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熱點」關於人民陪審員法,這些事情你要知道

「法治热点」关于人民陪审员法,这些事情你要知道

人民陪審員法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關於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專門法律。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以169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該法共32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一、人民陪審員選任實行“一升一降”和“三次隨機”機制

為了實現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廣泛性和公平性,人民陪審員法在人民陪審員選任中規定了“一升一降”“三次隨機”

所謂“一升一降”,就是將選任年齡從原來的23歲上升為28週歲,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人民陪審員富有社會閱歷、瞭解社情民意的優勢;學歷從原來的大專下降到高中,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還可以不受學歷限制,有利於大幅度擴大選任範圍,讓更廣泛的人民群眾有機會選為人民陪審員。

所謂“三次隨機”,就是隨機抽選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個案。其中,“兩次隨機”選任人民陪審員的法定程序,是保障人民陪審員來源廣泛性和代表性的重要手段。根據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保證80%以上的人民陪審員通過隨機抽選的方式產生,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20%。人民陪審員法在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上作出重大調整,由基層人民法院牽頭改變為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

二、人民陪審員實行任期制

人民陪審員法第13條規定,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一般不得連任

實踐中理解和適用本條時,重點在於如何正確理解“一般不得連任”。為了使更多的公民有機會成為人民陪審員參與到司法事務中來,才規定“一般不得連任”,此“一般”就是“大多數情況下”的意思,也就是說,特殊情況下一小部分人民陪審員是可以連任的。

比如,通過隨機抽取再次被選中,當然這種情況很少,另一種情況是,人民陪審員五年任期屆滿後,通過個人申請或者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群眾性基層自治組織、人民團體推薦,再次成為人民陪審員,因為人民陪審員法第11條規定,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人民陪審員不能超過人民陪審員名額數的五分之一,因此,通過此方式連任的陪審員理論上最多不超過五分之一。

另外,實踐中要注意,一般情況下,間隔一段時間後再擔任人民陪審員是可以的,但是間隔時間太短,比如間隔半年或一年又再次被選任為人民陪審員的,形成了實質上的連任,這與“一般不得連任”的精神是不一致的。

三、建立人民陪審員宣誓制度

人民陪審員宣誓制度的建立是對憲法權威、民主意識、契約精神的推崇,目的是增強人民陪審員履行職務的使命感、責任感和榮譽感,彰顯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民意基礎。憲法宣誓制度僅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人民陪審員雖然經人大常委會任命,但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根據人民陪審員制度特點將宣誓明確為

“就職宣誓”

四、合理確定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範圍

人民陪審員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範圍

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一)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案情複雜,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人民法院審判前款規定的案件,法律規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三人合議庭審理。

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涉及徵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陪審制度是一項成本較大,需要一定人力和物力支出的制度,從世界範圍內看,當前大多數國家是合理界定的基礎上適當限縮陪審員參審案件的範圍。考慮到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目標以及我國的實際,應當是合理界定的基礎上適當擴大,而不宜大部分一審普通案件都適用陪審制審理。

為此,在實踐中要嚴格執行人民陪審員法第15條、第16條的規定,合理確定陪審案件適用範圍,不對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的數量下指標,不把人民陪審員當作審判力量不足的補充,不片面追求陪審率,努力實現從注重陪審案件“數量”向關注陪審案件“質量”轉變。

五、七人陪審合議庭中實行事實審與法律審相分離

人民陪審員法第22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七人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並與法官共同表決;對法律適用,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本條規定是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在保留我國傳統的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同職同權模式的前提下,借鑑了英美陪審團制陪審員與法官分權的發展經驗與以及觀審團制陪審員對法官法律適用享有建議權的經驗,創立了獨具中國特色的人民陪審員職權配置模式。

實踐證明,現階段實行一定程度的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分職分權,更有助於提高陪審的可參與性、可接受性以及認同度,更有助於人民陪審員在評議時獨立發表意見。本條規定對於應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的陪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對於事實認定問題共同作出判斷,對於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則由法官表決決定,人民陪審員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如此分權,有利於以常識判斷、情理判斷和良心判斷建構人民陪審員履職最核心的賦權基礎。既可以有效發揮人民陪審員作為司法外行化解矛盾糾紛的優勢,又能確保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審判中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

六、建立法官對人民陪審員的指引制度

人民陪審員法第20條規定,審判長應當履行與案件審判相關的指引、提示義務,但不得妨礙人民陪審員對案件的獨立判斷。合議庭評議案件,審判長應當對本案中涉及的事實認定、證據規則、法律規定等事項及應當注意的問題,向人民陪審員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說明。

人民陪審員來自普通民眾,普遍不具有法律專業背景,而即便是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也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規則和證據規則才能保證審理結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

世界各國陪審制度發展的經驗表明,陪審員要在參與審理案件過程中發揮出其應有作用,必須高度依賴職業法官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對其自始至終的指引、指示。人民陪審員法首次明確規定,審判長應當履行與案件審判相關的指引、提示義務,要求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法官對人民陪審員的指示制度,切實強化法官對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指引、提示義務,明確法官對案件涉及的事實認定、證據規則、法律規定等事項及應當注意問題的解釋和說明責任,努力增強指引意識,提高指引能力,合理引導人民陪審員充分發揮其“民間智慧”促進案結事了。

七、設定人民陪審員年度參審案件的數量上限

人民陪審員法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每名人民陪審員年度參加審判案件的數量上限,並向社會公告。

規定每名人民陪審員年度參審案件的數量上限,是為了實現人民陪審員的均衡參審,防止出現“駐庭陪審員”“編外法官”等現象,確保符合條件的人民群眾有更多的機會參與司法審判。

八、加強對人民陪審員人身和住所安全的保護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就人民陪審員人身和住所安全保障出臺相關細則。目前,各地可以參照對法官人身和住所安全保護的相關規定,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人身和住所安全的保護。

九、所在單位有義務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職

通過立法形式對人民陪審員的履職過程給予保障,能夠為解決工審矛盾提供法律制度層面的支持,確保人民陪審員的參審積極性。

實踐中,如果發現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資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29條,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後,通過發出司法建議等方式及時向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上級部門提出糾正意見。

為了減少實踐中類似情況的出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在確定陪審任務後,向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發函,明確本條的相關規定,宣示陪審職責的嚴肅性,督促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積極履行保障人民陪審員正常履職的義務。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建立定期溝通機制、信息反饋機制等做法,向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通報人民陪審員參審履職、培訓考核等情況,瞭解掌握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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