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全國聯網,你必須要釐清的幾個問題

繼今年5月份全國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通知啟動動產抵押登記系統試點之後,近日自然資源部在其官網宣佈: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已實現全國聯網,我國不動產登記體系進入到全面運行階段。如此一來,則動產抵押登記與不動產物權登記在登記信息化、互聯網化方面均取得積極進展,資產登記體系已經邁入互聯網時代。

自然資源部最新調查統計顯示,目前全國335個地市、2853個縣區共設立3001個不動產登記辦事大廳、3.8萬個窗口,8萬多一線登記工作人員平均每天為30多萬企業和群眾提供不動產登記服務。下一步,自然資源部將重點指導各地進一步豐富不動產登記過程中的便民利民的舉措。用三個月時間推進“減證便民”,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前置環節。同時,全面清理煩擾企業和群眾的“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等各類無謂證明。

在全面建立標準化服務體系方面,自然資源部表示,各地要分類建立規範簡化的標準化業務流程,為群眾辦事提供清晰指引。

不動產登記全國聯網,你必須要釐清的幾個問題

1

不動產統一登記都登記什麼?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登記的適用對象方面,包括:

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2

此前房產證是否需換髮?

舊證依然有效,權利隨動隨換。本著隨動隨換的原則,也就說你的房產動了,比如說你進行出讓,或者抵押了,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你來辦理業務的時候,隨著你的房產變更,就可以換髮新的不動產證。如果你的房產不產生這些改變的情況下,建議不用過來換髮,這些證書還是繼續有效的。

3

不動產統一登記有助於反腐敗?

一旦實現全國聯網,意味著居民擁有房產的情況“全透明”,很多人因此希望不動產登記能夠遏制官員腐敗。專家表示,雖然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初衷不是以反腐為目標,但是如果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等依法查詢的話,確實可以迅速查詢到以人為單位的名下所有不動產,這會對貪腐官員起到震懾作用。

不動產登記全國聯網,你必須要釐清的幾個問題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耀東稱,隨著我國反腐敗工作的逐步深入,房產在官員腐敗案件中成為越來越引人注目的“要素”,如擁有22套房產的廣東“房叔”;有4個戶口在京擁有41套房產的陝西“房姐”……等等。根據中央巡視組反饋情況和各地方整改通報,在2013年以來被巡視的21個省份中,有20個省份發現了房地產業腐敗,佔比達95%。陳耀東表示,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這個本意在於以登記來確定不動產物權歸屬與交易,明確不動產登記程序,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的法律規範文件,引發了人們對“以人查房”的反腐敗功能的期待。

“不動產登記本身不可能發揮陽光法案的作用、反腐的作用,但是為了反腐敗,不管是‘以人查房’還是‘以房查人’都是可以的。”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說。

4

誰都可以“以人查房”嗎?

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換言之,檢察人員有權去查詢一座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或者去查詢一個人的名下有多少房產。通俗地講,就是可以“以房查人”和“以人查房”。

但誰都可以去以人查房嗎?實際情況並非如此。誰有權去查?去查誰?不可能每個人都能隨意去查詢他人的房產信息,抑或自己的房產信息被所有人查詢。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對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公開、查詢設置了嚴密的規則。只有權利人和利害相關人才能夠查詢信息,也就是隻能因為正當、合法的目的才可進行查詢;相關部門如司法部門、司法機關需要查詢權利人的財產時是可以查詢的,但必須提供查詢目的和查詢的證件。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洩露登記資料,查詢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洩露查詢的資料,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國土部曾表示,不動產統一登記以後,登記信息公開查詢要繼續依法開展,但不會無條件、不受限制地全面公開,不會導致居民住址、身份等基本信息外洩。

不動產登記全國聯網,你必須要釐清的幾個問題

哪些人屬於“以人查房”的查詢對象?原則上講,只對以下兩類人可以啟動“以人查房”程序:

一是涉案人員,包括公安、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起訴和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的人員;

二是有如實報告不動產義務的個人。有報告才有查詢,按照現行規定,應包括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涉及的人員,以及地方開展的財產申報涉及的人員。

5

普通人如何查詢不動產信息?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權利人可以查詢、複製其不動產登記資料。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查詢、複製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產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申請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須證明有利害關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查詢申請書;查詢目的的說明;申請人的身份材料;利害關係人查詢的,提交證實存在利害關係的材料。

6

並非開徵房地產稅前提條件

不動產登記與房地產稅開徵之間有什麼關係?自2014年我國政府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以來,這個問題始終被外界提及。

原國土部相關負責人曾表示,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並不是開徵房地產稅的前提條件。在分散登記模式下,同樣可以開展徵收房地產稅的改革。只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後,特別是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成並全面運行後,能夠為徵收房地產稅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據和基礎信息,能夠更加有效支撐房地產稅收改革工作。

“是否徵收房地產稅、何時開徵、徵收多少,應當通過制定相關稅收法律去規定,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建設沒有直接關聯。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並不意味要開徵房地產稅,更談不上老百姓將面臨高額稅費的問題。”上述人士稱。

寫在最後:

2015年3月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簡稱“《暫行條例》”)旨在整合不動產登記機關的職能,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平臺,這對於方便查詢、維護交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此前,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分屬於不同的管理機構,如房屋登記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土地使用權登記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林地使用權登記由林業局負責等等,登記機關分散,登記與查詢費用高、效率低,且各登記機關信息不互通共享,存在重複登記、錯誤登記、登記不規範等情況。

從2016年全國逐步啟動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以來,各地在機構設立、人員劃轉、系統平臺建設、全流程優化服務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全國各地都普遍設立了不動產登記機構,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比如構築物、在建工程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查詢程序不規範、不統一,有的地方登記機構在查詢結束後會出具書面查詢證明,有的地方機構則僅提供口頭答覆,不出具書面文件;查詢過程所需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地方可當場查詢,有的則需要等待一週到數週;登記查詢工作人員水平參差不齊等。

《暫行條例》規定要建立統一登記制度,即力求在如下幾個方面實現統一:統一的登記程序(申請、審核、註冊、核發證書)、統一的登記依據、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利證書、統一的登記效力規則、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統一的不動產信息的監管、查詢、服務等。從實踐來看,上述的“統一”要求的落實仍然不十分到位,同時存在部門協調不暢、資料移交不到位、工作人員服務水平與質量有待提高等問題。

不動產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成之後,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登記信息都將納入統一的登記平臺,從而實現登記信息的機關內部的實時共享。登記平臺不僅可以從傳統的國土、住建、農業、林業等部門獲取信息,而且可以與公安、民政、財政、稅收以及工商等部門交換、共享信息。各相關部門之間信息可順暢共享,能夠有效避免出現“信息孤島”的狀況,登記機關可以從其他部門獲得更加完備、準確、可靠的信息,提高辦理登記的效率。信息的實時交換、共享也為登記查詢服務提供技術支撐。如今,不動產登記平臺已實現全國聯網,不僅有利於不動產登記的進一步規範化,也為不動產登記的查詢提供了便利。

相信隨著相關配套措施的跟進,上述“登記拖”、“辦證難”、“查詢慢”等問題會逐步一一破解。當然,就目前而言,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最終落實還需要一段較長時間的過渡期。法律制度的落實,離不開實務界的積極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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