1L/s~5L/s,並小於一個最小流量滅火裝置工作時的流量。穩壓泵應設備用泵。氣壓穩壓裝置的氣壓罐宜採用隔膜式氣壓罐,氣壓罐的有效調節容積不應小於150L。

4.9 水流指示器

4.9.1 對於自動消防炮系統,應在每臺自動消防炮入口前管道上設置水流指示器。對於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和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應在每個防火分區、每個樓層的幹管上設置水流指示器。

4.9.2 水流指示器應安裝在手動檢修閥的出口之後。

4.9.3 水流指示器的公稱壓力不應小於系統工作壓力。

4.9.4 水流指示器應安裝在便於檢修的位置,安裝在吊頂內時,吊頂應預留檢修孔。

4.9.5 水流指示器的公稱直徑應與供水管管徑相同。

4.10 末端試水裝置

4.10.1 每個防火分區的管網最不利點處應設末端試水裝置。

4.10.2 末端試水裝置應由試水閥、壓力錶、試水接頭及排水管組成。試水管路及試水閥的公稱直徑宜為50mm,試水接頭出水口的流量宜為5L/s。

4.10.3 末端試水裝置的出水應採取間接排水方式。

4.10.4 末端試水裝置宜安裝在衛生間、樓梯間、空調機房等便於進行操作測試的地方。

4.11 消防水泵接合器

4.11.1 系統應設消防水泵接合器,其數量應根據系統的設計流量計算確定,每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L/s~15L/s計算。

4.11.2 消防水泵接合器應設置在便於消防車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機動車行駛地段,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離宜為15m~40m。

5 系統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 消防水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用水應無汙染、無腐蝕、無懸浮物。可由市政或企業的生產、生活、消防給水管道供給,也可由消防水池供給,並應確保規定持續噴水時間內的用水量。

2

對可能受冰凍影響的消防水源,應採取防凍措施。

5.1.2 當現有消防水源的水量、水壓不能同時保證系統的要求時,應設置消防泵組。

5.1.3 自動消防炮系統應設置獨立的消防泵組和供水管網。

5.1.4 噴射型射流滅火系統和噴灑型射流滅火系統宜設置獨立的消防泵組和供水管網。

5.1.5 噴射型射流滅火系統或噴灑型射流滅火系統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共用消防泵組及供水管網時,應滿足下列條件:

1 兩個系統同時工作時,系統設計水量、水壓及一次滅火用水量滿足兩個系統同時使用的要求;

2 兩個系統不同時工作時,系統設計水量、水壓及一次滅火用水量滿足較大一個系統使用的要求;

3 兩個系統應能獨立運行,互不影響。

5.1.6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撲救B類火災時宜採用低倍數泡沫液,泡沫液的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151的相關規定。

5.1.7 在有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分區,系統電器設備和線路的選用、安裝和管道防靜電等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性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的規定。

5.1.8 系統電器設備的佈置,應滿足帶電設備安全防護距離的要求,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器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T25295等的規定。

5.1.9 系統防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範》GB50343的規定。

5.2 系統設計與佈置

5.2.1

根據設置場所的淨空高度、平面佈局等建築條件,合理佈置滅火裝置。同一防火分區內宜採用相同規格型號的滅火裝置。如需混合採用多種滅火裝置時,應採取措施保證各滅火裝置的設計工作壓力和流量。

5.2.2 自動消防炮滅火系統和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應保證至少兩臺滅火裝置的射流到達被保護區域的任一部位。

5.2.3 自動消防炮滅火系統用於撲救民用建築內火災時,單臺炮的流量不應小於20L/s;用於撲救工業建築內火災時,單臺炮的流量不應小於30L/s。

5.2.4 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用於撲救輕危險級場所火災時,單臺滅火裝置的流量不應小於5L/s;用於撲救中危險級場所火災時,單臺滅火裝置的流量不應小於10L/s。

5.2.5 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的滅火裝置佈置應能使射流完全覆蓋被保護場所及被保護物。系統的設計參數應不低於表5.2.5的規定。

5.2.5 噴灑型射流滅火系統的設計參數

5.2.6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中,滅火裝置的設計同時開啟數量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 自動消防炮系統和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數量為兩臺。

2 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為表5.2.5中規定的作用面積內所包含的滅火裝置的數量。若最大的一個防火分區面積不大於300m2,則按其實際面積所包含的滅火裝置數量。

5.2.7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持續噴水時間,應按不小於1h確定。撲救B類火災時,持續噴液時間應按《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151的規定執行。

5.2.8 滅火裝置的選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滅火裝置的最大保護半徑應按產品的指標值確定;

2 滅火裝置的設計工作壓力與產品額定工作壓力不同時,應在產品規定的工作壓力範圍內選用。

5.2.9 滅火裝置的設計最大保護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自動消防炮和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裝置按下式計算:

(5.2.9)式中:D——滅火裝置的設計最大保護半徑(m);

D0——滅火裝置在額定工作壓力時的最大保護半徑(m);

Pe——滅火裝置的設計工作壓力(MPa);

P0——滅火裝置的額定工作壓力(MPa)。

2 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裝置按產品性能確定。

5.2.10 滅火裝置的設計流量可按下式計算:

(5.2.10)式中:q——滅火裝置的設計流量(L/s);

q0——滅火裝置的額定流量(L/s)。

5.2.11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設計流量應為設計同時開啟的滅火裝置流量之和,且應不小於10L/s。

5.2.12 滅火裝置與端牆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滅火裝置同向佈置間距的一半。

5.2.13 滅火裝置的安裝位置應滿足滅火裝置正常使用和安裝維護的要求。

5.2.14 滅火裝置固定支架或安裝平臺應能滿足滅火裝置噴射、噴灑反作用力的要求,結構設計應能滿足滅火裝置正常使用的要求。

5.2.15 現場手動控制裝置應設置在滅火裝置的附近,並能觀察到滅火裝置動作,且靠近出口處或便於疏散的地方。

5.2.16 探測裝置的佈置應保證保護區域內無探測盲區。

5.3 水力計算

5.3.1 系統供液設計總流量按下式計算:

(5.3.1)式中:Q——系統供液設計總流量(L/s);

N——系統中需要同時開啟的滅火裝置的數量(個);

qn——第n個滅火裝置的設計流量(L/s)。

5.3.2 管道總水頭損失按下列公式計算:

(5.3.2-1)

(5.3.2-2)

(5.3.2-3)式中:Σh——水泵出口至最不利點滅火裝置進口管道水頭總損失(MPa);

h1——沿程水頭損失(MPa);

h2——局部水頭損失(MPa);

i——單位長度管道的水頭損失(kPa/m);

L——計算管道長度(m);

ζ——局部阻力系數;

υ——管道內的平均流速(m/s)。

5.3.3 管道內的平均流速按下式計算:

(5.3.3)式中:υ——設計流速(m/s);

Qg——管道內的設計流量(L/s);

π——圓周率;

d——管道內徑(m)

dj——管道的計算內徑(m),取值按管道內徑減1mm確定。

5.3.4 單位長度管道的水頭損失按下式計算:

(5.3.4)式中:i——單位長度管道的水頭損失(kPa/m);

Qg——管道內的設計流量(m3/s);

dj——管道計算內徑(m),取值按管道的內徑減1mm確定;

Ch——海澄-威廉係數,見表5.3.4。

表5.3.4 常見管道的海澄-威廉係數

5.3.5 消防泵的供水壓力按下式計算:

(5.3.5)式中:P——消防泵供水壓力(MPa);

Z——最不利點處滅火裝置進口與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之間的高程差(m);

∑h——水泵出口至最不利點滅火裝置進口管道水頭總損失(MPa);

Pe——滅火裝置的設計工作壓力(MPa)。

5.3.6 系統的局部水頭損失也可採用當量長度法進行計算,當量長度表見附錄A。

5.3.7 管道內的流速宜採用經濟流速,必要時可以大於5m/s,但不應大於10m/s。

5.4 電源及配電

5.4.1 系統的供電電源的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等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

5.4.2 系統的供電電源應採用消防電源。

5.4.3 系統的供電電源應設電湧保護器。

5.4.4 系統的供電電源的保護開關不應採用漏電保護開關,但可採用具有漏電報警功能的保護裝置。

5.5 布 線

5.5.1 系統的佈線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的要求。

5.5.2 系統的供電電纜敷設應符合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和《爆炸和火災危險性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的規定。

5.5.3 系統供電和控制線纜應採用耐火電線電纜,系統報警信號線纜應採用阻燃電線電纜。

5.5.4 探測和控制信號傳輸距離較遠時,宜採用光纜傳輸。

5.5.5 室外電纜宜採用鎧裝型電纜。

5.5.6 視頻信號傳輸電纜中間不宜有接頭。

5.6 消防控制室

5.6.1 消防控制室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中的相關規定。

5.6.2 消防控制室應能對消防泵組、滅火裝置等系統組件進行自動和手動操作,並應有下列控制和顯示功能:

1 消防泵組的運行、停止;

2 自動控制閥的開啟、關閉;

3 滅火裝置的工作狀態和報警信號;

4 水流指示器和手動檢修閥的啟閉信號;

5 當接到報警信號後,應能發出聲、光警報;

6 具有無線控制功能時,應顯示無線控制器的工作狀態;

7 其他需要控制和顯示的設備。

6 操作與控制

6.0.1 系統探測到火源後,對於自動消防炮滅火系統和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應至少有兩臺滅火裝置對火源掃描定位,並應有一臺或兩臺滅火裝置射流滅火;對於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發現火源的探測裝置對應的滅火裝置應同時射流滅火。

6.0.2 系統在自動控制狀態下,控制主機在接到火警信號,確認火災發生後,應能自動啟動系統射流滅火,同時啟動聲光警報器和其他聯動設備;系統在手動控制狀態下,需人工確認火災發生,手動啟動系統射流滅火。

6.0.3 系統自動啟動後應能連續射流滅火,若系統持續探測到火災,則不停止噴射;若系統探測不到火災,對於自動消防炮系統和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應連續噴射不少於3min,對於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應連續噴射不少於6min後停止噴射。系統停止噴射後,若再次探測到火災信號,應再次啟動射流滅火。

6.0.4 系統應設置聲光警報器,並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設一個聲光警報器,其位置宜設在保護區域內靠近出口處;

2 在環境噪聲大於60dB的場所設置聲光警報器時,其聲音警報器的聲壓級至少應高於背景噪聲15dB。

6.0.5 系統應設置手動火災報警按鈕,並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每個防火分區至少設置一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從一個防火分區的任何位置到最鄰近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距離不應大於30m;

2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宜設置在保護區域內靠近出口處;

3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設置在明顯的和便於操作的部位。當安裝在牆上時,其底邊距地高度宜為1.3m~1.5m,且應有明顯的標誌。

7 施工驗收基本規定

7.0.1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及分項工程應按本規範附錄B劃分。

7.0.2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施工應按批准的設計施工圖、技術文件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進行。

7.0.3 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技術資料:

1 經批准的設計施工圖、設計說明書;

2

系統組件的產品使用說明書;

3 系統組件及配件的市場準入有效證明文件和產品出廠合格證。

7.0.4 系統的施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設計單位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並有記錄;

2 系統組件、管材、管件和線纜的規格、型號符合設計要求;

3 與施工有關的基礎、預埋件和預留孔,經檢查符合設計要求;

4 場地、道路、水、電等臨時設施滿足施工要求。

7.0.5 系統應按以下規定進行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1 採用的系統組件和材料應按本規範的規定進行進場檢驗,合格後經監理工程師簽證方可安裝使用;

2 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後,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人員進行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3 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認可,並經監理工程師簽證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4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5 安裝完畢,施工單位應按本規範的規定進行系統調試,調試合格後,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驗收申請報告申請驗收。

7.0.6 系統的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共同進行。

7.0.7 系統的檢查、驗收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施工過程檢查應全部合格,並按本規範附錄C表C.0.1~C.0.6記錄;

2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的驗收應合格,並按本規範附錄D表D記錄;

3 質量控制資料核查應全部合格,並按本規範附錄E表E記錄;

4 系統施工質量驗收和系統功能驗收應合格,並按本規範附錄F表F記錄。

7.0.8 系統驗收合格後,應提供以下文件資料:

1 系統施工過程檢查記錄;

2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3 系統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

4 系統驗收記錄;

5 相關文件、記錄、資料清單等。

7.0.9 系統施工質量不符合本規範要求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經返工重做或更換系統組件和材料的工程,應重新進行驗收;

2 經返工重做或更換系統組件和材料的工程,仍不符合本規範的要求時,不得通過驗收。

8 材料與系統組件進場

8.1 一般規定

8.1.1 材料與系統組件進場檢驗應按本規範附錄C表C.0.1填寫施工過程檢查記錄。

8.1.2 材料與系統組件進場抽樣檢查時有一件不合格,應加倍抽查;若仍有不合格,則判定此批產品不合格。

8.2 管材及配件

8.2.1 管材及配件的材質、規格、型號、質量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出廠檢驗報告與合格證,目測外觀質量。

8.2.2 管材及配件的規格尺寸和壁厚及允許偏差應符合其產品標準和設計的要求。

檢查數量:每一規格、型號的產品按件數抽查20%,且不得少於1件。

檢查方法:用鋼尺和遊標卡尺測量。

8.2.3 對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管材及配件,應由監理單位抽樣,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複驗,其複驗結果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1 設計上有複驗要求的;

2 對質量有疑義的。

檢查數量:按設計要求數量或送檢需要量。

檢查方法:檢查複驗報告。

8.3 泡沫液

8.3.1 泡沫液進場時應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供貨方現場組織檢查,並共同取樣留存,留存數量應滿足全項檢測需要量。泡沫液質量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和市場準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證明文件及產品出廠合格證檢查。

8.3.2 對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泡沫液,應由監理單位組織現場取樣,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其結果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1 6%型低倍數泡沫液設計用量大於或等於7.0t;

2

3%型低倍數泡沫液設計用量大於或等於3.5t;

3 合同文件規定現場取樣送檢的泡沫液。

檢查數量:按送檢需要量。

檢查方法:檢查現場取樣按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對發泡性能(發泡倍數、析液時間)和滅火性能(滅火時間、抗燒時間) 檢驗的報告。

8.4 系統組件

8.4.1 滅火裝置、探測裝置、控制裝置、泡沫比例混合裝置與泡沫液罐、消防泵組、閥門、高位消防水箱和氣壓穩壓裝置、水流指示器、末端試水裝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等系統組件的規格和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施工前應對系統組件進行外觀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無變形及其他機械性損傷;

2 外露非機械加工表面保護塗層完好;

3 無保護塗層的機械加工面無鏽蝕;

4 所有外露接口無損傷,堵、蓋等保護物包封良好;

5 銘牌標記清晰、牢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2 消防泵組轉動應靈活、無阻滯、無異常聲音。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3 滅火裝置的轉動機構和操作裝置應靈活、可靠、安全。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 施工與安裝

9.1 一般規定

9.1.1 系統的佈線施工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6和《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303的有關規定。

9.1.2 消防泵組的安裝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範》GB50231、《風機、壓縮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75的有關規定。

9.1.3 管道的施工與安裝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規範》GB50235、《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36的有關規定。

9.1.4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施工與安裝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構築物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41、《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42的有關規定。

9.2 滅火裝置

9.2.1 滅火裝置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且應在管道沖洗、試壓合格後進行。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現場檢查,檢驗施工記錄。

9.2.2 滅火裝置安裝應固定可靠。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2.3 滅火裝置安裝後,其在設計規定的水平和俯仰迴轉範圍內不應與周圍的構件觸碰。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2.4 與滅火裝置連接的電、液、氣管線應安裝牢固,且不得阻礙迴轉機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3 探測裝置

9.3.1 探測裝置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3.2 探測裝置的安裝不應產生探測盲區。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3.3 探測裝置及配線金屬管或線槽應做接地保護,接地應牢靠並有明顯標誌。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3.4 進入探測裝置的電纜或導線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配線整齊,並應固定牢固;

2 電纜線芯和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4 控制裝置

9.4.1 控制裝置在安裝前應進行功能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裝。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4.2 控制裝置安裝應牢固可靠。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4.3 控制裝置的接地應安全可靠。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4.4 聲光警報器、手動報警按鈕應按設計標高安裝。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尺量檢查。

9.5 佈線

9.5.1 佈線前,應對導線的種類、電壓、電流、絕緣等級進行檢查;強、弱電迴路不應使用同一根電纜,應分別成束分開排列;不同電壓等級的線路,不應穿在同一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5.2 引入控制裝置內的電纜及其芯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引入控制裝置內的電纜管道應採用支架固定,並按橫平豎直配置;備用芯線長度應留有適當餘量;

2 引入控制裝置內的電纜應排列整齊,編號清晰,避免交叉,並應牢固固定,不得使端子排承受機械應力;

3 引入控制裝置內的鎧裝電纜,應將鋼帶切斷,切斷處的端部應紮緊,並應將鋼帶接地;

4 引入控制裝置內的信號傳輸電纜,應採用屏蔽電纜,其屏蔽層應按設計要求接地;

5 電纜芯線和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與設計圖樣一致的編號,標記應字跡清晰;

6 控制裝置接線端子排的每個接線端子,接線不得超過兩根。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5.3 同一系統內不同用途的導線應採用不同的顏色,相同用途導線的顏色應相同,且導線的接線端應有標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5.4 導線敷設後,每個迴路的導線應用500V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弱電系統的導線對地、導線之間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20MΩ;強電系統的導線對地、導線之間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0.5MΩ。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6 消防泵組和消防泵站

9.6.1 消防泵組等系統組件不應隨意拆卸,確需拆卸時,應由生產廠家進行。

9.6.2 吸水管及其附件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吸水管上的過濾器應順水流方向安裝在控制閥後;

2 吸水管上的控制閥應在消防泵固定於基礎上之後再進行安裝,其直徑不應小於消防泵吸水口直徑,且不應採用沒有可靠鎖定裝置的蝶閥;

3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應有積氣和漏氣現象,變徑連接時,應採用偏心異徑管件,並應採用管頂平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6.3 管路上安裝壓力錶時應加設緩衝裝置,壓力錶和緩衝裝置之間應安裝三通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6.4 當消防泵採用內燃機驅動時,內燃機冷卻器的洩水管應通向排水設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6.5 內燃機驅動的消防泵組其排氣管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規定時,應採用直徑相同的鋼管連接並通向室外,並儘量避免使用過多的彎頭。位於室內的排氣管的外部應採取隔熱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6.6 消防泵組應整體安裝在基礎上,並應固定牢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6.7 消防泵組在基礎固定及進出口管道安裝完畢後,應對聯軸器重新校中。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

9.7 閥門和管道

9.7.1 閥門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管道採用的閥門應按相關標準進行安裝。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按相關標準的要求檢查。

2 管道上設置的自動排氣閥應在系統沖洗、試壓合格後立式安裝。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 管道上的放空閥應安裝在最低處。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7.2 管道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水平管道安裝時,其坡度坡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出現U型管時應有放空措施。

檢查數量:幹管抽查1條;支管抽查2條;分支管抽查10%,且不得少於1條。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和用水平儀檢查。

2 立管應用管卡固定在支架上,其間距不應大於設計值。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和觀察檢查。

3 埋地管道安裝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埋地管道的基礎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埋地管道安裝前應做好防腐處理,安裝時不應損壞防腐層;

3) 埋地管道採用焊接時,焊縫部位應在試壓合格後進行防腐處理;

4) 埋地管道在回填前應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合格後及時回填,分層夯實,並應按本規範附錄D表D進行記錄。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4 管道安裝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9.7.2的要求。

表9.7.2 管道安裝的允許偏差

注:表中:L——管段有效長度; DN——管道公稱直徑。

檢查數量:幹管抽查1條;支管抽查2條;分支管抽查10%,且不得少於1條。

檢查方法:座標用經緯儀或拉線和尺量檢查;標高用水準儀或拉線和尺量檢查;水平管道平直度用水平儀、直尺、拉線和尺量檢查;立管垂直度用吊線和尺量檢查;與其他管道成排佈置間距及與其他管道交叉時外壁或絕熱層間距用尺量檢查。

5 管道支架和吊架安裝應平整牢固,管墩的砌築應規整,其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按安裝總數的5%抽查,且不得少於5個。

檢查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6 當管道穿過防火堤、防火牆、樓板時,應安裝套管。穿防火堤和防火牆套管的長度不應小於防火堤和防火牆的厚度,穿樓板套管長度應高出樓板50mm,底部應與樓板底面相平;管道與套管間的空隙應採用防火材料封堵;管道穿過建築物的變形縫時,應採取保護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9.8 泡沫比例混合裝置與泡沫液罐

9.8.1 泡沫比例混合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泡沫比例混合裝置應整體安裝,並應與基礎牢固固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2 泡沫比例混合裝置混合器的標註方向應與液流方向一致。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 泡沫比例混合裝置與管道連接處的安裝應嚴密。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調試時觀察檢查。

9.8.2 泡沫液罐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泡沫液罐的安裝位置和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泡沫液罐周圍應留有滿足檢修需要的通道,其寬度不宜小於0.7m,操作面處不宜小於1.5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2 壓力式泡沫液罐安裝時不應拆卸和損壞配管、附件,安全閥出口不應朝向操作面。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9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和氣壓穩壓裝置

9.9.1 鋼筋混凝土消防水池或高位消防水箱的進水管、出水管應加設防水套管,對有振動的管道應加設柔性接頭。組合式消防水池或高位消防水箱的進水管、出水管接頭宜採用法蘭連接,採用其他連接時應做防鏽處理。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9.2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積、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對照圖紙,尺量檢查。

9.9.3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溢流管、放空管不得與生產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統直接相連,應採用間接排水方式。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9.4 氣壓穩壓裝置的氣壓罐容積及工作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9.9.5 氣壓穩壓裝置的安裝位置、進水管及出水管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出水管上應設止回閥,安裝時其四周應設檢修通道,其寬度不宜小於0.7m,氣壓穩壓裝置頂部至樓板或梁底的距離不宜小於0.6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對照圖紙,尺量和觀察檢查。

9.9.6 氣壓穩壓裝置上的安全閥、壓力錶、壓力控制儀表等的安裝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9.10 水流指示器

9.10.1 水流指示器的安裝應在管道沖洗、試壓合格後進行。

9.10.2 水流指示器的電器元件部位應垂直安裝在水平管道上側,其動作方向應與水流方向一致。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10.3 水流指示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在吊頂內的水流指示器的位置處應設有便於維修的檢修口。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11 末端試水裝置

9.11.1 末端試水裝置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11.2 末端試水裝置的壓力錶、操作閥門應設置在便於人員觀察與操作的高度。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11.3 末端試水裝置的出水應採取間接排水方式,且安裝位置處應具備良好的排水能力。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出水試驗檢查。

9.12 消防水泵接合器

9.12.1 消防水泵接合器應設置永久性固定的標誌,標誌上應標明滅火系統名稱及水壓、水量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12.2 牆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其安裝高度距地面宜為O.7m;與牆面上的門、窗、孔、洞的淨距離不應小於2.0m,且不應安裝在玻璃幕牆下方。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和尺量檢查。

9.12.3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應採用鑄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標誌的鑄鐵井蓋,並在附近設置指示其位置的永久性固定標誌。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10 系統沖洗和試壓

10.1 一般規定

10.1.1 管道安裝完畢後,應對其進行沖洗、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沖洗、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記錄表。

10.1.2 沖洗、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宜採用清水進行。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沖洗、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記錄表。

10.1.3 預作用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應同時做水壓試驗和氣壓嚴密性試驗,氣壓嚴密性試驗的介質應採用空氣或氮氣。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水壓試驗和氣壓試驗記錄表。

10.1.4 管道衝冼前,應對系統的儀表採取保護措施;沖洗直徑大於100mm的管道時,應對其死角和底部進行敲打,但不得損傷管道;衝冼後,應清理可能存留髒物、雜物的管段。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10.1.5 管道沖洗合格後,應按本規範附錄C表C.0.4的格式填寫記錄。

10.1.6 系統試壓前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礎、支墩等經複查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對照圖紙觀察、尺量檢查。

2 試壓用的壓力錶不少於2只;精度不應低於1.6級,量程應為試驗壓力值的1.5~2.0倍。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 試壓方案已經批准。

4 對不能參與試壓的設備、閥門、儀表及附件應加以隔離或拆除;加設的臨時盲板應具有突出於法蘭的邊耳,且應做明顯標誌,並記錄臨時盲板的數量。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10.1.7 系統試壓完成後,應及時拆除所有臨時盲板及試驗用的管道,並按本規範附錄C表C.0.5的格式填寫記錄。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10.2 衝 洗

10.2.1 管道沖洗的水流流速、流量不應小於系統設計的水流流速、流量,管道沖洗宜分區、分段進行,沖洗的水流方向應與滅火時管道的水流方向一致。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10.2.2 管道沖洗應連續進行,當水平管網沖洗時,排水管位置應低於配水支管;當出口處水的顏色、透明度與入口處水的顏色、透明度基本一致且無雜物排出時,沖洗方可結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10.2.3 管道沖洗結束後,應將管道內的水排除乾淨。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10.3 水壓和氣壓試驗

10.3.1 當系統設計工作壓力等於或小於1.0MPa時,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工作壓力的1.5倍,並不應低於1.4MPa;當系統設計工作壓力大於1.0MPa時,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應為該工作壓力加0.4MPa。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10.3.2 水壓強度試驗的測試點應設在系統管道的最低點。對管道注水時,應將管道內的空氣排淨,並應緩慢升壓,達到試驗壓力後,穩壓30min,管道應無損傷、變形,且壓力降不應大於0.05MPa。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10.3.3 水壓嚴密性試驗應在管道沖洗和水壓強度試驗合格後進行。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工作壓力,穩壓24h,應無洩漏。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10.3.4 水壓試驗時環境溫度不宜低於5℃,當低於5℃時,水壓試驗應採取防凍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用溫度計檢查。

10.3.5 系統的埋地管道應在回填前單獨或與系統一起進行水壓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

10.3.6 氣壓嚴密性試驗壓力應為0.28MPa,穩壓24h,壓力降不應大於0.01MPa。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和檢查氣壓嚴密性試驗記錄。

11 系統調試

11.1 一般規定

11.1.1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調試應在系統安裝、沖洗、試壓結束後進行。

11.1.2 調試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設計施工文件、系統組件的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其他調試必備的完整技術資料;

2 系統水源、電源滿足調試要求,電氣設備具備與系統聯動調試的條件;

3 與系統配套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處於正常狀態。

11.1.3 調試前施工單位應制定調試方案,並經監理單位批准。

11.1.4 調試負責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參加調試的人員應職責明確,並應按照預定的調試程序進行。

11.1.5 調試前應按設計圖紙對系統進行全數檢查,並應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

11.1.6 調試前應將需要臨時安裝在系統上經校驗合格的儀器、儀表安裝完畢,調試時所需的檢查設備應準備齊全。

11.1.7 系統調試後應按本規範附錄C表C.0.6規定的內容填寫調試報告,調試報告的內容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增減。

11.2 系統調試

11.2.1

系統手動功能的調試結果,應符合以下規定:

1 自動控制閥門進行啟閉功能試驗,其啟閉角度、反饋信號等指標應符合設計要求;

2 滅火裝置進行動作功能試驗,其俯仰角度、水平迴轉角度、直流-噴霧轉換及反饋信號等指標應符合設計要求,滅火裝置不得與周圍的構件觸碰;

3 消防泵組進行啟、停試驗,消防泵組的動作及反饋信號應符合設計要求;

4 穩壓泵組進行啟、停試驗,穩壓泵組的動作及反饋信號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使系統電源處於接通狀態,各控制裝置的操作按鈕處於手動狀態。逐個按下各自動控制閥門的手動啟、停操作按鈕,觀察閥門的啟、閉動作及反饋信號應正常。逐個操控相對應的滅火裝置做水平和俯仰迴轉動作,觀察各滅火裝置的動作及反饋信號是否正常;對帶有直流-噴霧轉換功能的滅火裝置,還應檢驗其噴霧動作控制功能。逐個按下各消防泵組的手動啟、停操作按鈕,觀察消防泵組的動作及反饋信號應正常;逐個按下各穩壓泵組的手動啟、停操作按鈕,觀察穩壓泵組的動作及反饋信號應正常。

11.2.2 系統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進行切換試驗,主、備電源的切換及電氣設備運行應正常。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系統主、備電源處於接通狀態。當系統處於手動控制狀態時,以手動的方式進行1~2次試驗,主、備電源應能切換;當系統處於自動控制狀態時,在主電源上設定一個故障,備用電源應能自動投入運行,在備用電源上設定一個故障,主電源應能自動投入運行。

11.2.3 消防泵組功能調試試驗,其結果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消防泵組運行調試試驗,其性能應符合設計和產品標準的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按系統設計要求,啟動消防泵組,觀察該消防泵組及相關設備動作應正常,消防泵組在設計負荷下,連續運轉不小於2h,採用壓力錶、流量計、秒錶、溫度計進行計量。

2 消防泵主、備泵組自動切換功能調試試驗,在設計負荷下進行轉換運行試驗,其主要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接通控制裝置電源,使消防泵組控制裝置處於自動狀態,人工啟動一臺消防泵組,觀察該消防泵組及相關設備動作應正常,在消防泵組控制裝置內設定一個故障,使之停泵,備用消防泵組應能自動投入運行。消防泵組在設計負荷下,連續運轉不小於30 min,採用壓力錶、流量計、秒錶計量。

11.2.4 穩壓泵應按設計要求進行調試。當管網壓力達到設計啟泵壓力時,穩壓泵應立即啟動;當管網壓力達到設計停泵壓力時,穩壓泵應自動停止運行;人為設置主穩壓泵故障,備穩壓泵應能立即啟動;當消防主泵啟動時,穩壓泵應停止運行。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11.2.5

泡沫比例混合裝置調試時,應與系統噴射泡沫試驗同時進行,其流量、混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用流量計測量;蛋白、氟蛋白等折射指數高的泡沫液可用手持折射儀測量,水成膜等折射指數低的泡沫液可用手持導電率測量儀測量。

11.2.6 系統自動跟蹤定位滅火模擬調試。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使系統處於自動控制狀態,關閉消防泵組出水總管控制閥,打開消防泵組出水迴流管上控制閥,將管網內的水排淨;在保護區內的任意位置上,放置試驗火源,系統應能在規定時間內自動完成火災探測、火災報警、啟動消防泵組、啟動相應的滅火裝置瞄準火源、打開相應的自動控制閥,完成滅火模擬動作。

11.2.7 系統自動跟蹤定位滅火試驗。

檢查數量:每個防火分區應進行本試驗至少1次。

檢查方法:使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自動控制位,在保護區內的任意位置上,放置試驗火源,系統應能在規定時間內自動完成火災探測、火災報警、啟動消防泵組、啟動相應的滅火裝置瞄準火源進行射流滅火;滅火完成後,手動停消防泵,關自動控制閥。

11.2.8 末端試水裝置出水試驗:使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手動啟動消防主泵,打開末端試水裝置的試水閥,末端試水裝置的出水量及水壓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出水量採用流量計或其他方法測量檢查。

11.2.9 聯動試驗:

1 手動報警試驗:按下手動報警按鈕,控制裝置應能自動啟動聲光警報器、聯動相應滅火裝置及其他設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2 其他聯動功能試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按聯動功能設計要求進行。

12 系統驗收

12.1 一般規定

12.1.1系統驗收時,應提供下列文件資料,並按本規範附錄E表E填寫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

1 經批准的設計施工圖、設計說明書;

2 設計變更通知書、竣工圖;

3 系統組件、泡沫液的市場準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證明文件和產品出廠合格證;由具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泡沫液現場取樣檢驗報告;材料的出廠檢驗報告與合格證;材料與系統組件進場檢驗的複驗報告;

4 系統組件的安裝使用說明書;

5 施工許可證(開工證)和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6 系統施工過程檢查記錄及閥門的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記錄、管道試壓和管道沖洗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7 系統驗收申請報告。

12.1.2 系統的驗收應包括系統施工質量驗收和系統功能驗收,系統功能驗收應包括啟動功能驗收、聯動控制功能和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功能驗收。系統驗收合格後,應按本規範附錄F表F填寫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12.1.3 系統施工質量驗收合格但功能驗收不合格應判定為系統不合格,不得通過驗收。

12.1.4 系統驗收合格後,應沖洗放空,復原系統,並向建設單位移交本規範第7.0.5條和12.1.1條列出的資料及各種驗收記錄、報告。

12.2 系統驗收

12.2.1 系統施工質量驗收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系統組件及配件的規格、型號、數量、安裝位置及安裝質量;

2 管道及附件的規格、型號、位置、坡向、坡度、連接方式及安裝質量;

3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管墩的位置、間距及牢固程度;

4 管道穿防火堤、樓板、防火牆及變形縫的處理;

5 管道和設備的防腐;

6 消防泵站、水源、水位指示裝置及消防水泵接合器;

7

電源、備用動力、電氣設備及佈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和測量及試驗檢查。

12.2.2 系統啟動功能檢測和驗收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系統手動啟動功能驗收試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使系統電源處於接通狀態,各控制裝置的操作按鈕處於手動狀態。逐個按下各消防泵組和穩壓泵組的手動操作啟、停按鈕,觀察消防泵組和穩壓泵組的動作及反饋信號應正常;逐個按下各自動控制閥門的手動操作啟、停按鈕,觀察閥門的啟、閉動作及反饋信號應正常;用手動按鈕或手持式無線遙控發射裝置逐個操控相對應的滅火裝置做俯仰和水平迴轉動作,觀察各滅火裝置的動作及反饋信號是否正常,觀察滅火裝置在設計規定的迴轉範圍內是否與周圍構件觸碰。對帶有直流—噴霧轉換功能的滅火裝置,還應檢驗其直流—噴霧動作控制功能。

2 主、備電源的切換功能驗收試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系統主、備電源處於接通狀態,在主電源上設定一個故障,備用電源應能自動投入運行;在備用電源上設定一個故障,主電源應能自動投入運行。

3 消防泵組功能驗收試驗

1) 消防泵組運行驗收試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按系統設計要求,啟動消防泵組,觀察該消防泵組及相關設備動作是否正常,若正常,消防泵組在設計負荷下,連續運轉不應小於2h。

2) 主、備泵組自動切換功能驗收試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接通控制裝置電源,使消防泵組控制裝置處於自動狀態,人工啟動一臺消防泵組,觀察該泵組及相關設備動作是否正常,若正常,則在消防泵組控制裝置內人為設定一個故障,使之停泵。此時,備用消防泵組應能自動投入運行。消防泵組在設計負荷下,連續運轉不應小於30 min。

12.2.3 聯動控制功能驗收試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按設計的聯動控制單元進行逐個檢查。接通系統電源,使待檢聯動控制單元的被控設備均處於自動狀態,按下對應的聯動啟動按鈕,該單元應能按設計要求自動開啟聲光警報、啟動消防泵組、打開自動控制閥門及滅火裝置動作。該聯動單元設備的動作與信號反饋應符合設計要求。

12.2.4 系統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功能驗收

檢查數量:每個防火分區不少於1次。

檢查方法:使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自動控制位,在保護區內的任意位置上,放置試驗火源,系統應能在規定時間內自動完成火災探測、火災報警、啟動消防泵組、啟動相應的滅火裝置瞄準火源進行射流滅火;滅火完成後,停消防泵,關自動控制閥。檢查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

12.2.5 系統啟動功能、聯動功能和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功能驗收全部檢查內容合格,方可判定為系統功能驗收合格。

13 維護與管理

13.1 一般規定

13.1.1 系統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13.1.2 系統應由經過專門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和維護。

13.1.3 系統投入使用時應具備以下文件資料:

1 施工、驗收階段所出具的文件資料;

2 系統的維護管理規程及記錄表。

13.1.4 對檢查和試驗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解決,對損壞或不合格者應立即更換,並應復原系統。

13.1.5 系統發生故障時,應向主管值班人員報告,取得維護負責人的同意並採取防範措施後方能修理。

13.1.6 應對泡沫液的使用有效期進行定期檢查,對泡沫液超出使用期限的應及時更換。

13.2 系統定期檢查與試驗

13.2.1 系統維護管理檢查項目應按附錄G進行

13.2.2 周檢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控制裝置運行正常;

2 探測裝置運行正常

3 系統組件及配件外觀完好。

13.2.3 月檢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消防泵組啟動運轉正常;

2 末端試水裝置出水正常;

3 供水水源及水位指示裝置正常;

4 閥門啟閉正常;

5 滅火裝置的迴轉動作等正常;

6 氣壓穩壓裝置工作正常;

7 泡沫液罐內泡沫液的液位正常。

13.2.4 半年檢應符合下列要求:系統各項功能應正常。

13.2.5 系統運行每隔兩年,應按以下規定對系統進行檢查和試驗:

1 系統自動跟蹤定位滅火試驗,試驗完畢應對泡沫管道進行沖洗。並對系統所有的設備、設施、管道及附件進行全面檢查,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

2 系統管道沖洗,清除鏽渣,並進行塗漆處理。

附錄A 當量長度表

計算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局部水頭損失時,管件的當量長度可按表A選用。

表A 管件的局部水頭損失當量長度

附錄B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應按表B劃分。

B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

附錄C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施工過程檢查記錄

C.0.1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施工過程中的進場檢驗記錄應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按表C.0.1填寫,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並做出檢查結論。

C.0.1 進場檢驗記錄

C.0.2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閥門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記錄應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按表C.0.2填寫,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並做出檢查結論。

C.0.2 閥門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記錄

C.0.3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組件施工與安裝檢查記錄應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按表C.0.3填寫,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並做出檢查結論。

C.0.3 系統組件施工與安裝檢查記錄

C.0.4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沖洗記錄應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按表C.0.4填寫,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並做出檢查結論。

C.0.4 沖洗記錄

C.0.5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管道水壓和氣壓試驗記錄應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按表C.0.5填寫,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並做出檢查結論

C.0.5 管道水壓和氣壓試驗記錄

C.0.6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系統調試記錄應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按表C-6填寫,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並做出檢查結論。

C.0.6 系統調試記錄

附錄D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應由施工單位按表D填寫,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建設、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並做出驗收結論,由監理工程師填寫。

D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附錄E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應由施工單位按表E填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等進行核查,並做出核查結論,由監理單位填寫。

E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

附錄F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驗收記錄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驗收記錄應由施工單位按表F填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驗收,並做出驗收結論,由監理單位填寫。

表F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驗收記錄

附錄G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維護管理檢查項目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維護管理檢查工作應按表G進行。

G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維護管理檢查項目

本規範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 "應符合……的規定" 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

《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

《爆炸和火災危險性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

《給水排水構築物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41

《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15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6

《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範》GB50231

《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規範》GB50235

《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36

《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4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61

《風機、壓縮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75

《泡沫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81

《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303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338

《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範》GB50343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施工與驗收規範》GB50498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50974

《大空間智能型主動噴水滅火系統技術規程》CECS 263:2009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GB25204

《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T25295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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