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公安局出臺優化營商環境30條措施

對來鹹洽談商務、探望親屬、開展教科文衛交流活動以及辦理私人事務的華裔外籍人員,可一次簽發5年以內多次入境有效簽證、對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取消消防設計備案和竣工驗收備案……

為進一步深化“營商環境提升年”和“行政效能提升年”活動,貫徹落實省公安廳優化營商環境24條措施,本著“人有我優,人優我特”的理念,6月15日,咸陽市公安局制定出臺了優化營商環境30條措施,從戶籍、出入境、車管、治安管理、消防審批及打擊涉企違法犯罪等方面,為在鹹企業和重點項目建設提供便捷服務,營造優質營商環境。

咸陽市公安局優化營商環境30條措施:

第一條:放寬落戶條件。咸陽市市城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1、有合法產權住所;2、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租借、寄住)並連續居住1年以上;3、有合法穩定就業並交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縣級市市城區、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條:為無房人員設立集體戶。每個社區、居民小區、企事業單位、學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才聚集區等均可設立集體戶,為有意在咸陽落戶的無自主產權住房人員提供落戶條件。

第三條:減少戶口遷移辦理環節。省內戶籍遷移實行“一站式”辦理,不再開具《遷移證》《準遷證》,業務均在遷入地派出所受理,資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第四條:下放市政務大廳戶口遷移辦理權限。將購房遷入、調動遷入、投資遷入、招幹、招工遷入、轉業幹部、志願兵落戶、三投靠等審核權限下放至市城區派出所。

第五條:提高居住證辦理效率。優化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將公民申領居住證辦理時限縮短為2個工作日,手續齊全、符合條件,而且所在轄區派出所有辦理居住證條件的當日辦結。

第六條:規範許可備案管理。取消娛樂服務場所備案證有效期,取消特種行業許可證、備案證有效期,依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取消公章刻制審批,改為備案登記。

第七條:推行出入境自助服務。在市縣兩級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開通港澳臺二次簽註自助服務,實現自助簽註、自助繳費服務功能。

第八條:下放港澳臺旅遊審批權限。將審批港澳臺旅遊簽註下放至縣級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第九條:放寬出入境業務辦理條件。方便在鹹企業工作人員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赴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人員可根據業務需要,辦理三個月多次或一年多次商務簽註。

第十條:為外籍人才提供簽證和居留便利。對外籍高層次人才簽證、居留業務和證件到期換髮,由市級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專人實行“一對一”服務,可根據需求給予政策內最大的簽證時限,對材料不全的實行“容缺”受理,對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提供按需上門服務。

第十一條:優化華裔外籍人員入出境和停居留措施。對來鹹洽談商務、探望親屬、開展教科文衛交流活動以及辦理私人事務的華裔外籍人員,可一次簽發5年以內多次入境有效簽證。對在當地工作、學習、探親以及從事私人事務等需長期居留的華裔外籍,可簽發有效期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

第十二條:推行出入境管理人性化服務措施。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在繼續實行預約服務、延時服務,為有特殊需要人員開闢綠色通道等措施的基礎上,在週六為群眾提供辦證服務。

第十三條:提升窗口單位服務質量。在公安機關承擔服務職能的部門和窗口單位設置服務評價器,讓服務對象對公安機關的辦事效率、滿意率和工作人員服務態度進行評價。

第十四條:下放部分機動車管理業務權限。將機動車登記(進口機動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中型以上客貨車、特種車輛除外)、機動車臨時號牌發放、免檢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核發及補發、機動車駕駛證審驗、補換證等5項業務權限,下放至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推廣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服務模式。對具備一定規模的汽車銷售企業,只要符合相關規劃設置要求,均可申請設置機動車登記服務站,遠程辦理國產小型免檢機動車的註冊、轄區內轉移等業務。

第十六條:優化運輸企業交通管理服務。在遇惡劣天氣和市區車流高峰期,對涉及重點建設項目和民生的特殊物資運輸車輛視情優先放行;對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發生的輕微道路交通違法不滯留、不罰款、不扣證;對城市送水、送餐、快遞及超市配貨等配送車輛短暫停留不影響道路通行的不抓拍、不罰款;新能源貨車可以在除設置新能源貨車禁行禁令標誌以外的所有城市道路通行(危化品運輸車除外)。對大型專業客貨運企業辦理業務提供預約服務。

第十七條:對新購車輛實行人性化管理。新購車輛5日內上路行駛未取得臨時號牌但已購買交強險的,駕車上路未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未按規定放置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經核查證件和標誌正常有效的,一律只警告,不扣車、不罰款、不記分。

第十八條:對外省輕微違法車輛只糾違不罰款。外省牌照小型客運車輛在咸陽城區本年度內因不熟悉道路,首次違法停車,且未造成交通堵塞的,經駕駛人向違法發生地執法民警提出申請後,可予以警告,不予以罰款處理。

第十九條:實行消防審批“容缺審查”。申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及消防備案抽中項目審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對於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其他申報材料有欠缺的,消防機構先予以容缺受理並實質審查。其他申報材料作為非要件資料,由消防機構受理時填寫《容缺受理告知書》。

第二十條:合併部分消防審批事項。對具備消防驗收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檢查條件的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合併辦理,分別出具審批文書。

第二十一條:優化部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對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賓館、飯店、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公共娛樂場所除外),取消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上述場所使用單位主動辦理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的,消防機構應當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二條:優化部分場所消防審批項目。對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取消消防設計備案和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三條:主動對接開展消防服務。對省市級重點工程、有影響的大型建設項目、新進駐工業園區開發區的企業,以及未抽中的人員密集場所備案項目,消防機構主動對接,提前介入,為企業提供消防政策和技術服務。對建設工程申報的消防設計審核項目,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縮至12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大力推行公安業務網上辦理。優化“互聯網+公安政務服務”平臺,服務事項納入市政府政務服務平臺,最大限度實現公安業務網上辦理。

第二十五條: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對槍支彈藥運輸許可、爆破作業人員資格許可、機動車變更登記、校車標牌核發等34項行政審批事項實行“最多跑一次”,並實行“項目名稱、審批依據、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承諾時限、收費標準、辦理責任”八公開,方便群眾辦事。

第二十六條:依法打擊整治涉企違法犯罪。常態化開展企業及周邊治安環境整治,定期摸排危害投資環境的突出治安問題和治安混亂地區,特別是對於強買強賣、強攬工程、強行阻工、尋釁滋事、故意損毀財物、強行索取“管理費”“保護費”等違法犯罪行為,集中開展打擊整治,全力營造公平公正的生產經營環境。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根據管轄職責,每月至少向轄區企業發佈一次安全防範預警提示。

第二十七條:加快涉企案件辦理進度。對企業報警求助,嚴格執行首接首辦責任制。對涉企重大案件,實行專案專辦、掛牌督辦。對企業舉報的製售假冒產品案件線索,在7個工作日內反饋初步核查結果。

第二十八條:規範涉企執法行為。辦理涉企案件時,對企業財產嚴格依法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嚴格依法使用採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對涉企案件全力開展追贓挽損,依法啟動緊急止付和快速凍結機制,對涉案資產依法及時返還。

第二十九條:建立領導包抓走訪企業制度。市縣兩級公安機關班子成員每人至少包抓一家轄區引進企業、重大項目、重點單位,每月至少開展一次上門走訪服務。經文保部門每月至少開展三次上門走訪服務。依託屬地公安機關,在重點項目建設工地可設立固定或流動警務站、服務點或者聯絡員,幫助企業開展務工人員身份信息核查,指導企業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每季度召開一次徵求意見會議,聽取企業和群眾對公安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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