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了幾十年化肥,大肥企一把手!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干了几十年化肥,大肥企一把手!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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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中國紀委監察報》刊發《“三關”不過 難度餘生——貴州甕福(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何浩明嚴重違紀違法案剖析》一文。文章檢視何浩明嚴重違紀違法案,並警示世人,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對待權力和黨紀國法,必須心存敬畏、如履薄冰,決不能受友情所惑、決不能被親情所累、決不能以為退休就是平安著陸,否則,遲早都要受到黨紀國法的制裁。

干了几十年化肥,大肥企一把手!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文如下

“三關”不過 難度餘生

——貴州甕福(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原黨委書記、董事長何浩明

嚴重違紀違法案剖析

何浩明,貴州甕福(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2016年6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他是中專學歷,自己努力邊學邊幹,在磷化工領域有多項研究成果,曾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貴州省科技進步一等獎,先後榮獲“全國勞動模範”“中國優秀企業家”等榮譽。

他從一家化肥廠機修車間工人幹起,數十年打拼,一步步晉升,最終升任年營業額300多億元的國有大型磷化工企業的一把手。2013年底,他66歲退休。本該享受天倫之樂的年紀,卻在2年後面臨漫長的鐵窗生涯。

這樣的人生經歷讓人扼腕嘆息。在接受組織審查期間,他說:“雖然我這輩子的時間不多了……我真誠地希望,我們這些在黨的十八大後全面從嚴治黨過程中滌盪的‘沉船’‘病樹’,能夠對世人、親人、後人產生警示作用。”

到底是怎樣的錯誤,讓他光鮮的人生驟然黯淡?

從化肥廠工人幹起,當上肥企總經理

50多次收受“靠譜朋友”賄賂

何浩明1968年12月參加工作,從安順市平壩化肥廠機修車間工人幹起,在組織的培養下,加之自己實幹苦學,33年後,他當上了貴州化肥工業公司總經理。

2001年,何浩明調到宏福實業開發總公司(甕福集團的前身)擔任副董事長、總經理。自此,他攀上了職業生涯的頂峰,也被權力和慾望推到了危險的境地。

2002年,何浩明收到第一筆賄賂款1萬元。“不能收、不應收,這是典型的權錢交易,危險大。”這個時候的何浩明還懂得潔身自好、警惕危險,把收到的錢上交給了紀檢監察機關。但一些所謂“朋友”的包圍和一個“危險的想法”,很快讓何浩明走上了邪路。

何浩明認為圍在他身邊的朋友做人做事靠得住,收受他們的錢財沒有危險。於是,他把收到的錢財分為兩類,認為“靠譜朋友”送的錢財自己收下,其他認為有危險的錢財上交紀檢監察機關。何浩明認為自己這個招數很高明,用上交的錢財掩蓋留下的錢財,既“規避”了危險,又掩蓋了自己違紀違法的行為。在這種錯誤想法和僥倖心理驅使下,何浩明膽子大了起來。

2003年至2014年,何浩明在累計上交給紀檢監察機關550萬元的“掩護”下,利用職務便利,為韋某等10人謀取利益,共50多次收受他們賄賂款物420多萬元人民幣、24.5萬元美金、10萬歐元及價值150多萬元的房屋一套。

在接受審查期間,何浩明方才悔悟:“他們這些所謂的朋友,都是打著幌子,本質是看中我在甕福的職位和我手中的權力,玩弄的所謂‘掩人耳目,自欺欺人’的把戲而已,本質還是權錢交易。錯誤的想法、做法,把我推向了危險的邊緣,我卻尚未察覺,仍自心安理得。”

磷礦石質量不達標也能收貨款?

在崗為親屬謀利

和眾多落馬貪官一樣,何浩明換來的鐵窗生涯,也有其親戚家人的“一份力”。

雲南某公司想把著色劑、包裹劑銷售給甕福集團,為搞定何浩明,便找到他的弟弟、妹妹。胞兄妹的請託,何浩明自然不怠慢,便利用手中職權,安排了該公司的採購事項。哥哥出力了,弟弟妹妹自然好處多多。2011年8月至2014年7月,兩人收受該公司好處費共計127萬餘元。

2005年7月,何浩明的侄兒何某想承接宏福公司關聯企業的兩項裝飾工程,便請求已擔任宏福公司董事長的何浩明幫助。侄兒的請託,何浩明也不怠慢。於是他利用手中職權,遂了侄兒的願。伯父出力了,侄子自然好處多多。何某承接該兩項工程獲利15萬元。2013年2月,何某銷售磷礦石給甕福集團相對控股的甘肅子公司,由於磷礦石質量不達標,該公司不予結算貨款。何某再次請伯父何浩明出馬,何浩明打招呼後,何某順利收到貨款,在該批磷礦石銷售中何某獲利近4萬元。

在接受組織審查期間,何浩明深刻反省了自己從對黨和國家有貢獻的領導幹部、專家變質成腐敗分子的三大原因,其二就是“在權力的使用上沒有過‘親情關’。”他說,明知一些單位和個人大肆向自己的親屬發動“糖衣炮彈”進攻,自己知道了但視而不見。

過不了“退休關”

退休後違規任職

何浩明2013年11月退休後,或許不甘心於“門庭冷落車馬稀”,或許還想趁餘熱“再撈一把”,於是在2014年7月,他違規到與甕福集團有業務關係的某公司擔任顧問。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不得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係的私營企業擔任職務。調查發現,截至被組織調查前,何浩明擔任該公司顧問8個月,違規領取“工資”近22萬元。

當然,何浩明是知道這些規定的,但他卻不以為然,不當一回事。就像他在懺悔書中說的那樣,“認為企業只要把生產、安全、經營、效益搞上去,就能‘一俊遮百醜’,因此對黨和國家的一些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都是應付而已,對別人的要求是‘馬列主義’,對自己的要求是‘自由主義’,學習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沒有花精力去認真學。”

干了几十年化肥,大肥企一把手!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來源 | 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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