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的女教師申請不教課換崗位,副校長:影響年底績效!

一位教師朋友最近對我說,他們學校一位女教師在這學期初,因為已經有5個多月的身孕,向學校申請不教課,調整到其它崗位。可是分管教學的副校長卻對他說,學校這門學科老師緊張,讓她再克服一段時間。並告知她,過早就不教課,年底績效要扣不少。這位副校長的答覆令該教師很傷心,甚至在辦公室當同事們的面流下了眼淚。

懷孕期間的女教師申請不教課換崗位,副校長:影響年底績效!

這位朋友還說,他們學校的這位年輕女教師平時工作很認真,也很肯幹,教學質量也不錯。如果不是很特殊的原因,她一般不會向學校提出要求。雖然,她教的是畢業班,但是懷孕生小孩是一個女人的人生大事。再有,上課堂教書並不是一件輕鬆的活,長時間的站立講解,動怒的維持課堂紀律,這些都不適合有身孕的人去做。如果還讓她去教課,不僅是對教師不負責,也是對學生的不負責。

現實中,女教師挺著大肚子走上講臺的屢見不鮮。由於身體體質的差異,有的女教師身體體質好,自願上課。但是有的女教師也許懷孕時間不長,就覺得上課吃不消。因此,學校還是要更關心這些孕婦教師,尊重她們自己的意願,不能一刀切,更不能用績效工資的名義去傷了這些教師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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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懷孕女教師是有權要求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減輕勞動量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基於保護女職工和胎兒的原則,用人單位可以主動調整懷孕女工的工作崗位,懷孕女工本人也有權提出調整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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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律對於懷孕女職工有特殊保護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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