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16-20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是好大一個「坑」?

文/築龍電氣

2014年5月1日,GB50116-20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正式啟用》,時至今日已經過去3年多,吐槽與亢喜漸漸迴歸理性,讓我們來簡單的看下目前《新火規》暴露的一小部分問題:

GB50116-20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是好大一個“坑”?

GB50116-2013

1、矛盾的“消防控制室”

新規:消防控制室內嚴禁與“消防控制無關的管線“穿越

舊規:嚴禁與其“無關的管線”穿越

現狀:消防控制室與智能化系統中控室合建

後果:4字之差變相禁止消防控制室與智能系統中控室的合建與管線穿越。

意外:新規在“消防控制室內設備擺放要求”中突然轉變“如果消防控制室與其它智能化系統共用房間,則應劃分出單獨的區域”

龍友-ctrlzw:

二者並無矛盾。比如安防系統、閉路監控系統……,這都與火災報警系統實際也相關啊,因此,它們幾者都可合用(但要符合第3.4.8);但比如“三表自動抄表”系統等,壓根與火災報警系統就無關,因此就不可穿過消防控制室。

2、衝突的“火警報警設置“

新規:只有不存在“自動消防聯動”功能的建築物內的火警系統才可以採用區域報警系統。

現實:按照新規範後續的條文描述來看,幾乎不可能存在獨立設置的區域報警系統

意外:新規還規定:“凡是設置集中報警系統的建築物內部必須設置消防控制室“

3、“不嚴謹“的線路敷設

新規:線路暗敷設時,應採用金屬管、可撓(金屬)電氣導管或Bl級以上的剛性塑料管保護,並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的結構層內,且保護層厚度不宜小於30mm;線路明敷設時,應採用金屬管、可撓(金屬)電氣導管或金屬封閉線槽保護。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可直接明敷。

疑問:本條取消了明敷時,金屬線槽或線管應採取防火措施,前條提及消防應急廣播傳輸線路應採用阻燃或阻燃耐火類電纜。而應急廣播如果採用耐火類電纜就不需要採取其它防火措施了嗎?而且根據條文解釋,採用阻燃的也沒問題

以下是網友對此規範的解讀:

龍友-建工bmw:

GB50116-2013:系統總線上應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每隻總線短路隔離器保護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消防設備的總數不應超過32;總線穿越防火分區時,應在穿越處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

GB4717-2005:5.2.4.10.當控制器採用總線工作方式時,應設有總線短路隔離器。短路隔離器動作時,控制器應能指示出被隔離部件的部位號。當某一總線發生一處短路故障導致短路隔離器動作時,受短路隔離器影響的部件數量不應超過32個。

這個用在環形總線結構的報警系統中是不是非常不妥?

龍友-quanquan0705:

受短路隔離器影響的部件數量不應超過32個,目前設計圖中沒見到真正這樣畫的,好多都是說一下或系統圖標註一個數量。平面圖根本沒表達。因此消防圖紙必須註明要深化設計,不然就按原設計施工,顯然達不到該要求,這個問題也諮詢過消防公司,答覆是很多時候取消了隔離器。

樹形總線:在前段設隔離器,隔離器後面接火警探測器等設備。

環形總線:依然是這個原則,只不過是環形上每隔不大於32個設備設置一個隔離器,故障點兩側的隔離器將故障點從總線上隔離出去。

龍友-EVALLE:

規範新出來的時候簡單讀了下,有些地方解釋起來確實有衝突,但是還好吧。

第三個問題“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可直接敷設的,沒問題,防火保護的金屬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保護是多餘的,主要還是看敷設情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龍友-電氣wang:

5.2.2車庫宜選擇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這是要鬧哪樣?

龍友-cutyourself:

明顯和GB500067-9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衝突,GB500067-97上面寫得清清楚楚:”只有通風良好的車庫才使用感煙探測器,其餘應選用感溫探測器。“

龍友-quanquan0705:

有人的地方是煙感,沒有人的地方是溫感,這個的解釋是現在的煙感有足夠的精度可以排除尾氣的影響,這個對我們設計人員是有好處的,煙感比溫感的探測範圍大。點數少。

龍友-愛規範:

這版火規沒有了以前的火災報警系統的具體分級劃分,我怎麼確定這個建築要不要做報警,要做哪一級的報警啊!

龍友-quanquan0705:

新火規是沒有分級劃分,這個的解釋是這樣的:哪些建築畫火災自動報警是由高建規和民規規定的,怎麼畫是由火規規定的,火規不管哪些要畫,是說如果畫的畫應該怎麼畫,所以這個是把規範的責任分開的。

龍友-微笑彩虹:

【來源網絡】GB50116-20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然後粗讀下發現其內容相當坑爹。其中前後描述矛盾也就罷了,與其他現行國家規範衝突不說,還對火警系統的普及及實施作出了逆向作用,實在讓人無語。

一般來說,規範出新版要麼是因為時代或技術的發展致使舊有規範不合時宜,要麼是因為其他規範的變化而做出相應修編,可04版火規倒好,首先其推出時機就有問題:馬上建規和高規的合併稿都開始送審了!其次,即使是現行的建規,04版火規在很多方面也是與其衝突的,而且明顯是火規有問題。下面舉兩個例子:

先舉個不太重要的:建規規定了消火栓處設置的啟泵按鈕要能夠直接啟動消防泵(就是所謂直接啟泵及反饋的四芯硬線),條文解釋是提高可靠性;而04版火規則明確了啟泵按鈕必須要經過火警聯動盤才能啟泵,不得直接啟泵……可以預料到的是2014年5月1日時候會冒出無數審圖意見了,因為怎麼做都是錯阿!

再說個關係到生命安全的:14版火規明確要求,當火警確認時,全建築內的聲光報警器和應急廣播系統必須同時全部啟動,條文解釋是為了避免因分層分區域啟動疏散指示可能帶來的疏散門處擁堵問題。乍眼一看好像有道理?好!我們再看建規和高規對於疏散樓梯間的寬度要求:每層樓梯的寬度需要滿足其上所有層中人數最多的一層(地下室則為其下層層中人數最多的一層)的同時疏散要求。發現了什麼對嗎?即按照建規的要求,同一時間的樓梯只能滿足一層的人員疏散。也就是說一旦按照04版火規的連動控制方案,一旦發生火情,高密度建築物在樓梯間區域發生踩踏事故的可能性幾乎是100%了!可是對於設計師來說這樣做又是必須的,因為“聲光報警器和應急廣播系統必須同時全部啟動”是強制性條文……

我們再來看看14版火規前後描述矛盾的部分。比如其對於消防控制室的描述相對98版就作出了這樣的“小”變化:消防控制室內嚴禁與消防控制無關的管線穿越(98版則為嚴禁與其無關的管線穿越)。確實是小變化對嗎?可是我們都清楚現在的消防控制室都是和其他智能化系統中控室合建的(安防、信息顯示控制、智能化集成等)!原本我們還可以說這房間內的智能化系統管線都是與其有關的(這是廢話,但是是應付無良審圖人員的利器),可是現在則不可能了,因為人家明文規定了“消防無關嚴禁穿越”!如果僅僅這樣也就算了,結果下一頁的消防控制室內設備擺放要求突然來了個大轉彎:“如果消防控制室與其它智能化系統共用房間,則應劃分出單獨的區域”。親愛的規範編制組各位專家們,您們是特意給設計師挖坑呢對嗎?

其實筆者對14版火規最惱火的一點在於它“更新”了各級別火警系統的設計實施要求。這本來是能起到指導意義的好事,但是由於其規定的坑爹,必然會對全國範圍內的火警系統實施造成反面影響。

首先,14版火規規定了只有不存在“自動消防聯動”功能的建築物內的火警系統才可以採用區域報警系統。但問題在於按照本規範後邊條文的描述來看幾乎不可能存在獨立設置的區域報警系統(從條文解釋上看,編制組可能對於“自動消防聯動”的定義為自噴系統及氣體滅火系統,但是從區域報警系統的構成不含聯動控制盤來看,為避免審圖麻煩,只能當排煙、消火栓、防火門、防火捲簾、應急照明、消防強切及門禁等也算進去,因為後邊的系統連動控制說明要求以上聯動都須由聯動盤給出,但本次新版火規對區域報警系統的構成描述是沒有聯動盤的),畢竟設置了火警系統的建築物就得按照規定做非消防電源的切除嘛……好吧這其實不算啥,但坑爹的來了:凡是設置集中報警系統的建築物內部必須設置消防控制室!親們您這是玩大家呢!?

以前對於一個廠區來說,由於98版火規並未明確消防控制室必須設在每個設有火警系統的建築物內部,所以一般做法都是整個廠區或園區設一個總的消防控制中心,統一值班以節省人員支出(因為按照消防局對於消防控制室的要求,其內部必須24小時值班,每班2人,算上倒休的話,基本消防控制室得有8-10個左右的專職人員,這意味著每個消防控制室約等同於每年20-50萬的平白支出)。結果現在新版火規來了,它強硬要求大家在每個設有火警系統的廠房內都要設個消防控制室!個人認為這對於廣大甲方及業主關於實施火警系統的判斷是具有決定性反面意義的。以前本來火警系統便宜的一次投資(一個一萬多平米的丁類帶機械排煙的廠房,上個火警系統也就10幾萬),甲方為了圖個安心上了也就上了;現在倒好,不提強制附送的應急廣播系統帶來的成本增加(新版火規要求幾種報警系統必須設置應急廣播,而且要求備3小時的UPS),光每年數十萬的人力成本,有幾個甲方願意上的?

04年版火規令人費解的地方還有很多(比如3小時的備用電源時間,親們你們就不看看其他規範麼?應急照明自帶的蓄電池規範要求也才30分鐘)但筆者已無力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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