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適用範圍與強制性條文

本規範適用於建築工程的下列砌體結構設計,特殊條件下或有特殊要求的應按專門規定進行設計:

1 磚砌體:包括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蒸壓灰砂普通磚、蒸壓粉煤灰普通磚、混凝土普通磚、混凝土多孔磚的無筋和配筋砌體;

2 砌塊砌體:包括混凝土砌塊、輕集料混凝土砌塊的無筋和配筋砌體;

3 石砌體:包括各種料石和毛石的砌體。

3.2.1 齡期為28d的以毛截面計算的砌體抗壓強度設計值,當施工質量控制等級為B級時,應根據塊體和砂漿的強度等級分別按下列規定採用:

  1 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應按表3.2.1-1採用。

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適用範圍與強制性條文

注:當燒結多孔磚的孔洞率大於30%時,表中數值應乘以0.9。  2 混凝土普通磚和混凝土多孔磚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應按表3.2.1-2採用。
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適用範圍與強制性條文 3 蒸壓灰砂普通磚和蒸壓粉煤灰普通磚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應按表3.2.1-3採用。

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適用範圍與強制性條文 注:當採用專用砂漿砌築時,其抗壓強度設計值按表中數值採用

  4 單排孔混凝土砌塊和輕集料混凝土砌塊對孔砌築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應按表3.2.1-4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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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對獨立柱或厚度為雙排組砌的砌塊砌體,應按表中數值乘以0.7;

       2 對T形截面牆體、柱,應按表中數值乘以0.85。

  5 單排孔混凝土砌塊對孔砌築時,灌孔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fg,應按下列方法確定:

   1)混凝土砌塊砌體的灌孔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於Cb20,且不應低於1.5倍的塊體強度等級。灌孔混凝土強度指標取同強度等級的混凝土強度指標。

   2)灌孔混凝土砌塊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fg,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fg=f+0.6αfc (3.2.1—1)

           α=δρ (3.2.1-2)

  式中:fg———灌孔混凝土砌塊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該值不應大於未灌孔砌體抗壓強度設計值的2倍;

     f ———未灌孔混凝土砌塊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應按表3.2.1-4採用;

     fc———灌孔混凝土的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

     α———混凝土砌塊砌體中灌孔混凝土面積與砌體毛面積的比值;

     δ———混凝土砌塊的孔洞率;

     ρ———混凝土砌塊砌體的灌孔率,系截面灌孔混凝土面積與截面孔洞面積的比值,灌孔率應根據受力或施工條件確定,且不應小於33%。

  6 雙排孔或多排孔輕集料混凝土砌塊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應按表3.2.1-5採用。
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適用範圍與強制性條文注:1 表中的砌塊為火山渣、浮石和陶粒輕集料混凝土砌塊;

      2 對厚度方向為雙排組砌的輕集料混凝土砌塊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應按表中數值乘以0.8。

  7 塊體高度為180mm~350mm的毛料石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應按表3.2.1-6採用。
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適用範圍與強制性條文​ 注:對細料石砌體、粗料石砌體和幹砌勾縫石砌體,表中數值應分別乘以調整係數1.4、1.2和0.8。

  

8 毛石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應按表3.2.1-7採用。
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適用範圍與強制性條文​​

​3.2.2 齡期為28d的以毛截面計算的各類砌體的軸心抗拉強度設計值、彎曲抗拉強度設計值和抗剪強度設計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施工質量控制等級為B級時,強度設計值應按表3.2.2採用:
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適用範圍與強制性條文

    注:1 對於用形狀規則的塊體砌築的砌體,當搭接長度與塊體高度的比值小於1時,其軸心抗拉強度設計值ft和彎曲抗拉強度設計值ftm應按表中數值乘以搭接長度與塊體高度比值後採用;      2 表中數值是依據普通砂漿砌築的砌體確定,採用經研究性試驗且通過技術鑑定的專用砂漿砌築的蒸壓灰砂普通磚、蒸壓粉煤灰普通磚砌體,其抗剪強度設計值按相應普通砂漿強度等級砌築的燒結普通磚砌體採用;      3 對混凝土普通磚、混凝土多孔磚、混凝土和輕集料混凝土砌塊砌體,表中的砂漿強度等級分別為:≥Mbl0、Mb7.5及Mb5。  2 單排孔混凝土砌塊對孔砌築時,灌孔砌體的抗剪強度設計值fvg,應按下式計算:                     fvg=0.2f0.55g          (3.2.2)  式中:fg——灌孔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MPa)。

3.2.3 下列情況的各類砌體,其砌體強度設計值應乘以調整係數γa:

  1 對無筋砌體構件,其截面面積小於0.3m2時,γa為其截面面積加0.7;對配筋砌體構件,當其中砌體截面面積小於0.2m2時,γa為其截面面積加0.8;構件截面面積以“m2”計;

  2 當砌體用強度等級小於M5.0的水泥砂漿砌築時,對第3.2.1條各表中的數值,γa為0.9;對第3.2.2條表3.2.2中數值,γa為0.8;

  3 當驗算施工中房屋的構件時,γa為1.10


6.2.1 預製鋼筋混凝土板在混凝土圈樑上的支承長度不應小於80mm,板端伸出的鋼筋應與圈樑可靠連接,且同時澆築;預製鋼筋混凝土板在牆上的支承長度不應小於100mm,並應按下列方法進行連接:

  1 板支承於內牆時,板端鋼筋伸出長度不應小於70mm,且與支座處沿牆配置的縱筋綁紮,用強度等級不應低於C25的混凝土澆築成板帶;

  2 板支承於外牆時,板端鋼筋伸出長度不應小於1OOmm,且與支座處沿牆配置的縱筋綁紮,並用強度等級不應低於C25的混凝土澆築成板帶;

  3 預製鋼筋混凝土板與現澆板對接時,預製板端鋼筋應伸入現澆板中進行連接後,再澆築現澆板。


6.2.2 牆體轉角處和縱橫牆交接處應沿豎向每隔400mm~500mm設拉結鋼筋,其數量為每120mm牆厚不少於1根直徑6mm的鋼筋;或採用焊接鋼筋網片,埋入長度從牆的轉角或交接處算起,對實心磚牆每邊不小於500mm,對多孔磚牆和砌塊牆不小於700nmm。


6.4.2 外葉牆的磚及混凝土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MU10。


7.1.2 廠房、倉庫、食堂等空曠單層房屋應按下列規定設置圈樑:

  1 磚砌體結構房屋,簷口標高為5m~8m時,應在簷口標高處設置圈樑一道;簷口標高大於8m時,應增加設置數量;

  2 砌塊及料石砌體結構房屋,簷口標高為4m~5m時,應在簷口標高處設置圈樑一道;簷口標高大於5m時,應增加設置數量;

  3 對有吊車或較大振動設備的單層工業房屋,當未採取有效的隔振措施時,除在簷口或窗頂標高處設置現澆混凝土圈樑外,尚應增加設置數量。


7.1.3 住宅、辦公樓等多層砌體結構民用房屋,且層數為3層~4層時,應在底層和簷口標高處各設置一道圈樑。當層數超過4層時,除應在底層和簷口標高處各設置一道圈樑外,至少應在所有縱、橫牆上隔層設置。多層砌體工業房屋,應每層設置現澆混凝土圈樑。設置牆梁的多層砌體結構房屋,應在託梁、牆梁頂面和簷口標高處設置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樑。


7.3.2

  1 牆梁設計應符合表7.3.2的規定:
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適用範圍與強制性條文注:牆體總高度指託梁頂面到簷口的高度,帶閣樓的坡屋面應算到山尖牆1/2高度處。

2 牆梁計算高度範圍內每跨允許設置一個洞口,洞口高度,對窗洞取洞頂至託梁頂面距離。對自承重牆梁,洞口至邊支座中心的距離不應小於0.1loi,門窗洞上口至牆頂的距離不應小於0.5m。



​9.4.8 配筋砌塊砌體剪力牆的構造配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在牆的轉角、端部和孔洞的兩側配置豎向連續的鋼筋,鋼筋直徑不應小於12mm;

  2 應在洞口的底部和頂部設置不小於2φ10的水平鋼筋,其伸入牆內的長度不應小於40d和600mm;

  3 應在樓(屋)蓋的所有縱橫牆處設置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樑,圈樑的寬度和高度應等於牆厚和塊高,圈樑主筋不應少於4φ10,圈樑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於同層混凝土塊體強度等級的2倍,或該層灌孔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也不應低於C20;

  4 剪力牆其他部位的豎向和水平鋼筋的間距不應大於牆長、牆高的1/3,也不應大於900mm;

  5 剪力牆沿豎向和水平方向的構造鋼筋配筋率均不應小於0.07%。


10.1.2 本章適用的多層砌體結構房屋的總層數和總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房屋的層數和總高度不應超過表10.1.2的規定;
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適用範圍與強制性條文

​注:1 房屋的總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頂或簷口的高度,半地下室從地下室室內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條件好的半地下室應允許從室外地面算起;對帶閣樓的坡屋面應算到山尖牆的1/2高度處;

    2 室內外高差大於0.6m時,房屋總高度應允許比表中的數據適當增加,但增加量應少於1.0m;

    3 乙類的多層砌體房屋仍按本地區設防烈度查表,其層數應減少一層且總高度應降低3m;不應採用底部框架-抗震牆砌體房屋。

  2 各層橫牆較少的多層砌體房屋,總高度應比表10.1.2中的規定降低3m,層數相應減少一層;各層橫牆很少的多層砌體房屋,還應再減少一層;

  注:橫牆較少是指同一樓層內開間大於4.2m的房間佔該層總面積的40%以上;其中,開間不大於4.2m的房間佔該層總面積不到20%且開間大於4.8m的房間佔該層總面積的50%以上為橫牆很少

  3 抗震設防烈度為6、7度時,橫牆較少的丙類多層砌體房屋,當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規定採取加強措施並滿足抗震承載力要求時,其高度和層數應允許仍按表10.1.2中的規定採用;

  4 採用蒸壓灰砂普通磚和蒸壓粉煤灰普通磚的砌體房屋,當砌體的抗剪強度僅達到普通黏土磚砌體的70%時,房屋的層數應比普通磚房屋減少一層,總高度應減少3m;當砌體的抗剪強度達到普通黏土磚砌體的取值時,房屋層數和總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磚房屋。

10.1.5 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砌體結構構件,其截面承載力應除以承載力抗震調整係數γRE,承載力抗震調整係數應按表10.1.5採用。當僅計算豎向地震作用時,各類結構構件承載力抗震調整係數均應採用1.0。
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適用範圍與強制性條文10.1.6 配筋砌塊砌體抗震牆結構房屋抗震設計時,結構抗震等級應根據設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10.1.6採用。
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適用範圍與強制性條文注:

1 對於四級抗震等級,除本章有規定外,均按非抗震設計採用;

    2 接近或等於高度分界時,可結合房屋不規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確定抗震等級。


俊利在工地一線,一有閒餘時間會不定時更新工地上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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