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徵收都有公告,不是所有的公告都合法……

不是所有的徵收都有公告,不是所有的公告都合法……

而這,並不應該是一個正常的現象。

但在實踐中,確實也有沒有徵收公告的徵收,比如說:協議徵收。

所謂協議徵收,顧名思義,就是徵收方與被徵收人商量著來。這種協議徵收方式往往涉及個別民事主體,徵收方也不是由相關部門主導的,所以並沒有徵地批文及徵地公告。

簡單點說,這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就是開發商和村委會協商,對某個村民或者某幾個村民的土地房屋進行徵收,簽訂合同。而這樣協議出來的徵收合同並不具有強制性,雙方違約的可能性極大。

而對於協議徵收,很難籠統的概括說是合法還是非法。因為徵收拆遷涉及利益不僅僅是徵收與被徵收雙方,其利益主體錯綜複雜,合法與非法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而能說的是,協議徵收,因為缺乏行政強制性,任意性過大。這對於被徵收一方來說,其風險是大於徵收方的。所以,對於協議徵收,在明律師提醒被徵收人一定要尤為謹慎。

那除開這種沒有公告及徵地批文的徵收拆遷,被徵收人應該怎樣獲知公告才是正確的打開方式呢?

首先,我們必須要明確:徵地拆遷,必須公告。

這規定在《徵用土地管理辦法》第三條: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所以,對於被徵收人來說,知曉的徵地拆遷信息,必須以政府下發的徵收拆遷公告為準。這是政府應主動公開的信息,而不需要被徵收人去“道聽途說”。

值得注意的是,從徵收拆遷流程來講,徵收公告的下發時間應是在土地徵收方案批准以後。也就是說,如果要下發徵收拆遷的公告,那在公告下發前期,徵收方會有相關的土地信息收集、調查等行政行為。這些都在提示被徵收人有可能會被徵收拆遷。至於是不是真的會被徵收拆遷,被徵收人就要等徵收公告的下發了。

其次,注意公告的作出主體。

實踐中,很多徵收公告內容最後的簽字項很可能是村委會或者村集體,蓋的公章也是個別單位的。很多人對這個簽字蓋章並沒有很留意,而只要看到是公告兩個字就信以為真了。

對此,在明律師要告訴你的是:千萬別疏忽了公告上的簽字蓋章。因為如果簽字和蓋章主體不合格,你看到的徵收公告很可能是一份“假”的公告。對於公告下發主體不合格的,被徵收人是可以拒絕的。這對維護自己的徵收補償利益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徵用土地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根據這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到,下發公告的主體必須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如果你在實踐中看到的公告,如果簽字或蓋章的是村委會或者其他什麼個別單位的,此份公告是不合法的,這也就意味著被徵收人可以拒絕履行此份公告中的有關內容。

總體說來,徵地拆遷公告可大可小。往小的地方說,公告僅僅是讓相關利益人知道有徵地拆遷這麼一個事件存在。而往大了說,徵地拆遷公告的細節、內容,都會直接影響到被徵收人或高或低的補償利益。所以,對於被徵收人來講,必須要謹慎對待徵收拆遷公告每一個細節點的合法化,才能全方位保障自己的徵收拆遷利益。

所以,對於公告事項,在明律師提醒您,切勿“道聽途說”。如果有不懂的地方,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以“只為被拆遷人維權”為宗旨,為您服務。

作者/黃小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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