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一、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有哪些法律渊源?

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简称“《纽约公约》”),目前已有150多个缔约国。1986年12月2日,中国决定加入《纽约公约》,并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

为了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除非有该公约所列举的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各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法院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这为日益增多的国际商事仲裁提供更多便利性。

二、中国对《纽约公约》是否有保留内容?

Tip:我国的保留条款强调:在我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关键是要求仲裁地在缔约国领土,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以及仲裁机构所在地。

三、《纽约公约》适用于香港吗?

适用。《纽约公约》自1977年起因英国政府而适用于香港。香港回归后,中国政府已经确认《纽约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

Tip: 值得区别的是,香港特区、澳门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并不适用《纽约公约》,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办理。

外国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四、什么情况下中国可以不予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是无法撤销的。但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且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形下,我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2款规定的情形,法院应予拒绝承认和执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仲裁协议是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签订的;仲裁协议依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无效的;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准据法,仲裁协议依照裁决地所在国法律属于无效的;

2、外国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收到关于指定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不属于该当事人的情况,致使其未参加抗辩的。

3、裁决所处理的纠纷不属于约定的仲裁范围,或者不属于仲裁事项;或者裁决的部分内容超出仲裁范围,对超出仲裁范围的仲裁事项不予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4、仲裁机构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符的;或者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的;

5、仲裁裁决未发生效力;或经裁决地国家、或裁决所依据准据法国家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的仲裁裁决。

6、依据司法协助国法律仲裁事项属于不能仲裁的;或者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该国公共政策的,亦应拒绝承认和执行。

Tip: 从最高院近几年的判例来看,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主要是程序方面的瑕疵,数量最多的集中在“当事人未获书面通知,未能陈述意见或进行答辩”“仲裁机构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符的,或者双方没有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的”这两项。

而《纽约公约》第五条中较少被援引的则是“违反公共政策”这一项,在最高院以往的判例中,甚至连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并不必然构成“违反公共政策”。

违背公共政策仅仅适用于“违背法律基本原则、侵犯国家主权、危及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较为严重的情形。

五、承认和执行的申请期间如何计算?

当事人申请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为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过期将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

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只申请承认的,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承认与执行的流程是怎样的?

外国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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