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徵收補償方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徵收補償方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徵收補償方案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後,應當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如果政府不依法公告,也未徵求公眾意見,被徵收人也可以先拒絕簽署補償協議,依法維權。

徵收補償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徵收目的;(二)徵收範圍;(三)徵收補償方式;(四)搬遷過渡方式及期限;(五)補助及獎勵費標準;(六)徵收補償資金;(七)徵收實施步驟;(八)徵收實施單位;(九)簽約期限;(十)其他事項。

補償協議應該是以補償安置方案為基礎的,如果補償協議上給出的補償標準明顯低於補償安置方案,也是不合理的,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字。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徵收補償方案

知識拓展:

關於什麼樣的補償協議不能籤的問題,都是老生產談了。今天只強調一點,補償協議內容一定要完整,不要在內容模糊、關鍵內容缺失的協議上簽字。一般而言,補償協議應該包括如下內容:

(1)首先,補償協議應該對補償方式進行約定,明確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置換;

(2)如果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該明確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3)如果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該明確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被徵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結算等內容;

(4)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週轉用房進行約定;

(5)對停業停產損失作出約定;

(6)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作出約定;

(7)對補助與獎勵、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作出約定;

(8)雙方認可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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