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交物業費有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按照規定,物業公司不得違背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的意願提前收物業費。經批准可以預收的,預收期不得超過12個月(鄭州地區),具體時限,不同的地區,存在不同差異規定。若物業公司沒有出示政府行政部門批准文件,可以拒交。 分享到: 閱讀更多 泰尚律聯 的文章 關鍵字: 預收 物業費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