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租賃型職工宿舍新政出臺!違建、地下室不可改建!

各位粉絲:

上月23日,我們推送了北京市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新政策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消息,詳情請見。

今天,在經過了徵求意見以及修改完善後,這份由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規土委聯合制訂的新政正式發佈實施。

之前我們說過,咱們的城市裡,需要各類的人。餐館的服務員、快遞小哥、家政人員...他們對於這個城市能正常運行,大家生活方便很重要。但有些人因為收入不高,想找到一個合適的棲身之所並不容易,有些人甚至居住在一些存在安全、消防隱患的違建裡。

一個城市的租賃住房需要多層次,無縫銜接。既有普通的租賃住房、也有針對中低收入家庭的公租房、還要有針對這些更多是外地人、收入又不高服務人員的租賃住房。

這種租賃住房可以面積小一點、條件不那麼好,可以是雙人間、多人間,甚至是床位式的租住產品,但最重要的一是安全,二是租金便宜些。

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就是為了多渠道解決城市運行和服務保障行業務工人員住宿問題,讓城市的租賃住房更多層次,並促進職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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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新政的徵求意見期間,我們也接到了不少粉絲的留言詢問,其中不乏一些社會關注的問題,今天在這裡給大家一併解答。

有留言詢問:這次的新政突破了之前北京出臺的群租標準,即租賃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小於5平方米,居住用途房間每間居住不得超過2人。那麼之前的標準還有效嗎?

是這樣的,這次的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是為了解決城市運行和服務保障行業務工人員住宿問題,屬於這類人群專門的租賃住房。這類住房在建設、管理上非常嚴格,且由職工所在單位或委託專業運營機構進行專業化租賃運營管理。

普通的住房租賃,仍然是要執行之前的租賃標準,即2013年發佈的《關於公佈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也就是人均不得小於5平米,每個房間不得超過2人,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變相分割出租(注意!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也不得出租居住哦)。

還有留言詢問,新政裡提出,各區還可以結合區域規劃調整需要,將閒置的商場、寫字樓或酒店等改建成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這是不是意味著商辦類房屋就可以用做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了?

這樣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首先,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可以建設或改建成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它的建設、改建,要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等要求,有利於促進職住平衡。所以,在這個一塊兒,會有一個嚴格的審核。

同時,用於改建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建築,還必須是獨立成棟(幢)或可實行封閉管理、建築面積達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獨立空間。

最後,改建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還需要符合嚴格的專用消防規範,也就是後面說的《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築消防安全導則》。比如不能佈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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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在捋一下這次的新政。其實和徵求意見稿相比,最終公佈實施的版本沒有明顯的變化。

所謂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是指專門躉租給用工單位,用於單位職工本人住宿並進行集中管理的房屋。

也就是說,集體宿舍是先整體租給這些城市運行和服務保障行業的單位或企業,然後再提供給單位職工居住。單獨的個人是無法直接租到的。

集體宿舍的房源都從哪裡來呢?

首先,當前正在開展的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租賃房,有一部分會規劃建設或改建成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房源。

同時,在一些產業園區,也會配建或將低效、閒置的廠房改建成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

此外,各區還可以結合區域規劃調整需要,將閒置的商場、寫字樓或酒店等改建成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

特別提示,違法建設、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等不得改建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

所以,本身就不合法、又有安全隱患,違法建設是必須拆除的,更別想著“搖身一變”成為集體宿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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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租到集體宿舍。

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可以由建設、改建主體負責運營,也可以委託專業住房租賃企業運營管理。

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是由運營主體直接對接躉租給用工單位,不得直接面向個人或家庭出租。

注意,這個單位不但要是在北京註冊,而且所處行業符合全市和區域產業發展需要,未列入產業禁止和限制目錄。也就是說,搞服裝批發、或是搞汙染行業的單位,是不可能租到集體宿舍的。

用工單位整體租下了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後,再與職工簽訂租賃合同,提供給單位職工。集體宿舍要求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4平方米,每間宿舍居住人數不得超過8人

「重磅」租賃型職工宿舍新政出臺!違建、地下室不可改建!

而且,對於集體宿舍,用工單位不得將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給本單位職工以外的人員居住,並應當及時清退不符合條件的職工。

既然是用工單位躉租了集體宿舍,再與職工簽訂租賃合同,那麼大家關心的租金多少,肯定是單位和職工在合同中協商確定。

可能很多人會問,這些集體宿舍,萬一產權方或運營主體打起了歪主意,改變性質銷售或是“以租代售”怎麼辦?

這一點政策設計時已經考慮到了。

首先,改建的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土地性質、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如果原先是商業或是廠房什麼的,別想著改建成集體宿舍,就搖身一變成為住宅了。

其次,政策明確規定,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不得分割銷售或變相“以租代售”。用工單位和職工簽訂的單次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鼓勵租賃雙方就租賃合同一年一簽。

另外,集體宿舍所在的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也會加強對集體宿舍後期使用的日常巡查,發現房屋建築、消防等安全隱患以及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對於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出租給不符合條件的用工單位或個人的運營主體,和不再符合租住條件而拒不退出集體宿舍的用工單位、個人,在供需對接服務平臺會錄入相關信息,情節嚴重的列入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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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宿舍屬人員密集場所,這種場所要特別注意安全,特別是火災發生的隱患。

所以這次的政策中也特別強調了這一點。

首先,如果改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話,必須要辦理施工圖審查、消防驗收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

同時,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運營主體應建立完善的居住使用、消防、衛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此次隨通知一起發佈的,還有一份《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築消防安全導則》,無論是新建還是改建的集體宿舍都要遵守這份導則。

在這份《導則》中,明確了很多細化和專業化的消防要求。比如:集體宿舍的居住房間不應佈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集體宿舍的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等。

還有一些細化的要求:

建築內部裝修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建築外牆應採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和外牆裝飾材料。

不應採用金屬夾芯板材作為建築構件;

廠房、庫房等工業建築改建用於職工集體宿舍應整棟改建。當集體宿舍與商場、寫字樓、酒店等公共建築合建時,應在水平方向採用防火牆進行分隔,防火牆上禁止設置門、窗、洞口,並應設置符合要求的疏散樓梯;

建築內部疏散走道、房間之間應採用實體砌塊、樓板或其它實體牆進行分隔,隔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屋面板的底面基層,且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小時;

建的集體宿舍不應設置燃氣廚房

當建築層數不大於3層,每一層面積不大於200平米,且第二、三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單元式集體宿舍公共走道淨寬度不應小於1.4米。其他宿舍走道淨寬度,當單面佈置居住房間時不應小於1.6米,當雙面佈置居住房間時不應小於2.2米;

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每間居住房間均應按照住宿人數配備手電筒、逃生防煙面罩等器材,並應張貼疏散示意圖;

應當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對漏電電流、線纜溫度等情況進行實時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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