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只署綽號未署姓名的欠條能否認定?「總第4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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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均來自網絡

你說,會不會因為綽號而尷尬?

不,我們只比誰的綽號霸氣又響亮!

以案释法|只署绰号未署姓名的欠条能否认定?「总第4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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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走,哪有不溼鞋?

下面關於用綽號寫欠條的案例,看下吧~

以案释法|只署绰号未署姓名的欠条能否认定?「总第486期」

案情

1

有綽號的“條子”

告龔某(綽號七哥)堅持以一張“條子”(上寫“2015年:天堂山、七哥應補得18087元,十五寫,十五欠,2016年2月26日”)向法院起訴,訴稱其與唐某(綽號十五)於2015年合夥做木材生意時,經雙方結算,龔某應補得18087元,而唐某當時並未付款給龔某,只寫下這張“條子”。

後龔某持該“條子”向唐某催取欠款,後者均拒不支付,龔某遂訴請法院依法判令唐某支付其18087元。

訴訟中,被告唐某拒不承認該欠條是其所寫,並聲稱其綽號也不叫十五,請法院駁回原告龔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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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院審理

理過程中,查明原告與被告在欠款發生的時間段經常經營木材生意,雙方當事人均提供證據證明該時間段向幾名農戶購買山林的共同付款收條,足以證實原、被告在欠款發生的時間段有合夥經營的事實。多位證人及原、被告住所地的鄰居也都確認原告龔某的綽號叫七哥,被告唐某的綽號叫十五。

另:廣西某司法鑑定中心對原告提供的“2015年:天堂山、七哥補得18087元,十五寫,十五欠、2016年2月26日”欠條進行筆跡鑑定,鑑定意見為:由於鑑定人唐某在書寫樣本字跡過程中故意改變書寫習慣特徵,因此現有條件下被鑑定人唐某書寫樣本字跡不具備與檢材標註時間2016年2月26日“條子”內字跡進行比對檢驗的鑑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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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產生分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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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區

第一種意見:

由於司法鑑定機關無法鑑定該欠條為被告所寫,原告的主張失去了最主要的證據加以印證,建議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

從庭審查明的情況來分析,原告與被告在欠款時間段有共同合夥做木材生意的事實;結合多位證人的證詞可以認定原告的綽號叫七哥,唐某的綽號叫十五;被告雖然否認本案的欠條是其所寫,但造成無法鑑定是由於被告的故意造成,被告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可推定欠條即是被告所寫,建議判令被告支付該18087元給原告。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均是從事木材生意的生意人,在欠款時間段他們確有共同全夥經營木材的事實,該事實有眾多村民及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加以證明。

二、龔某的綽號叫七哥,唐某的綽號叫十五的事實有眾多村朋鄰居作證,庭審中被告也曾認可過其綽號叫十五,後來其雖然否認,但仍不足以否定其綽號叫十五的事實。

三、本案欠條是被告所寫的事實,雖然司法鑑定機關無法鑑定該欠條為被告所寫,但鑑定意見明確無法鑑定是由於鑑定人唐某在書寫樣本字跡過程中故意改變書寫習慣特徵造成,其故意為司法鑑定設置障礙,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故推定本案的欠條系被告所寫,應判令被告支付該18087元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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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賓陽縣法院認為,被告唐某與原告龔某合夥經營木材生意,尚欠18087元未付給原告,有被告唐某出具的“條子”為憑,被告唐某應全面履行合同,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欠款18087元理由正當,予以支持。據此,賓陽縣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唐某應付給原告龔某欠款18087元。

被告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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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違背公序良俗、誠實信用的欠款糾紛。一般情況下對這種“只署綽號未署姓名”的欠條,法院很難認定。本案之所以能認定是由於多個證據構成證據鏈,均能證明了原告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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