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考試“講與練”之治安管理處罰

事業單位考試“講與練”之治安管理處罰

近期事業單位招聘考試中,很多考生都發現在試題中有部分題目考到了治安管理處罰的相關知識點,但這個部分很多人在複習的時候都忽略了。為了讓大家在接下來的備考中更少遺漏考點,接下來給大家帶來治安管理處罰的“講與練”,幫助大家理解記憶。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理懲罰。

一、治安處罰的種類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治安處罰共有四個主罰和一個附加罰。四個主罰是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和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一個附加罰是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適用對象僅限於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除了法律規定的上述處罰之外,公安機關不得采取其他處罰措施。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

1.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的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2.特殊主體的治安處罰

(1)對於未成年人要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週歲的人不予處罰。

(2)對精神病人分兩種情況,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處罰。

(3)醉酒的人應當給予處罰。對於醉酒的人,如果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4)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3.追究時效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實戰演練】

(單選)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

A.從輕處罰 B.減輕處罰 C.免予處罰 D.給予處罰

從題目可以看出,治安管理處罰法在出題時往往是法條直接挖空的形式,故希望考生在備考時注意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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